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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RepublicOf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2.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表6.1.2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ω〕(%)重量湿度允许增量〔△ω〕多空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4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6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7水泥纤维板5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3聚苯乙烯泡沫塑料15矿渣和炉渣填料2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2.2照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表4.3.3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Ix)房间名称照度值工作面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150距墙0.5m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距地0.8m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75距地0.8m卫生间、洗衣房30地面门厅、烧火间、库房20地面《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J99-86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表7.2.2学校用房平均照度房间名称平均照度(Ix)规定照度的平面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150课桌面实验室、自然教室150实验桌面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200机台面琴房150谱架面舞蹈教室150地面美术室、阅览室200课桌面风雨操场100地面办公室、保健室150桌面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20地面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1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l53-20074.2.7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4.2.8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8.3.2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8.3.4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2.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2.3隔声和噪声限制《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3.1.1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室内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40≤45≤50起居室≤45≤503.2.1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空气隔声标准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分户墙及楼板≥50≥45≥403.2.2楼板的撞击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撞击隔声标准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A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分户墙及楼板≤65≤7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4.1.1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室内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40——一般教室—≤50—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55注:1.特殊安静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操作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声(如唱歌)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4.2.1不同房间维护结构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空气隔声标准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50——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45—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40注:产生噪声房间的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4.2.2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撞击声隔声标准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A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65——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65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75注: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震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5.1.1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室内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40≤45≤50门诊室≤50≤60手术室≤45≤50听力视听室≤25≤305.2.1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空气隔声标准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50≥40≥35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50≥45手术室与病房之间≥50≥45≥40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50≥45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50注:产生噪声房间的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5.2.2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撞击声隔声标准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65≤75病房与手术室之间—≤75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6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6.1.1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表6.1.1室内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dB)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客房≤35≤40≤45≤55会议室≤40≤45≤50多用途大厅≤40≤45≤50—办公室≤45≤50≤55餐厅、宴会厅≤50≤55≤60—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客房与客房间隔墙≥50≥45≥40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40≥35≥30客房的外墙(包含窗)≥40≥35≥30≥20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客房层间楼板≤55≤65≤75客房与各种有震动房间之间的楼板≤55≤65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3.1.7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3.3.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3.7.4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2.校区内不得有架
本文标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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