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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
11总则1.0.1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本手册。1.0.2本手册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电、供水及技术改造等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其他小型工程和涉水工程可参照执行。1.0.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1.0.4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2术语2.0.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供应)单位。2.0.2质量责任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2.0.3监督计划质量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应明确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2.0.4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2.0.5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2.0.6竣工检测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2.0.7见证取样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3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3质量监督基本规定3.0.1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录A),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主要施工图纸。2、监理、施工(含设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3、由水利行业颁发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质检员、试验员岗位证书复印件。3.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3.0.3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1、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国家、水利及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他文件等。3.0.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岗位条件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2、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54质量监督工作基本程序4.0.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0.2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格式见附录B),明确质量监督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计划以监督站文件发送项目法人,并向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计划交底。4.0.3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初期,要求在工程现场设立质量管理公示牌(样式见附录C),接受社会监督。4.0.4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4.0.5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4.0.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0.7参加重要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4.0.8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验收,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定)。4.0.9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定。4.0.10参加工程政府验收,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0.11整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并归档。65工程项目划分确认5.0.1工程开工初期,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3.3条的项目划分程序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附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格式见附录D),以正式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5.0.2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等按产品进行控制,设备安装纳入项目划分。5.0.3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项目法人应在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76外观质量评定6.0.1外观质量评定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3.7条明确的组织程序和评定办法进行。6.0.2工程开工初期,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6.0.3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外观质量测量小组,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按照《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所列项目进行外观测量,将测量结果提供外观质量评定小组。6.0.4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定。87质量监督检查7.0.1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检查。7.1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7.1.1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检测服务体系情况;检查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情况;检查工地实验室设置情况;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审等情况。7.1.2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单位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1.3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情况、监理单位抽查情况、联合小组的核定情况等。7.1.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主要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重要部位混凝土拌和物、水泥砂浆等中间产品质量;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设备成品质量等。参建单位质量检查表见附录E。7.1.5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4条进行处理。97.2质量监督抽检7.2.1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监督的项目开展监督抽检,主要抽检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7.2.2质量监督机构经监督抽检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复核;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要求有关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监督机构备案。7.3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7.3.1质量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程形象进度、检查范围、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7.3.2质量监督员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监督员应立即指出,并现场取证。7.3.3质量监督检查的成果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录F),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如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7.3.4项目法人应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3.5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108工程竣工检测8.0.1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进行竣工检测。8.0.2竣工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内容和有关规定编制竣工检测方案,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场检测。8.0.3项目法人应将竣工检测方案和检测单位的资质、主要检测人员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检测单位根据审核后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8.0.4检测单位应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前,提供书面检测结论;金属结构等设备制造在出厂验收前提供书面检测结论;竣工验收前应提供正式检测报告。119质量核备与核定9.1质量核备与核定的内容9.1.1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资料1、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和相关资料;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的影像资料。3、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4、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5、工程质量检测报告。6、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和相关资料。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要求报送的核备资料。9.1.2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资料1、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2、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3、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4、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9.2质量核备与核定的程序9.2.1质量核备(定)的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报送质量监督机构。9.2.2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在工程开工初期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129.2.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在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9.2.4工程竣工检测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在竣工验收前20个工作日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9.2.5项目法人应对报送的质量核备(定)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工程质量核备(定)资料汇总表(格式见附录G),质量核备(定)的资料作为附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9.2.6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定)文件后,对报送的质量核备(定)资料进行核查,在工程质量核备(定)资料汇总表上填写质量核备(定)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同时将质量核备(定)的附件资料退还项目法人。9.2.7如果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定)资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补充资料,核备(定)的期限以重新报送的日期计。1310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10.1法人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10.1.1项目法人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10.1.2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见附录H。10.1.3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按照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表G-3对单位工程质保资料进行核查,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见附录I。10.1.4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竣
本文标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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