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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制度体系建设纲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完善制度体系功能,明确制度体系管理要求,制订本纲要。第二条本纲要为本公司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和分厂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对制度体系管理的纲领性文献,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要求,及规范各项制度立项、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实施与评价的管理流程。第三条本纲要所称制度是指管理制度,用以规范、调整和约束特定管理关系及管理活动的规则和准则,管理制度本身应具有必要性、合法性、长期性,其用语应简练、准确、严谨,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操作。第四条本纲要所称制度体系,是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机集成,通过对其对公司各项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系统的调整和约束,对各种生产行为进行指导,充分发挥公司各项制度的集群效应。本公司制度体系管理内容还包括生产技术标准,作为本制度体系下辖的特殊派生制度,其管理框架大致同本纲要一致,将在后续的制度中对具体管理要求作出说明。第二章管理制度体系第五条本公司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效力和对象的不同,分为基本制度、管理标准两级:基本制度用以调整、约束公司的各类管理框架,由公司各部门牵头组织制订,主要包括“管理规范”、“管理办法”等体例。管理标准用以调整、规范具体管理事务及行为,由各成员单位自行自定,主要包括“程序”、“细则”等体例。各项管理标准作为基本制度的从属制度,必依据公司基本制度制订,不得抵触。第六条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制度体系目录进行控制,公司制度体系目录是本公司各项制度的最高管理索引,登载本公司现行生效的全部管理制度的名称、文号、版号、责任单位和责任岗位、发布/生效日期等基本信息,由本公司制度管理部门组织各部门及成员单位编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定期发布。公司各部门及成员单位须参照制度目录内的相关制度开展各项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制订、修订、废止制度,须遵守本纲要相关内容,不得随意处置或变更制度。本公司范围内任何制度的制订、修订,必须遵照本纲要相关要求进行,任何部门及单位无权擅自变更制度体系目录内容,生产技术标准具备独立的管理目录,具体管理要求将在后续制度中说明。第七条基本管理制度体例说明纲要,描述公司重大管理框架或公司战略的基本行动准则,其数量、审批、发布、修订必须得到严格控制,建议xx公司的纲要控制在4个以内。章程:又叫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订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意志,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宪章。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规定:是用于对公司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所制订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可用于对无法定量管理对象,也可命名为规范。管理办法:是对于一项涉及企业具体工作的控制环节、操作步骤或对于企业一个具体的项目、事物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是从管理制度、规定中奋力、延伸出来的自成一项规范性文件,对于一个具体事务的管理要求。第八条管理标准体例说明程序:强调对过程的管理,用于说明行为步骤,用于对工作程序做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如考官面试行为规程;细则:或条例,是对于企业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与条例相比,细则的管理要求更为定量。方案:非严格意义的制度,是企业面临新的管理问题或对象时,临时制订的,对相关单位具有方向性和导向性的指导文案。第三章制度立项与编制第九条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制订相关制度时,必须在本部门、单位范围内充分组织内部讨论,确定制度的体例、管理内容、编写计划等基本内容,向制度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并填写由制度管理部门发布的制度立项表(该表格为电子表格,由制度管理部门利用编号进行严格控制,内容包括制度的管理对象、生效范围、内容概要、责任部门、责任岗位、预定完成时间等),通过本部门负责人经OA流程提交制度管理部门,由制度管理部门对制度立项表内容进行确认并通过后,正式开始制度编制。涉及多部门、单位的制度,由主要责任部门(制度相关内容的主要管理和执行部门)牵头,组织多部门讨论立项,确定制度的基本内容,经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后,由主要责任部门填写并提交制度立项表,此时,制度的主要责任部门即为制度的编制部门。原则性要求各部门、单位于年初即编制完成各自的制度编制计划,并于各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反映。第十条制度编制部门进行制度编制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内容:(一)制度内容不得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上级管理制度相悖;(二)制度内容不得与公司既存的其他基本制度内容相矛盾,影响其他基本制度的落实执行;(三)制度管理内容涉及跨部门事宜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意见,不得存在较大争议;(四)制度本身必须内容充实、严谨、具指导性意义和可操作性,不得出现无实质意义的内容、条理不清晰及对象不明确的内容;(五)制度必须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制度的管理对象,制度的责任主体,制度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制度相关的岗位必须职责,制度的责任追究及绩效考核机制;(六)制度条款中必须包含对制度检查、执行反馈方面的要求,并设置电子或纸质形式的检查、反馈记录,确保制度执行的受控;(七)错字、病句、逻辑错误等显性失误;(八)及其它不符合制度送审的内容。经制度编制部门及相关部门最终核定,确定满足上述条款后,即可于OA系统内向制度管理部门提交制度的电子文本,由其进行制度的复核。第十一条制度管理部门收到制度的电子文本后,主要审核下列内容:(一)按本纲要第十条内容要求进行复核;(二)制度的送审流程、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三)其他不符合制度下发的内容。对于未满足上述要求的制度,制度管理部门可将制度驳回编制部门,要求其重新编制或补齐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制度编制过程中,应使用规范、书面用语,符合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层的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原则上要求各项制度的字数控制在5000字。制度的体例要求及编写规则请参照后续制度,制度的编码规则见附件。第四章管理制度的审定与发布第十三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管理部门审核后,即可组织制度编制部门、及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审。关系员工切身利益,或与现场生产操作、班组管理相关的制度,还应有至少4名来自不同班组的基层员工代表出席。制度会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制度各项内容是否与制度的立项信息一致;(二)制度立项、编制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内容是否处理;(三)制度中不得出现影响落实执行的内容。制度会审通过后,生成制度会签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具体格式见附表,会后通过制度管理部门呈送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对于未通过会审的制度,由制度管理部门驳回编制部门重新编制。第十四条会审通过的制度最终电子文本通过OA管理流程由制度管理部门呈报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制度经分管领导审阅,签署会签单后,制度方可下发生效。公司分管领导确认后的制度会签单由制度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由制度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单位必须在制度下发实施的一个月内对本部门编制的制度进行宣贯培训,宣贯培训的范围必须包含制度管理内容所涉及的最小管理单元(最低可至特定班组),最终生成的相关培训记录并交制度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批准发布的制度须按要求由制度管理部门加盖电子公章,按照OA公文处理流程的相关要求发布,制度发布后3日内,制度管理部门必须将新发制度的相关信息录入管理制度目录。制度的编制部门在制度正式下发执行后,正式成为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五章管理制度的检查、评价与修订第十七条根据本纲要相关内容,制度必须包括检查及反馈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制度执行。各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需根据各自相关制度的管理内容,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检查制度中提出管理要求的各项文案、记录;(二)在本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制度的各项管理事项是否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三)制度的管理内容中是否出现漏洞;(四)制度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上级文件内容是否发生变化;(五)公司的管理架构、组织形式、相关岗位的职能是否发生调整,导致制度无法正常生效;(六)通过询问的方式收集相关人员对制度的反馈信息。制度检查完成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向制度管理部门反馈制度检查表,制度管理部在收到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制度检查表后,须于一个月内对制度检查表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对于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制度管理部门提交问题整改报告,需要修订或废止制度的,参考本纲要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内容。检查具体周期和相关事宜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各自制度中自行要求,其中制度定期检查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必须有制度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随同,具体检查计划由制度管理部门协调制订,不定期检查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要求各部门进行制度检查前必须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制度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每月必须至少抽取一个部门,在充分沟通协调后,随同该部门进行制度不定期检查。第十八条制度编制部门每年必须按照计划,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公司范围内各项制度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立体打分,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各部门年内反馈的制度检查表;(二)相关管理部门调查信息;(三)制度管理部门的制度评价;(四)相关归口的公司主管领导的制度评价;(五)关系员工切身利益,或与现场生产操作、班组管理的相关的制度,需通过职工民主生活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评议。制度管理部门向各管理归口部门反馈制度的最终打分情况,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自行提出制度的编制、修订或废止建议。对于归口部门未及时反馈建议,且得分较低的制度,由制度管理部门于第二年初自行废止,制度的打分规则请参详后续制度。第十九条对于需要修订的制度,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制度修订申请表,开始制度的修订,其余过程同制度编制过程基本相同。第二十条当制度规定事项已不存在、执行完毕或其他需废止制度的情形出现时,相关部门、单位应提出制度的废止申请,经制度管理部门批准后,废止制度。当制度自行废止的条件满足时,由制度管理部门自行废止制度。第六章管理制度管理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当以下情形出现时,将追究制度管理部门相关岗位的管理责任:(一)本纲要推行实施后,所发制度内容不满足本纲要第十条相关要求的;(二)制度的体例、格式不规范,或所发制度中出现错字、病句等。(三)本纲要推行实施后,未按本纲要相关要求擅自发布、处置制度,或擅自对制度目录内容进行改动;(四)对制度目录管理不善,内容缺失、错误;(五)本纲要推行实施后,出现未按本纲要规定流程发布的制度,或相关手续不齐全的制度;(六)未按要求参与各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定期检查;(七)未按要求进行制度的年度评价;第二十二条当以下情形出现时,将追究制度编制(归口管理)部门相关岗位的管理责任:(一)未按本纲要相关要求擅自发布、处置制度的;(二)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各项制度管理内容相互抵触、自相矛盾,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未能形成有效制度加以管理,或通过偶发事件暴漏本部门存在现行制度未能覆盖的管理漏洞;(三)本部门制订的制度未能有效杜绝重复性事故,或在实施后发生重复性事故;(四)未按要求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制度进行学习、宣贯;(五)未按要求对本部门制订制度进行检查,或对检查敷衍了事;(六)根据本纲要第十八条内容,未及时提报本部门不合格制度的处置意见,导致本部门编制的制度自行废止。(七)本部门、单位擅自发布与公司相关制度(制度目录内)相抵触的各类公文,包括通知、指导意见等;第二十三条当以下情形出现时,将追究相关部门及岗位的管理责任:(一)未按本纲要要求参与与本部门相关制度立项、编制、审定流程;(二)对于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制度,不执行或未有效执行与本部门相关的内容或要求;(三)不配合或以各种形式排斥其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制度检查;(四)不积极参与对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发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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