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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更好地宣传中消协提出的“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齐政办发〔2010〕10号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宣传普及《消法》,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为中心,以开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为载体,以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为主题,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二、主办单位此次活动由富裕县人民政府主办,富裕县消费者协会承办。县农委、经委、广播电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局、卫生局、药监局、体局、物价局、环保局、城管局、烟草专卖局等为协办单位。三、活动时间20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四、活动内容1、召开新闻发布会。3月11日,县消协、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召开年度消费者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消费案件的查处情况,宣传《消法》及“消费与服务”年活动主题;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典型事件和2009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发布有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消费警示和提示。2、由县政府副县长丁春生同志做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宣传“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的电视讲话。3、组织开展“消费与服务”学习教育活动。在服务月活动期(本来自中科软件园4oom,转载请注明)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进企业、进商场、进社区、进学校进行广泛宣传。组织消费者学习消保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消费知识,倡导健康、明、环保、节约的消费方式。组织企业召开以“消费与服务”为主题的座谈会,明确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4、广泛开展“三下乡”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送法律、送科技、送服务到乡镇、村屯活动,努力提高农民消费者的商品知识和维权意识,并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5、组织开展检查。服务月活动期间由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能,自行组织检查,时间从3月1日起,至3月31日结束。检查的重点一是重点区域,包括大型商场、超市、农村大集、农资企业等。二是重点行业,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建筑装潢、服装、农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围绕产品质量、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生产者、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以及保障消费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检查中,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标注,裸装食品卫生、儿童食品安全等方面是否存在题。在药品市场检查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及虚假广告行为。在保健食品市场检查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夸大宣传产品的功效、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等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重点检查是否超围经营,是否销售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是否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题。对出现题的企业、商和产品予以曝光,限期整改。6、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3月15日,县消费者协会联合成员单位在铁东音乐广场要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各成员单位要围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结合本部门特点设立宣传台和真假商品鉴别台,并现场接待咨询、投诉,散发宣传材料。另外在各乡镇设立宣传咨询服务台,宣传“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解答消费者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五、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富裕县2010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丁春生(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石春友(县政府办主任)谷孝敬(县工商局局长,县消协会长)成员为各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活动月的各项工作。办(本来自中科软件园4oom,转载请注明)公室设在县消费者协会,主任由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宝安兼任。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确保活动月期间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各单位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在4月5日前将活动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文标题:3.15消费者维权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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