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违约与违约责任(16最新)
P51问题:假如你是法官,你会支持小凡爸爸还是支持旅行社?为什么?支持旅行社。从本案事实看,小凡的爸爸所提出的理由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必须与旅行社协商一致,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就构成违约,必须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构成要件双方存在合法并有效的合同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即当事人有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2)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3)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2、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违约依时间依严重程度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3、违约的种类:实际违约的情形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有关债务的履行。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只履行部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常说的恶意毁约4、违约行为的免责:(1)含义——在一定条件下,尽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法律也不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可以免除其合同履行义务。(2)种类: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不可抗力含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自然事件(天灾)社会事件(人祸)时通知对方及时提供有效证明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须同时具备范围当事人的义务效力影响全部的:全部免责影响部分的:部分免责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能免责①法定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客观情况全面认识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2)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3)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即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和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P52探究:你认为以上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守约方提出请求违约方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P52探究:你认为开发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支持原告方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因为该套商品房已经另行出售给了石某,并且石某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开发商不可能向原告实际交付该套房子,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支付赔偿金,是正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就根据约定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来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按违约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赔偿,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4、支付违约金(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约定、法定)补偿性质(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性质(有无损失都应支付,可继续请求赔偿)思考:违约金由双方自由约定,不受任何限制?3、采取补救措施(按约定或法定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2、赔偿损失(按约定或法定支付赔偿金)5.定金(担保方式)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和违约金,二者取其一。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采取补救措施4.支付违约金某甲与某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将其名下某物业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合同约定了某甲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并且约定某甲应在公证委托后一个月赎出楼,在赎出楼后一周时间内去办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约定违约金人民币30万。案例分析某甲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然后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时,因某甲的身份变更,由大陆居民变更为香港居民,而这时房价迅速上涨,某甲不想再出售该物业,在中介和买方多次催促其去相关部门办理证明手续的情况下,某甲仍以其时间不够为由进行推托,至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半月,仍然无法赎楼,某乙遂委托律师发函进行催告,要求某甲履行相关手续。某甲不理,催告期到后,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提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难免给另一方带来损失。对此,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某甲推说其身份变更无法办理过户,这不是其故意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经过了解,某甲身份虽然变更,但只需要办理好相关的证明,仍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而某甲在某乙进行催告后,仍然不去办理相关手续,实属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30万。虽然某甲身份变更没有按照正常的时间办理过户,这不是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但这不是说完全不能完成过户手续,只需要去办理相关的身份证明手续,仍然可以办理,某甲在看到房价上涨后,以其身份证变更为由推托不想去办理过户,而某乙在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后,某甲仍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显然存在违约。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行为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本文标题:违约与违约责任(16最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092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