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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律事务依法开展工作。公司和所属各部门应当将公司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综合部、配送中心、恒利伟业等所属各个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七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指导、协调各部门的法律事务,同时负责具体办理公司的法律工作。第二章合同(协议)管理第九条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合同、进销合同、投资协议、融资协议、担保合同、事务机构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第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第十一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3个工作日前送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务部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第十三条送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有关资料。第十四条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需要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务部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2第三章规章制度管理第十六条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第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十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九条本章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公司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第二十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第二十一条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第五章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根据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行政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认真配合、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三)因公司情况需要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兼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二十四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第六章诉讼与仲裁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和公司所属各部门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研究对策。第二十七条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事务部门和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需要以公司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法律事务部门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或仲裁有利于公司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公司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或向公司领导汇报。第二十九条以本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作成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第三十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各自所需的法律事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或在年度总结中将上年度的诉讼3和仲裁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书面总结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上年度案件总数,涉案总金额;(二)本部门上年度案件损失额;(三)本部门上年度应对诉讼和仲裁的主要制度性措施建设情况;(四)诉讼和仲裁工作经验、教训总结;(五)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人次和费用总额。第七章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第三十二条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律事务部门办理,并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第三十三条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三十四条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第八章奖惩措施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工作成绩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各业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司拟将各级干部、员工学法用法的情况列入考核范围,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日期,均指工作日,并且均从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二日起算。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时尚未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处理,确实不能按本办法处理或者按本办法处理会导致程序重复的,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同意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落实开展各案的具体实施策略和有关工作。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专项法律事务会同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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