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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系列教案国防法规1国防法规(教案)现代社会中,约束和规范人类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道德,就是靠人的自觉性;二是舆论,也就是社会的监督;三就是法规,也就是靠国家的强制力。而这三种方式中,法规作为最有力武器,对于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提起国防法规,大家自然要想起《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如果我们仅把《国防法》等几部法律理解为国防法规就失之准确了,因为法规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条例、规章等,它的涉及面更为宽泛。国防法规作为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规范国防活动的重要依托,作为规范国防行为的重要依据,需要我们去认识它,理解并掌握它,然后才能做到自觉贯彻落实。下面,我们围绕国防法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探讨。▲目的要求:熟悉国防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国防法规有关内容,明确遵守国防法规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觉贯彻落实国防法规的自觉性。主要内容:一、国防法规的产生与发展二、国防法规的基本特性三、国防法规体系及主要内容四、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教学重点: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大家知道,法规是对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的统称。国防法规就是关于国防方面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的统称。但这只是字面意义上的、一般性的理解。那么究竟什么是国防法规呢?我们说:▲●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维护国防利益,调整国防领域内军事、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它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看出,国防法规既与普通法有着密切联系,同时它又具有特别法的基本属性。国防法规作为国家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的国防活动和人们的国防标题▲字幕▲●字幕、图示:部分国防法规的封面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系列教案国防法规2行为发挥着重要的强制和规范作用。因此说,对它进行研究,一方面需要我们了解它的来龙去脉,了解它的本质特征以及立法、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要弄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证国防法规深入人心,并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下面我们就根据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一、国防法规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防法规的产生▲●法的起源有多种说法。如神创说,认为法来源于神,是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中国古代就有人持这样的看法,认为法是天意、天命,常把天理、国法相提并论。契约说,认为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生产,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放弃和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力,组成政府,这种最初的契约就是法。还有发展说,认为人的能力发展或者精神发展产生了法。再就是暴力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主张暴力说,认为法不仅是在暴力斗争中产生的,而且是靠暴力来强制实施的。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刑始于兵”、“师出于律”的记载,表明法确实是产生于战争实践。古人早就总结出,要想赢得战争,就必须对参加战争的人员加以约束,以使他们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配合,统一行动。那么靠什么对参战人员加以约束——靠规矩,这些规矩就是法的雏形。古代,部族之间的征伐混战不断,传说中的黄帝大战蚩(chi)尤于涿(zhuo)鹿,禹三伐苗人,▲●(题目:最早的军事法规)在这些战争中,部落联盟首领为了约束部族,都要规定一些惩罚措施,临战前通常都要发布誓命文诰,如《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牧誓、大诰、费誓等。这些措施和文诰虽然还不能称作是法,但它已具备了法的雏形。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一下《甘誓》:《甘誓》,是在甘地作战之前统治者所发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在今河南郑州以北的原阳、原武一带。甘之战发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大禹的儿子夏启征伐有扈氏的一次战争。▲字幕、▲字幕▲●字幕、图示:法神与暴力图▲●字幕、图示:古代兵阵▲●字幕、图示:《尚书》封面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系列教案国防法规3▲●《甘誓》原文: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jie)!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fu)用命,戮(lu)于社。”▲●《甘誓》(译文):准备在甘地大战,于是召集六军之将。王说:“呵!六军主事的人,我向你们郑重宣布,有扈氏公然违忤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断绝他的命数,我现在只能遵天命讨伐他。(宣布有扈氏的罪状,使自己师出有名)战车左边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战车右边的武士不努力挥戈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车夫不能正确地驾驭车马,你们这也是不认真执行命令。奋勇效命者,在祖宗灵位前给予奖赏;不奋勇效命者,在土地神灵位前杀头。”(祖主阳,社主阴,故就祖赏,就社杀。)禹的儿子启建立夏王朝后,把过去战争中的处罚习惯,加工改造,作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据《左传》记载,夏朝曾制定《禹刑》,其条文已达三千之多。可见,这些规矩、誓命和文诰,既是战争动员令、讨敌檄文,也可以看做是早期的军事法规。▲(二)国防法规的发展国防法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前面介绍到的古代的那些誓命文诰,最终演变出夏朝的《禹刑》,是一步步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商灭夏之后,由于军队的发展,其军律军令也有了明显改观,这时出现了关于军事编制的法规和征兵法令。一直到西周时期,虽然有了一些军事法规,但由于历史的局限,这些军事法规还很简单和粗糙,一些是把原始社会部落战争流传下来的处罚习惯改变成习惯法;一些是军队出师前临时宣布的军令和军纪。而作为比较系统的军事法规还是在春秋战国之后逐渐形成的。▲●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1年-前221年)是奴隶社▲●字幕、图示:甘之战图▲●字幕、图示:甘之战图做底图▲字幕▲●字幕、图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系列教案国防法规4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诸侯蜂起,战火弥漫,在将近300年左右的时间里,就发生483次较大规模的战争,战争已经成为当时社会活动的中心。研究战争,指导战争,规范军人,激励将士,是各国统治者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一大批军事家应运而生,如魏国的吴起,齐国的孙武、孙膑等;一些较为完备的军事法规也相继出现。像战国初期的《司马法·严位》,以及魏国的《法经》等,这些军事法规已从过去的军令发展到征兵、调动、文武分职、常备兵、优抚等诸多方面。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后,非常重视军队建设,制定了更为全面的军事法规,这些法律,对军队纪律、战斗指挥、士卒训练、兵员补充、戍(shu)役征发、功劳计算、军马饲养、战争勤务以及军事检阅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非常注重以法治国、以法治军,军事法规在秦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种,《秦律二十九种》,其中包括《军爵律》、《戍(shu)律》、《傅律》等多部军事法律。《军爵律》是根据军功授予爵位的法律,《戍律》是关于边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关于兵役制度的法律。在秦朝法律中还规定了,男子17岁就应去服兵役。隋唐时期,军事法规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军事法规,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军事法规体系。《唐六典》注: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关于国家和军队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具体的行政法规,式是办事行文的程序。▲●元朝时期,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也十分重视军事法制建设,它独到之处是,在法典中首次设置了《军律》专篇,并制定了各种军事“条画”,(条画,就是附插图的条款)诸如《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作为治军的依据。▲●明朝军事法制集历代之大成,并有重要创新。《大明律》司马法、《法经》图▲●字幕、图示:秦始皇像、兵马佣图▲●字幕、图示:《故唐律疏义》图▲●字幕、图示:元朝“条画”▲●字幕、图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系列教案国防法规5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把军事法分列于多篇的做法,集中专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为覆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与此相适应,专门的军事法规、条令、条例也很多,有《军卫法》、《军法定律》、《行军号令》、《根捕逃军法》等。▲●清朝以明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并根据本朝特点制定了《军令》,后又定期编修有关军事内容的《则例》,最终形成了数量较多、应时性较强的军事法律规范。近代中国借鉴西法治军,军事法制建设也有所进步。▲●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规定兵役区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又区分为现役、正役、续役。但是,由于国民党政治腐败,国家内忧外患,形势混乱,《兵役法》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就开始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就颁布了《兵役法》等重要法律以及军队的各种条令条例。特别是最近三十年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也加大了国防立法工作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二、国防法规的基本特性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说,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外,它还具有自己所特有的属性。这里需要我们去认真把握。那么,通常来讲,法律有哪些一般特性呢?▲(一)法律的一般特性我们说,法律的一般特性可以归纳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鲜明的阶级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二是高度的权威性。法律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人们必须严格而崇敬的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这是依明长城、《大明律》图▲●字幕、图示:清朝军队、《大清律·兵律》图▲●字幕、图示:总统府图▲●字幕、图示:国防法规封面▲字幕▲字幕▲●字幕、图示:法律标志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系列教案国防法规6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三是严格的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必须要严格遵守、严格执行,而且不得违背。四是普遍的适用性。适用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就是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活动。五是相对的稳定性。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以此来确保法律的权威,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以上,简要介绍了法律的一般特性。而对于国防法规而言,它除了具有法律的共有特性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有属性。▲(二)国防法规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我们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如民法,它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经济法,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及其与国防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等等。这种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虽然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国防是国家行为,是整个国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密切的关系。国防法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管军队,不管地方。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二是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规都有相关规定,那么,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字幕、图示:军事训练图▲●字幕、图示:法律天平图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系列教案国防法规7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涉及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案件中,只适用国防法规,不适用普通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是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程序上实行“军法优先”。在实践中,各国也都是按这个原则来做的。如马岛战争对民船的动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82年4月马岛战争爆发之后,英国派出118艘舰
本文标题:国防法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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