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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设法规》第7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单位的质量和义务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质监部门的质量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其他相关单位质量责任【昆明机场引桥垮塌事故】2010年1月3日下午2点20分左右,云南建工集团市政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引桥F2-R-9至F2-R-10段,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有一段支撑体系失稳,突然发生支架垮塌事故,垮塌长度约38.5米,宽为13.2米,支撑高度约为8米,事发时,作业面下有40多人。截至1月3日20时30分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支架垮塌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26人轻伤。【昆明机场引桥垮塌事故】7.1.1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知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7.1.1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知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7.1.1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知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如(GB/T50430-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7.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义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7.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7.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监督机构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7.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监督检查的方式7.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处理重大事故时,应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监督检查的内容工程建设领域制定的行业标准,在相关技术要求公布了国家标准后,该行业标准()。A.即行废止B.行业标准优先适用C.国家标准优先适用D.两个同时适用[答案]A7.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7.2.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7.2.2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按图施工,遵守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7.2.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是谨慎选择生产供应厂商;二是实行进场二次检验。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7.2.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严格工序质量检测和管理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施工质量检测制度7.2.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施工单位在现场取样时,应在()的见证下进行。A.政府质量监督人员B.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C.材料供应商技术负责人D.监理工程师E.建设单位代表[答案]DE7.3.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送审施工图的责任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委托监理的责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质量责任和义务7.3.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7.3.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会影响到后续工作的质量,因此,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7.3.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IIIIIIIV科学设计的责任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7.3.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监理确认质量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7.3.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7.3.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法律责任7.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工程项目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7.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7.4.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7.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7.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7.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7.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2)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3)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7.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4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1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2工程竣工价款结算37.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5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6工程价款结算管理77.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承包方责任的处理•《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发包方责任的处理•《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7.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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