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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0页劳务员学习资料一、劳务员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一)劳务用工基本规定1.对劳务人员的规定(1)年龄和身体条件1)从事建筑劳动的务工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害物质的必须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2)由于建筑业的工作大多是强体力劳动,因此务工者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癫痫(羊角风)等症状的人不宜从事建筑业的工作。(2)务工人员上岗前应具备岗位知识务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提高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意识,以适应相应的工作岗位的需要。1)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2)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常识培训3)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4)职业道德和城市生活常识培训(3)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从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就业时证明劳动者技能水平的有效证件。其等级分为初第2页共30页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级。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2.对劳务作业的规定(1)资质要求(2)政策管理要求1)应具有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2)应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规模、组织构架、技术力量、施工业绩以及财务、劳资、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等材料。3)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应具有公司法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任命书。4)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岗位证书及特种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5)劳务人员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劳务员岗位证书,并应当取得年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3)人员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必须配合相应的管理人员,全部管理人员应100%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管理岗位证书;一般技术工人、特种作业工人、劳务普工等注册人员必须100%持有相应工种的岗位证书;对于劳务分包工程队伍人数超过50人的,其中中级工比例不低于40%、高级工比例不得低于5%。(二)建筑劳务企业上岗证书的规定及种类1.持证上岗的制度规定(1)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注册人数第3页共30页的8%,全部管理人员应100%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管理岗位证书。(2)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标准:1)每个注册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书。2)队伍人数在百人以上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配合一名专职劳务员,不足百人的可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劳务员必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3)一般技术工人、特种技术工人、劳务普工注册人员必须100%持有相应工种的岗位证书4)劳务分包工程队伍中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均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2.岗位证书的种类(1)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2)职业技能岗位证书(3)特种作业工人操作证书(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1.建筑业企业的概念2.建筑业企业的分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总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4.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申请5.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年检与监督管理第4页共30页(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1.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知道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2)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质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体制和制度。2.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一般规定(1)相关的基本概念(2)农民工权益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各种合法权益,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等正当利益的总称。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类。包括劳动就业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同工同酬权、劳动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自由迁徙居住权、参与团体组织权、土地承包权及社会救助权等;发展权包括受教育培训权、子女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民主政治参与权、文化身心发展权及社会保险权等。第5页共30页另外,农民工合法权益也可界定为经济性权益、社会权益和政治性权益,主要包括下面几种类型: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益、自由迁徙居住权益、民主政治权益。(3)相关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简称“两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两法”是在我国正处在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当就业权收到侵犯时,劳动者享有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别于其他其他的劳动权利之诉讼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报酬”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其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3.农民工的就业服务(1)农民工就业服务概述农民工就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服务、培训服务、劳资关系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生活服务、文化服务、创业服务、后方服务、发展第6页共30页服务。侠义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仅包括信息服务(或称职业介绍)与职业技能培训两个方面。(2)农民工就业服务现状(3)农民工就业服务的重要性(4)相关法律法规视野下的农民工就业服务4.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了关于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颁发中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同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范,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第7页共30页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已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5.违法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偿金。6.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监督与保障(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2)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法律救济方面:1)认真落实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2)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对施害者起到警示惩戒作用。3)简化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一条维权的“便捷通道”。4)建立专门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无偿法律救助机构,鼓励法律志愿者积极第8页共30页参与,解决农民工的疑难问题。社会救济方面:1)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教育、工商等部门的积极参与,开辟多种农民工维权渠道。2)开辟维权热线,使农民工的权利及时得到维护。3)建立维权监督、举报制度,使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流出地责任:流入地责任:(3)其他权益保护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2)《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4)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有:①违约责任②侵权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收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第9页共30页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处罚方法。4)相关法条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1.工伤与伤亡事故分类、认定及工伤保险(1)工伤与伤亡事故分类1)工伤的概念工伤,又称为职业者伤害、工作伤害。2)伤亡事故分类①事故类别②伤害程度分类A.轻伤B.重伤C.死亡③事故严重程度分类(2)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1)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第10页共30页①工伤认定的概念②工伤的类型③视为工伤的情形④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⑤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时效工伤认定的主体为:A.职工所在单位;B.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C.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的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范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⑥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条件⑦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⑧工伤认定的办理程序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注意事项2)工伤保险相关问题①工伤保险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第11页共30页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健康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②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企业必须参加。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是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保险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只要是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商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属于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而商业保险的实施方式则是自愿的。③工伤保险的作用工伤保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是分散用人但闻风险,减工伤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④工伤保险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丧失享有待遇条件的;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C.拒绝治疗的。第12页共30页⑤我国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⑥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3)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①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②提出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申请,除上述4项材料除外,还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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