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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2009年3月第二部份出口退(免)税的概念、方法和货物范围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和方法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方法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1、免税并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2、免、抵、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对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3、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已出口的凡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地讲,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第三部份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一、2007-2009退税率调整有关文件财税[2007]90号,自2007年7月1日起(一)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二)下调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三)10项出口商品由退税改为免税。此次共调整了2831项商品的退税率,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一、2008.8-2009.2五次退税率调整情况序号文号执行时间提高退税率货物名称提高退税率幅度1财税[2008]1112008年8月1日纺织品、服装11%至13%竹制品5%或不退税至11%2财税[2008]1382008年11月1日纺织品、服装、玩具5%至14%、13%至14%、11%至14%日用及艺术陶瓷5%至11%塑料制品5%至9%家具9%至11%、11%至13%其他高附加值产品5%至11%、0至13%等3财税[2008]1442008年12月1日林产品、橡胶制品5%至9%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11%至13%化工产品5%、9%至11%、13%部分机电产品9%至11%、11%至13%、13%至14%其他产品11%至13%4财税[2008]1772009年1月1日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13%14%至17%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11%13%至145财税[2009]142009年2月1日纺织品、服装14%至15%六大产业出口退税率2009年4月再提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明确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共涉及3802个税号。具体调整为: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锁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是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总局下发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二、申报期限的规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规定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规定国税发〔2006〕111号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国税发[2008]121号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四、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补税。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三)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六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天内),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满两年的;(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非六类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第1、3、4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六类企业转非六类企业管理需要的条件1、出口满两年;2、期间未出现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等情况,而被退税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过或处罚;3、无偷骗税行为;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核销时限规定国税发〔2008〕47号第2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核销期限的规定企业类别申报时间核销时间六类企业---出口之日起90日内已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截止日非六类企业2008年6月1日以前出口之日起180日内2008年6月1日以后出口之日起210日内外汇管理局核销单核销期限出口企业核销单核销期限为自报关出口之日起六类企业90天,其他企业210天(外汇管理局自动核销节假日也开通,所以到期期限为节假日的不作顺延),逾期未核销的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逾期核销的处罚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处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远期收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60天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出口企业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免)的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4、、延期申报的时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
本文标题: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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