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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第二项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生产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第六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项生产者伪造产品产地的处罚种类: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八项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种类: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九项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一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和认证资格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和认证资格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第十四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处罚种类:撤销认证资格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第十五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种类:没收收入、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项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种类:没收收入、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项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JF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飞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本文标题: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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