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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2第一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2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4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6第四节公司律师...........................................8第三章企业法律事务管理......................................8第一节经营法律事务管理...................................8第二节规章制度审核管理...................................9第三节合同与授权管理....................................10第四节知识产权事务管理..................................13第五节案件纠纷事务管理..................................13第六节外聘律师管理......................................16第七节法律意见书管理....................................18第四章法律事务备案管理.....................................19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19第六章附则...............................................21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式样).............................22附件二《授权委托申请书》(式样).........................23附件三《结案报告》(式样)...............................24附件四《法律意见书》(式样).............................251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需要,加强福建省能源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和定义:(一)“集团”指福建省能源集团;(二)“集团公司”指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所属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四)“各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所属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五)“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第三条集团建立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构成的三级法律事务组织管理体系。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2(三)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四)集中统一、层层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将法律事务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一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各单位设置的专门承担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七条集团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各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的重要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应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当为其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3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企业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三)负责起草、审查、管理企业的各类合同和企业对外担保的审核,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四)参与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增减注册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租赁、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对外担保、项目招投标、改制重组、公司上市、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并负责起草相应法律文书,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负责办理本企业的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技术贸易、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七)负责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活动;(八)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和相关工作;(九)对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十)指导、管理和监督全资企业、控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对各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4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十一条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强化协调和相互沟通,促进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各单位聘用并经注册,在各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所属单位中,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经本单位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任职条件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同意的,企业可聘任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应自聘任之日起2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否则聘期期满后不得续聘。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在各单位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5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各单位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反映。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本单位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集团对企业法律顾问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资格评定办法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制订的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后,按该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七条各单位应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待遇,对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员工,可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需要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资格。各单位应保障必要的办案经费。6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大企业法律事务人才的培养力度,拨付专项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及专业素养,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充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第十九条集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轮训制度,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年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年度岗位培训。企业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岗位培训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重要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将拟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作为企业高级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应将拟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意。第二十二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7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三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二十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决策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三)参与企业资产重组、改革改制、对外投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等相关工作,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四)负责组织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工商登记、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五)负责组织报送省国资委审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的法律风险论证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七)对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八)指导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对全资企业、8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九)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节公司律师第二十四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第二十五条公司律师为企业内部员工,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管理。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增挂律师事务部牌子,为集团公司律师的执业机构,负责公司律师事务的管理,协助各单位取得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律师年度注册和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律师的管理和职责按《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三章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第一节经营法律事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及其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发生以下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时,应由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讨论研究,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9(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重大对外融资、担保,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四)重大资产租赁、重
本文标题:福建省能源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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