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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EDI商务、互联网服务、intranet商务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二、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三、电子合同问题四、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五、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六、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七、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八、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九、网上税收问题十、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形式规范2、技术规范3、开放规范4、多重手段规范电子商务法的原则:1、中立原则2、自治原则3、功能等同原则4、安全原则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1、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1、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4、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一)名词解释1、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二)单项选择题1、B2C(BussinesstoCoustomer)是一种(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中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法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3、我国(《合同法》)首次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4、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是(马来西亚)制定的。(三)多顶选择题1、与一般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的独特特点包括:(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形式性规范、多重手段规范)。2、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中立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安全原则、自治原则)。3、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四)简答题1、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1)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2)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3)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2、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1)按照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分为4种类型:①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B③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即B2G④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C2C。(2)按照商务活动的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3)根据使用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EDI商务、互联网商务、Intranet商务。3、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关规定。(3)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4)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五)其他知识点1、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2、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是1999年修改后的《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等。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1、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A、依法成立的公司B、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C、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D、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2、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A、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3、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C、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1、独立运营的权利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3、违约求偿权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1、合法经营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内容记录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电子合同的特点: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电子代理人归属的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自己的名称2、有必要的财产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依法成立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行的技术条件和人员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8、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所谓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代理人的信息发送责任也明确为由系统所有人承担发送责任,该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发件人发送: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件: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阶段2、构成要件不同3、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第四章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化扫描图像,而是附加于一项数据电文之中或之后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数据信息,它可用来证明数据电文发出者身份。特点:1、非直观性2、特殊认证性3、更改隐蔽性4、不安全性强化电子签名:独特性、辨识力、关联性、可靠性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方法:1、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2、生物识别技术3、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4、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5、基于pki的电子签名简言之,数字签名是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哈希”算法,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是对原作数字摘要。公钥基础设施pki通过使用公开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认证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特点和不足:1、内容简练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4、与国际接轨不足:1、仅限电子政务2、偏重行政责任3、行政自由量权扩大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五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电子认证以下几种类型:1、站点认证2、数据电文认证3、电讯源认证4、身份认证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区别: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组织保障,电子签名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但还要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完整的PKI系统包括认证机构、数字证书库,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证书作废系统,应用接口。Ca的主要职责:颁发、更新、查询、作废、归档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1、制作、颁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目前电子商子商务认证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1、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2、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3、低估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4、认证机构自身的安全性认识不够,对风险认识不足5、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亟待健全电子认证的设立应遵守原则:1、权威性2、真实性3、保密性4、迅捷性5、经济性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证书的承认方式: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2、行政核准方式3、认证担保方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1、审查义务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4、安全保密义务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的义务6、及时处理业务义务第六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1、信用风险2、流动风险3、系统风险4、欺诈风险5、操作风险电子资金划拨风险的法律规制:所谓全额结算,通过借记和贷记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帐户、逐笔结算债权债务的结算方式。所谓差额结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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