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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WORD2页)【经典推荐】
第1页共2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公司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子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第四条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二级公司法务运作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二级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三)公司较大经营项目/交易(涉及金额10—100万元以上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谈判;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监督合同/协议履行;(四)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五)主持或协助办理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法律事务;(六)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七)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及相关工作;(八)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二级公司在涉及法律事务的报审之前,应当向法务部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承办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二级公司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有关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七条法务部根据二级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须由法务部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法务部对重大合同/协议的履行的关键环节,应当加注明确的实施意见。第2页共2页第八条二级公司法务人员(专职或兼职)的任职须经法务部业务审核,其业务工作接受法务部的授权与业务领导。二级公司法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务人员的二级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法务部报送审核。第九条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部反馈:(一)正常实施的,每一月末一次;(二)出现异常情况,当天报送。第十条二级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受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部。第十一条二级公司法律事务实施完毕,承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报告,向法务部备案,由法务部选择案例进行总结。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二级公司的法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其他具体实施事项遵循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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