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十九世纪末,英国人霍华德就曾提出了田园城市的理想。一个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离不开绿化。绿化美化了城市居民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在优美、舒适的环境中休息,开展各项生产、建设和文化、科学活动,使人感到身心愉快。所以,城市绿化在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体和精神健康,激发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热情和积极性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城市绿化已成为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进一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手段。因此,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也是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条例》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和需要制定出来的。《条例》制定依据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是本省实际。这也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要求。这里讲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条例》是在与这些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另外,在起草制定《条例》的过程中,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等政策性文件的基本精神,还参照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等规章。我省1982年经省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由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近十多年来,省政府根据国家的要求,还制定颁发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爱我中华、绿化江苏活动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绿化步伐,进一步开?quot;爱我中华、绿化江苏活动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八五期间建成平原绿化省的决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所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各类绿化的保护和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推进,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采取新的对策和措施,也出现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总结、肯定和推广。为此,早在1985年省建委就开始酝酿开展城市绿化立法起草工作,并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和论证。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局和省建委,组织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城市绿化工作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认真听取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广泛进行座谈、协调和论证。《条例》肯定和吸收了过去我省颁发的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和措施,采纳和反映了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所以说,《条例》也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来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象(事项)范围两个方面。《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就是城市规划区。从目前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来看,城市这个概念有两种用法:一是狭义的,仅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如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概念并列使用时,其中所谓的城市,就是在狭义上使用的概念;另一是广义的,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如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的规定。《城市规划法》是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条例》所使用的城市概念,就是《城市规划法》中的城市概念。城市规划区,按照《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从我省情况来看,由于实行市管县体制,为避免重复,1990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设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目前,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都已划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这就是《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方向,合理和节约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它是在经过周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城市规划区内无论是建成区还是待开发区都是经过统筹安排的整体。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的重要公用基础设施,需要从总体布局和结构上加以论证和部署,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所以城市绿化工作要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也就是《条例》的地域适用范围,应当与《城市规划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相一致。从现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性要求来看,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以城市规划区作为地域调整范围。城市生态是一个大的系统。城市建设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均衡发展,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从城市的大局来解决改善生态环境的问题,必须连同城市依托的大自然环境一起规划绿化问题,搞好城市大环境绿化。所以,《条例》规定其适用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条例》适用的对象(事项)就是城市绿化。城市绿化的概念,通常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指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的活动;另一种是广义的,指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条件、地貌特点和基础种植,将城市按国家标准规划设计的各级、各类园林绿地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特性的园林植物最大限度地覆盖起来,并以一定的科学规律加以组织和联系,使其构成有机的系统。广义的城市绿化包含狭义的城市绿化内容,但不仅限于或停留在通常所说的种种树、养养花上,而且要通过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使城市绿地系统同城市以外的自然环境和大片林地相沟通,形成健全的城市生态,具有自身的风貌特点。《条例》所采用的城市绿化概念,正是这种广义的概念。从横向来看,城市绿化包括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四个重要环节。这里,城市绿化规划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绿化的实体规划,即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总体布局和发展目标,以及各类、各级城市绿地的发展标准和规划等;另一是城市绿化的工作规划,即实现实体规划目标的组织、资金、物质条件、技术准备、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工程项目建设一样,也有立项、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程序,其不同的是绿化工程项目还有绿化种植成活、生长达到设计要求,需要一个更长的过程,其中问题更复杂一些。城市绿化的保护,包括对城市生态环境、自然地貌、植被、物种的保护,其中最为直接的是对城市绿地和绿化成果的保护。城市绿化管理是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绿化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所实施的管理,以及绿地管理单位对绿化种植的日常维护管理。所以,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城市绿化的含义和所包容的完整内容,《条例》规定其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管理体制的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城市绿化工作作为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的,并且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支城市绿化专业技术队伍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1949年10月,国家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基建处,负责全国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工作。1952年8月,国家成立建工部建设局,负责全国城市建设工作。1956年5月,国家成立城市建设部,同年11月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和任务。1958年2月,城市建设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绿化会议,要求全国城市发展绿化用苗圃,普遍植树,给城市增添绿色。1959年12月,国家建工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绿化和园林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发动群众,争取基本实现城市普遍绿化的目标。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发出《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增加了城市绿化建设与养护的资金。1963年6月,国家建工部颁发了《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若干规定(草案)》,对建国以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这是一份具有规范意义的文件。1978年4月,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城市都要搞好园林绿化工作。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群众性绿化运动。1978年12月,国家建委召开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强调普遍绿化的重要性。1979年6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198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提出要加速城市绿化建设。1982年2月。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提出园林部门对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要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1982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要求城建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在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建设部的职责包括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的园林、绿化工作,承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城市组的工作。1992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七
本文标题: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832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