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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专题三:行政组织之比较(行政主体和公法人)
LOGO专题三行政组织之比较——兼公务员制度之比较行政组织之比较大陆法系行政组织:行政主体一英美法系行政组织的特色介绍二西方行政组织特点归纳与比较三中国行政主体的问题与改进四行政组织之比较一、大陆法系行政组织: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行政主体的种类二、英美法系行政组织的特色介绍(一)英国的公立法人(二)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特点归纳四、中国行政组织的问题与改进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组织: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1、行政主体的含义2、各国含义的理解3、概念确立的意义(二)行政主体的种类1、法国的行政主体2、德国的行政主体3、日本的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1、含义(1)法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义务,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公法人。(2)德国:享有行政权力,对下属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最终的法律后果,享有一定范围的权利能力的公法人。(3)日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或具有能承担义务资格的法律主体中执行行政的一方。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与公法人是同义词。2、理解(1)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的含义都和公法人相联系。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公法人,在日本,传统行政法上行政主体和公法人同义,在德国,行政主体大部分情形下也是公法人;(2)大陆法系国家,都强调行政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即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法上责任的归属者;(3)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的种类是法定的,相互之间是一种法律监督关系。3、概念确立的意义(1)行政主体概念确立的意义在于把众多的、先后不同的公务员行为统一起来,承担由于公务员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2)行政主体概念是使行政活动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的一种法律技术,是行政组织的法律理论基础。(3)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由具体的行政机关代表其行为,其行为的效力归属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二)行政主体的种类法国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务法人德国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法人:3类日本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其他公共团体法国行政主体的种类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务法人法人私法人公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一般公法人特别公法人:公务法人国家地方自治团体行政主体法国行政主体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务法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市镇省大区法国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半总统制(1)总统(2)总理(3)部长(4)咨询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省:省长(2)大区:大区行政长官地方自治团体(地方分权)性质(1)以地域为基础;(2)地方自治的体现;(3)其权力来自地方而非国家;种类(1)市镇地方团体;(市长:双重身份)(2)省地方团体;(省议会主席)(3)大区;(大区议会主席)公务法人(公务分权)1、基本含义2、组织特征3、设立原因4、法律监督5、我国借鉴1、基本含义法律规定某种公务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公共组织。(1)性质上首先是一个公法人;(2)必须有实施行政公务职责;(3)遵循专业原则和自治原则;2、组织特征(1)专门设立的目的是公务的技术管理考虑;(2)遵循专门性原则,从事相关领域的公务;(3)其管理机构具备某种程度的独立性;(4)大部分公务法人具有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5)脱离行政组织,有独立财源、人事和预算等;3、设立原因(1)保持精神自由;(大学、图书馆、博物馆等)(2)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商会、农会等职业组织)(3)容易得到社会赞助;(救济事业和医疗事业)4、法律监督(1)监督主体:谁设立谁监督;(2)监督方式:因公务性质而不同;5、我国借鉴德国行政主体的种类国家:联邦和州——(原始行政主体、母主体)地方自治团体:主要是乡镇和县其他公法人:3类——(派生行政主体、子主体)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营造物法人私法人公法人国家其他公法人联邦各州公法团体公法财团公法设施直接国家行政间接国家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德国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地方自治团体其他公法人公法团体(类似社团法人)公营造物(人和物的结合)公法财团(类似财团法人)1、含义依公法而设立,由社员组成并自治,在国家的法律监督下以公权力行为执行国家任务的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人。2、理解(1)和私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对应;(2)其主要特征在于其社员性和自治性;(3)具体种类有区域社团、身份社团、联合社团等;公法团体公法财团1、定义依照公法设立的具有财团性质追求公益为目的的法人;2、理解(1)和私法上的财团法人相对应;(2)和公法社团的区别在于没有社员的存在;(3)以捐助的财产来履行行政任务,并受国家的法律监督;(4)典型例子:联邦设立的普鲁士文物基金会等;公营造物1、定义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组成的,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行政目的的组织体。2、理解(1)由奥托迈耶创造的概念,是行政法上特有的组织形态;(2)作为服务性的机构,其构成同时具备人和物的手段;(3)公营造物强调其与使用者间的关系;(2)典型例子:如公立高校、监狱、图书馆、银行等;注意:联邦、州、自治团体的行政机关是三套独立的系统,相互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法律上的职务协助、委托和监督关系。联邦行政直接间接通过联邦行政机关通过联邦直属的公法人或被授权人州行政直接间接通过州行政机关通过州直属的公法人或被授权人日本行政主体的种类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普通地方自治团体: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特别地方自治团体:特别区、财产区等;其他公共团体:2类行政法人:(属于财团法人)公共组合:(属于社团法人)法人私法人公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国家其他公共团体地方自治团体行政法人行政主体日本公共组合国家:国家行政机关1、最高行政机关:内阁;总理府行政省内阁直属机关2、独立行政机关人事院会计院地方自治团体1、含义直接依据宪法享有自治权,独立于国家的地域性统治团体;2、分类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特别地方公共团体:特别区、财产区等;3、地方自治机关议事机关:议会;执行机关:首长;公共组合1、含义以实施某种行政为存在目的,由具有一定资格的组成人员构成的公共社团法人;2、理解(1)实施的事业具有公共性,其目的由国家规定;(2)享有特定的行政职权,并受国家监督;(3)例子:土地改良组合、国民健康保险组合等;行政法人(营造物法人)1、含义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等设立的法人,具有公共财团法人的性质。2、理解(1)由国家或地方团体出资设立的独立法人;(2)分担国家行政任务,没有浓厚的地方性格;(3)例子:日本道路公团、国民金融公库等;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法人其他公法人公法社团公营造物公法财团公法人国家其他公共团体地方自治团体行政法人财团公共组合社团公法人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务法人行政主体(德国)(法国)(日本)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组织的特色(一)英国的公立法人(PublicCorporation)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公法人20世纪90年代后:独立署或执行署(二)美国的独立规制机构(IndependentRegulatoryAgencies)王名扬《美国行政法》:独立控制委员会王名扬《比较行政法》:独立规制委员会英国的公立法人(?)国家或地方团体,为了执行某种或几种相关联的行政职务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行政机构。(1)职务:执行特定的或几种相关联的行政职务;(2)设立:依据法律等成文法或依据英王敕令;(3)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或负担义务;(4)监督:法定范围内受设立主体的监督;美国的独立规制机构1、含义2、设置3、种类4、演进5、组织6、权力7、评价美国的独立规制机构1、含义行使一定专门职能,执行一定专门任务,对于总统和行政部门享有相对独立性的管理机构。2、设置独立管理机构由国会设立,其负责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但独立管理机构不对总统负责,非有法定理由总统不能免去他们的职务。3、种类(1)部内的独立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2)隶属于总统的独立机构:环境保护局(3)独立管理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4、演进:以1887年州际商业委员会为例5、组织:委员会制;6、权力:集三权于一身;7、评价三、两大法系行政组织特点归纳与比较(一)两大法系行政组织研究角度之比较英美法系:行政组织大陆法系:行政主体(二)大陆法系行政主体制度特点之归纳(一)两大法系行政组织研究角度之比较1、英美法系:行政组织(1)英美法系没有公私法二元化的划分;(2)普通法系对程序的重视和普通法制度更多是自生自发形成的,对理论并没多太多的依赖;(3)行政分权和自治常在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4)法学中的地方政府法已经是一门专业化的独立法律部门,无需在行政法中重复研究;2、大陆法系:行政主体(二)大陆法系行政主体制度特点之归纳1、公私法二元化的前提;(公法和私法)2、行政分权制度的体现;(地方/公务分权)3、行政主体有法人人格;(权利能力)4、行政主体整体多样性;(各种公法人)5、行政机关作为其载体;(行为能力)四、中国行政主体制度的问题与改进(一)行政主体制度的问题(二)行政主体制度的改进(一)行政主体制度的问题1、行政主体概念引进的背景;(因诉讼实践需要)2、行政主体的权名责三要素;(外部关系与责任)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关系;(几乎是等同关系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地位;(忽视了社会自治)(二)行政主体制度的改进1、修补说(缓和派)以解决行政诉讼被告为目的;以扩大行政主体范围为手段;2、变革说(激进派)以推进行政分权为期望;引进国外公法人为开始;3、我的观点
本文标题:专题三:行政组织之比较(行政主体和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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