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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性别歧视的经典判例1.ClevelandBd.ofEd.V.LaFleur(1974)本案中原告是几位公立学校在孕期的女教师,被告是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Cleveland,Ohio)和弗吉尼亚州切斯特菲尔县(ChesterfieldCounty,Virginia)的教育局。Cleveland规定怀孕的教师必须(1)在生产前五个月开始休不带薪产假;(2)在开始休产假前两周提交申请;(3)孩子三个月大,并且下个学期开始后才可以提交重回岗位的申请。ChesterfieldCounty规定(1)生产前四个月停止工作;(2)生产前六个月提交申请;(3)想要重回岗位需被重新认证是否合格。两个法规都要求她们在回归岗位前提供医师证明(Physician'scerificate)来证明自己身体健康,可以重新工作。原告诉被告的这两条强制不带薪产假的法令违宪。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两条强制不带薪产假法令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号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DueProcessClause)。因为:(1)要求必须在生产前四个月或五个月就停止工作过于武断,与州的保持教育连续性的利益并无正当联系。只要要求怀孕女教师告知怀孕的事实,就足以满足州保持教育连续性的利益。(2)法令违反了宪法正当程序条款,因为它们做出了结论性的推断,认为只要是四到五个月怀孕的女性就无法继续工作。而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女人在怀孕时是否能够继续她的工作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武断地划定某个孕期后就不允许继续工作是违宪的。2.MeritorSavingsBankv.Vinson(1986)本案原告是一名银行女职员,被告是她的上司和她工作的银行。原告认为被告在她就职过程中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七章(TitleVIIoftheCivilRightsActof1964)。州地方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认为如果她与上司之间的性关系是自愿,并对于她能否在银行继续工作不构成影响的话,她就不能算是性骚扰的受害者。上诉法院发回重审,认为民权法案第七条包括了两种情况的性骚扰:(1)要求以性交换工作机会或经济利益的性骚扰;(2)没有涉及经济利益,但制造了充满敌意(hostile)和冒犯(offensive)的工作环境的性骚扰。上诉法院因为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有误,因为(1)没有考虑第二种性骚扰的情况;(2)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有自愿的性关系是基于对她“穿着打扮和个人喜好”的证词。最终最高法院判定,(1)“敌意工作环境”的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形式,民权法案第七章并不只保护要求以性交换工作或经济利益的性骚扰。(2)雇员是否“自愿”不应成为法院关注的焦点,正确的做法从女性雇员的行为中观察被告对她的性要求(sexualadvance)是否是不受欢迎的(unwelcome)。关于这个案子,我想说一句,在国内有很多对女性充满敌意和冒犯的工作环境,而法律还没有跟上。但我们可以从自己做起,为身边的女性创造一个友善尊重的工作环境。如果你的女同事不喜欢黄色笑话,请不要说;如果你的女同事不愿意成为你们有关性话题的调侃对象,请你停止。3.Johnsonv.TransportationAgency(1987)本案原告是一名男性,他认为被告的扶持行动计划(AffirmativeActionPlan)偏心女性,导致在某个升职机会出现时,他因为自己的性别而输给了一个同样称职的女性。这个计划提出,在考虑某些女性长期未被充分代表的(underrepresented)领域中的晋升机会时,性别可以成为其中一个考虑因素。这个计划没有设定具体的数量和比例,但长期目标是让这些工作领域中领导岗位的女性和少数族裔的比例达到该领域中普通员工中女性和少数族裔的比例。最高法院判定:这个计划在考虑升职时适当地考虑了性别这个因素。这个计划提出了一个温和、灵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来逐渐促进女性和少数族裔的在工作环境中的代表比例,完全合法。而且这个计划并没有侵犯男性员工的权利,或者完全排除他们的优势,因为这个计划没有划出某些岗位只给女性。1996年美国司法部诉弗吉尼亚军事学院,认为它只招收男性学院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EqualProtectionClause)也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我挑选了三个比较支持女性、反对歧视的案例。这并不代表美国不存在歧视,或者美国最高法院就是女性和少数族裔的保护神。大家可以注意到,这四个案例基本都发生在80年代早期,自从保守派大法官Rehnquist在1986年成为首席大法官,几个自由派大法官退休之后,最高法院虽然保护的原则没变,但对于性别歧视的态度其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的变化都比较学术,在此就不展开。二、有关种族歧视歧视的经典判例1、Korematsuv.U.S.(1944)本案直到现在也充满争议,虽然没有被明确推翻,但在2011年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发布了官方说明,承认本案判决存在错误,并由此消除其作为先例的法律价值。本案发生在二战快结束时,原告是名叫FredKorematsu的美籍日本人,被告是美国政府。当时美国政府发布了第9066号行政命令(ExecutiveOrder9066),要求在二战期间在集中营关押在美日本人,不论其是否拥有美国国籍。Korematsu认为该行政命令违宪。最高法院以6-3的比例支持了政府的做法,认为保护国家安全的利益高于Korematsu的个人利益。之后在考虑政府是否可以以种族为标准制定差别性对待的法律和规定时,最高法院都应用严格审查(strictscrutiny)的标准。Korematsu一案成为了第一个,也是仅有几个,最高院认为政府达到了此种标准的判例。2.Shelleyv.Kraemer(1948)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既与宪法相关,又和财产法(Propertylaw)相关。原告Shelley是一个黑人家庭,被告是他们所住的社区。这个社区中住着39户人家,其中30户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意这个社区中谁也不准把房子卖给黑人。原告认为,这个合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号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ProtectionClause),而被告认为,这个合同是私人合同,而宪法只限定美国政府的行为,因此法院没有权力过问私人是否歧视。州法院因为这个私人合同没有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因为宪法中规定的不可歧视对于私人行为并不适用,因此法院应当执行该合同。但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这个私人合同本身并不违反十四号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但是州法院参与了该合同的执行,所以有政府的积极行动(activeaction),因此违宪。3.Brownv.BoardofEducation(1954)这就是非常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局一案,我想大部分人了解到的第一个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应该都是它吧。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宣布,规定在学校系统中隔离白人和黑人的州法律违宪,推翻了之前在Plessyv.Ferguson一案中建立的“隔离但平等”(Separatebutequal)的判例。如果仔细看这个判例的意见书可以发现,因为当时的九位大法官想要达到9-0全体一致的判决,虽然结论是跨时代性的,但其中的论理过程做出了许多的妥协。有兴趣的可以读一读弗吉尼亚法学院新晋院长、我十分热爱的Prof.Goluboff的著作《TheLostPromiseofCivilRights》,其中专门有一章讲这个案例。4.Brownv.BoardofEducationII(1955)这是布朗诉教育局一案的继续。1954年布朗诉教育局一案结束后,南方几大州都拒绝执行最高法院的判例。这个案子就是最高法院决定该以何种方式来确保学校诚意(ingoodfaith)执行了该判例。最高法院判定,法院应当要求被告学校应当尽快并合理地开始(promptandreasonablestart)朝着服从判决的方向前进。一旦法院认为进程已经开始,就可以给予学校额外时间(additionaltimeisnecessary)来执行。这个判例其实也存在争议,许多学者认为该判例其实是最高法院对于南方州抗议的妥协,并弱化了第一个布朗诉教育局案的效力——因为只要学校“尽快并合理地开始”了,法院就可以给予它额外的时间,其实是极大地给了学校拖延的可能性。5.Lovingv.Virginia(1967)本案原告是一对夫妻,丈夫是白人,妻子是黑人。他们因为与彼此结婚而被弗吉尼亚州判定入狱一年。弗吉尼亚州法律禁止白人和有色人种结婚。最高法院以9-0全体一致判决州的这个法律违宪,并推翻了美国所有以种族为基础限制婚姻的法律。在2015年最高法院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判例,Obergefellv.Hodges中,这个案例也作为先例被引用了。6.Lauv.Nichols(1974)本案原告是一群生活在旧金山、但英文水平有限的美国籍华人。他们认为学校不给他们提供特殊的帮助,而导致他们因为不懂因为而不能得到充分的教育,构成了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下的歧视。民权法案第六章禁止因为某人的民族血统而对他进行教育上的歧视。最高法院判原告胜诉,认为由于缺少适当的对于他们语言上的帮助,这些中国学生没有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这一判例也扩大了全国英文水平不足的学生受到教育的权利。7.UniversityofCaliforniaRegentsv.Bakke(1978)这个案子和在性别歧视下的Johnsonv.TransportationAgency有点像,也是关于扶持行动计划(affirmativeaction)。最高法院判定种族可以成为大学招生时的一个考虑因素,虽然不能有具体的配额(比如说不能说招100个人中有20个名额就是留给黑人的),但种族作为其中的一个考虑因素是被允许的。关于这个判例的现实影响,请看在美国,华人上大学在录取上会受歧视吗?-社会、如何看待64个亚裔组织控告哈佛大学招生歧视亚裔学生?-法律。8.Batsonv.Kentucky(1986)大家都知道美国法院中有陪审团制度,12个陪审员是由原告和被告的律师一起选出来的。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有一个制度叫做绝对回避(peremptorychallenge),也就是一方律师有几个机会可以不给出任何理由排除一些陪审员候选人。Batson是个黑人,他被检察官起诉偷盗,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检察官用上述制度排除了陪审员候选人中的全部四个黑人。Batson最终被定罪。最高法院判定在绝对回避的过程中,检察官不可以用该制度,纯粹基于陪审员的种族,而将他排除在12个陪审员之外。之后在J.E.B.v.Alabamaexrel.T.B.中,该原则延伸到了性别上,即即便是在绝对回避的原则下,也不能单纯因为性别而排除某个陪审员。写了好多,但其实对于到底什么算是歧视,保护到什么程度才是平等,对于人个体生理上的差异到底应不应当补偿、补偿多少,这一系列的问题我都还在思考。说到最底,每个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我们的社会应不应该遵循幸运平均主义(luckegalitarianism),认为每个人过得多好应当由自己有意识的选择,而不是他们无法选择的境遇环境决定?又是否真的存在真正完全“有意识的选择”这么一回事?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孔子说“富而不骄,莫若富而好礼。”如今我们不缺土豪,但是我们缺少贵族。高贵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豪气与悲悯之怀,高贵是位卑未敢忘忧国的壮志与担当之志高贵是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责任之心。精神的财富和高贵的内心最能养成性格的高贵,以贵为美,在不知不觉中营造出和气的氛围;以贵为高,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素质。以贵为尊,在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精神也提升一个境界。一个心灵高贵的人举手投足间都会透露出优雅的品质,一个道德高贵的社会大街小巷都会留露出和谐的温馨,一个气节高贵的民族一定是让人尊崇膜拜的民族。别让富而不贵成为永久的痛。分享一段网上流传着改变内心的风水的方法,让我们的内心高贵起来:喜欢付出,福报就越来越多;喜欢感恩,顺利就越来越多;喜欢助人,贵人就越来越多;喜欢知足,快乐就越来越多;喜欢逃避,失败就越来越多;喜欢分享,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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