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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2第1节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3二、工作时间的种类(一)定时工作日制1、标准: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95年3月修订)2、延长:加班:在休息日和休假日进行工作加点: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4【案例】张某是某专卖店的销售人员,专卖店实行每周上6天班,休息1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张某认为,别的单位都是“做五休二”,专卖店凭什么只休息1天,而且,如果只休1天,在休息日工作店里应当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于是找到店里,店长解释说,法律没有规定一周必须休两天,因此,专卖店的工时制度是合法的,也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5【点评】做六休一并不当然违法,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专卖店的做法超过了40小时的上限,因此是违法的。6(二)计件工时制:→按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劳动时间制度7(三)不定时工作日制适用对象:企业的高管、外勤、推销、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以及铁路、港口的装卸工等8◇适用条件:※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机动作业;※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适用后果:※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受劳动法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9(四)综合计时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周工作时间应符合标准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否则按加班算;10综合计算周期内的休息日工作不算加班,休假日工作算加班;适用于:需连续性工作、季节性较强的工作11第2节休息时间制度一、概念→由自己自由支配和安排的时间12二、种类(一)间歇时间:→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用膳时间、工休时间;(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13(三)休息日:每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休息1天14(四)法定休假日:1、节假日:元旦、春节(除夕)、清明、端午、劳动、中秋、国庆节;2、部分公民假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153、探亲假:与亲属分居两地(探视父母、配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16探望父母:未婚:每年一次,20天已婚:每4年1次,20天17(五)年休假:08年1月1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10天;已满20年:15天18◇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19(六)婚丧假:原则上3个工作日,灵活执行;◇正常婚假:享受3天婚假;◇晚婚奖励假:(江苏)延长婚假10天;(南京)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20◇路程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期间待遇: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劳动者自理21(七)产假:◇基本产假: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75天】;◇难产假:增加产假15天(90+15);◇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2◇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一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23【案例】梅某在南京白下区一家公司工作,几年后怀孕了,临近预产期遵医嘱在预产期前15天经所在公司批准开始休产假。30天后产下一男婴。产后第60天,公司发通知要求其上班,提出按梅某的休息时间推算已休足90天产假,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梅某接到通知,认为自己尚未休满产假,因此没去上班。公司见此情况24就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以梅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对梅某作出违纪辞退的决定。梅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审理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假期的理解存在差异,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息2575天,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现梅某产后只休息了60天,还应再休15天,对超出法定产假的时间可根据相关规定算作病假。因此,裁决支持了梅某的请求。26◇晚育奖励假:(江苏)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南京)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晚婚)初次生育27第3节延长工作时间制度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白领过劳死→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点28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一)条件上的限制1、条件:延长的实质条件:生产经营需要;手续条件: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925岁白领过度加班致死胡新宇2005年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毕业后获硕士学位,到深圳华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他的日常作息习惯从此改变:晚上10时,坐上公司班车,颠簸到家已过11时,第二天早上7时准时起床上班。4月初,他所在部门封闭研发新项目。项目启动后,他几乎天天在公司过夜,长期蹲点实验室打地铺。不管加班到多晚,早上依旧按时上班。4月28日,胡新宇因身体不适入院,一个月后,他静静地离开人世。302、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其他情形31(二)时间上的限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2(三)人员上的限制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未成年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33三、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优先安排补休);34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但加班费照发)35加班费计算公式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36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7高温下的建筑工人38农民工加班现状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39每周六加班职工离职获赔对企业有何启示赵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制药厂工作,与厂里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制药厂在其发放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合同到期后,赵某离开制药厂,他同时要求制药厂支付工作两年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近6万元,制药厂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事实上厂里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40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不同意支付;协商不成,赵某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供了制药厂的《员工手册》作为厂里安排自己每周六加班的证据,在制药厂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况下,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赵某加班工资的请求。41启示《员工手册》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相关权利义务,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包括生产制度、安全制度、奖惩制度等。在劳动过程中,全体劳动者和企业都必须受规章制度的约束。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如果有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就要接受惩罚。42延时加班不加薪2005年3月,吴蕾到华光热处理厂打工。口头约定工作岗位为电墩车间操作工,实行计件工资,未确定劳动定额。吴蕾被录用后要严格遵守每周6天、每天10小时的作息时间制度。2009年因金融危机影响,热处理厂单方通知吴蕾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当月工资。吴蕾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吴蕾自2005年3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周六加班计397小时,43平时延时加班计912小时,法定假日加班40小时,华光热处理厂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4214.68元。44加班加点不补休霍洋是霓裳服装公司的农民工,由于订单很多,公司规定:每天至少工作10小时,每周正常上班七天,法定假日当天放假半天。即使按照这样的工作时间,工人也无法完成定额。霍洋和工友们经常工作12小时才能完成当日工作。霍洋与老板交涉,要求让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老板称,实行计件工资,自愿加班没补休。工人们举报后,在监察部门督促下,公司降低了定额数,并实行加班补休制度。451天假拆成1年放违法吗?上个月,我们公司获得一个大订单,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在端午节这一天加班,并声明将在这个订单完成后安排补休。然而公司的补休方案是把一天8小时精算成480分钟,然后再平均分配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我们员工每天提早两分钟下班,以此来补休端午节的假期。请问:他这样的做法对吗?46参考分析:你们公司做法是错误的。你们公司不能以“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加班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既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也可以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两倍的报酬。而对于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倍的报酬,而不能安排补休。同时,你们公司有关补休的方式也是违法的。47案例20就职于金娟广告公司的金先生告诉记者,在去年十一放假前,老板说今年不用加班了,只要休息时顺便想出新项目的的策划方案就行了。问:金先生是否算加班?简析:1、不论工作行为在哪里发生,只要要求员工在假期做了单位的事,单位可以从中受益,都属于加班;2、劳动者有自由决定休息方式的权利,老板如果需要员工加班,应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在此基础上商定工作量、具体时间等48张先生2007年2月6日应聘到南京公安学校,从事设备维修和配电工作,学校一直未和他签订合同。到学校工作的前三天,张先生被安排白天上班8个小时,从2月9日起开始到7月9日,每次张先生从上午7点上班至次日上午7点,然后休息24小时,以此类推。2月至4月,张先生每月工资900元,5、6两个月工资涨到1000元,学校从未支付加班费给他。7月10日,公安学校辞退张先生,当日他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安学49校辩称:辞退张先生是因为他严重违反了学校规定;学校配电房有3人轮流值班,白天2人上班,晚上有1人轮流睡在里面;张先生的工作时间并未超出法定时间。问:张先生要求能否满足?简析:仲裁委裁决:1、公安学校安排张先生夜间在配电房值班,无突发事件时值班期间可以睡觉,其睡班时间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不需支付加班费;2、从2月9日起学校安排张先生24小时轮班,应支付加班费50案例21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1997年4月6日催化车间的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了全厂的生产,急需抢修。车间主任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抢修设备。赵某因平时与车间主任小有矛盾,以自己家住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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