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法律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支持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健康发展,保障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省联社所辖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是指由各级法律审查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和控制的专门工作。第三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各单位在审批或签署之前必须履行法律审查手续,否则由业务事项主办部门及审批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法律审查工作由各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上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对下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的法律审查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设置法律审查岗位,配备专职法律审查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法律审查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审查工作水平和质量。第六条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审查和发表法律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法律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法律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法律意见。第二章法律审查范围第七条下列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一)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报上级咨询审议的贷款、贴现等信贷业务事项;(二)审批或报上级行审批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事项;(三)制定或修改业务制度、规定、办法或规章;(四)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业务协议、履约凭证、电子表格、信函及相应的授权文件;(五)新业务、新产品相关法律事项;(六)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关系事项;(七)与省联社辖属单位设立、合并、撤销、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八)其他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第八条下列业务事项,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事先提请法律人员参与方案论证、业务谈判:(一)涉及新的客户类型、业务领域、交易模式、产品结构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创新性业务事项;(二)金额较大、融资结构复杂和社团贷款的事项;(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的债务重组或资产处置事项;(四)涉及省联社辖属单位重大利益的有关业务事项。第九条各级信贷业务或其他业务事项,如果需要与客户进行协商以确定合同条件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约请法律审查人员参加相关合同谈判,并由上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对最终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第十条各级专业部门使用的各类格式合同和其他格式法律文件,由各级合规风险(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专业部门提出的需求统一制定。省联社未制定统一格式合同的业务,由各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专业需要制定辖内统一使用的格式合同,由本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省联社合规风险(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凡使用省联社制定格式合同或格式文件办理的业务事项,如果该合同或文件的条款未作修改或未添加新的内容,该合同或文件可以不再提交法律审查。第三章法律审查要求第十二条凡是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法律文件,由业务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将相关的文件、资料提交相应的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进行书面审查。提交审查应采取书面专送或文件会签的形式。第十三条法律审查应确保被审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的禁止性要求。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表述要完整准确,审查意见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第十四条对信贷业务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二)债务人、保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三)担保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四)抵押(出质)人对抵(质)押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抵(质)押财产的处置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五)担保人提供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第十五条对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或需要有权部门批准,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资产权属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争议;(三)省联社辖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四)相关的文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五)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第十六条对业务章程、管理办法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措施是否适当、完善;(三)对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善。第十七条对各种合同、业务协议、履约凭证、电子表格、信函等法律文件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文件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二)法律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是否得到公平、明晰和充分的体现;(三)省联社辖属单位的权益在法律文件中是否得到相应的保护;(四)法律文件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相互关系是否协调;(五)与文件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第十八条对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事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是否需要并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操作程序是否有关法律规定;(二)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资产权属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争议;(三)相关文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四)我社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合理保护;(五)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第十九条对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事项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程序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安排是否合法。(四)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他法律问题。第二十条法律审查一般应在收到被审查业务事项和法律文件后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经提交审查的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签注后,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查。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的审查事项或法律问题,法律审查人员可以向上级法律审查人员咨询或请示,也可以征询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中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审查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二条法律审查人员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后,应当发表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会签意见和其他形式表示。第二十三条报送上级审批的业务事项,经由本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法律审查人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上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法律审查人员如无不同意见,可以使用签章或其他形式确认该意见,不再另行出具书面意见。上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法律审查人员认为下级的法律意见有疑问或失误,可以要求下级补正或修改法律意见,也可以自行出具法律意见。第二十四条法律审查意见应归入相关业务档案,留存备查。第四章法律审查人员第二十五条各级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资格)的本社员工,或经省联社同意聘请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经省联社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考核和人力资源部批准,暂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人员可以从事法律审查工作,但是,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执证上岗。第二十六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本级法律专业人员名录,报省联社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二十七条各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从法律专业人员名录中聘用法律审查人员。聘用名录之外人员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批准。第二十八条各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协助或承担必要的法律审查工作。被聘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应当报省联社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审批备案。第二十九条适用外国法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聘请具有相应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第三十条聘请执业律师为我社提供法律服务的,各级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和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五章部门责任第三十一条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尽职履行法律审查职责,对发表的法律意见负责。第三十二条业务主办部门对经办的业务事项和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审慎调查和审核,确保其符合金融监管规章和我社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业务主办部门应对提交法律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法律审查人员认为相关文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业务主办部门予以补充或做出说明,必要时可直接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实。第三十四条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基于法律审查对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的意见,业务主办部门应当采纳;对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我社权益提出的意见,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予以完善。第三十五条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本级或下级签订的融资性文件、担保合同以及相关事项进行法律检查,以堵塞漏洞,控制风险。第三十六条合规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补救措施或纠正意见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并及时整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社各级法人机构和市办。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各级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法律审查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081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