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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稳利资产管理有限合伙公司合伙协议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企业的名称:上海稳利资产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第五条主要经营场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789号华融大厦21楼第六条合伙期限为5年,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合伙目的: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果实,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第八条经营范围: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第九条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姓名(名称)承担责任方式住所无限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分期缴付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货币货币合计货币第十条本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均同意执行合伙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将合伙企业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合伙企业有可能面临巨大风险形成亏损或重大亏损,对于这种风险所有合伙人都知晓,并能够承担和承受这种风险。本企业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合伙人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误判断、误操作,以及经营环境、政策法规变化引起的风险等。第十一条在企业运做过程中,经营信息的发布,财报的发布,以及合伙人大会信息的发布,乃至其他重大信息的发布,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每一合伙人需要提供一个固定的电子邮件,合伙企业所需要发布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到合伙人的所提供的电子邮箱中。在相关信息发布到该电子邮箱之后,即视为合伙企业的有关信息已经传达给了合伙人。第十二条合伙人与企业金的资金往来方法在入伙,退伙,分红以及追加合伙资金的时候以及其他情况下,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资金往来,均通过电子划账的方式进行,合伙人需要提供一个固定的银行账号,与合伙企业进行资金往来,从该账号划往合伙企业的资金,和从合伙企业划往该账号的资金作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唯一的资金往来方式和手段。合伙人的资金划转账号发生变化时,需要提前通知执行合伙人。第十三条合伙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合伙人大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召开,一在公司注册地召开现场的合伙人大会,二合伙人大会也可以在网上以电子方式召开,三合伙人大会也可以以现场和网上同步进行的方式召开。以上三种方式均是合法有效的合伙人大会召开方式。在电子方式下合伙人大会的相关决议可以以电子邮件签名的方式进行表决。第十四条份额的概念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投资于本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以份额乘以每份净值的方式计算的,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初,每份净值对应1元人民币。合伙企业投入运营后,每份净值会随着经营形势发生变化,到时新合伙人入伙,以及老合伙人退伙,老合伙人增加出资,都是以份额乘以当时的净值计算具体的出资和退资。合伙人大会进行表决时也是依据每个合伙人所持有的份额进行表决。第十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合伙企业年收益小于零形成亏损,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年收益大于零,小于等于同期一年期国债的利率,所得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收益大于同期一年期国债利率,大于部分执行合伙人优先分配20%,其余80%由所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对已实现的利润是否进行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具体方案,并经全体合伙人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后执行.第十六条合伙企业费用合伙企业的费用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行政部门强制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工商局收取的工商行政管理费用、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收取的或有费用。目前已知的行政费用包括税收和工商登记费用,税收中本企业由于是服务性企业,因此没有国税;在地税中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不需要交所得税,第二部分是合伙企业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和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暖费、办公费用、工资、差旅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营销广告费、招待费、通讯费、调研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低值易耗办公品购置费,物业费等。其中,第一部分的行政部门的强制收费合伙企业需要如实交纳,按当时实际合伙份数分担。第二部分经营管理费用每年提取企业总份额的1%用于经营管理费用。第二部分费用的收取办法为合伙人资金打入合伙企业账户后自动将1%从合伙企业账户中提取。由执行合伙人自主支付以上经营费用,执行合伙人在支付以上各项费用时,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事后也不需要向其他合伙人报账。第十七条普通合伙人以及由普通合伙人所指定的具体工作人员在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时发起设立新的有相同经营特征的合伙企业。第十八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所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共同同意董宝珍作为唯一执行合伙管理企业运作执行,其它合伙人不参与经营,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入伙时自动接受原来的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企业由执行合伙人每月发布一次公司经营净值,每个月最后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公布一次企业净值。每半年发布一份经营报告,每一年召开一次合伙人大会,每个财务年或者半年结束后15天,执行合伙人发布经营报告,经营报告发布后的15天内,合伙人可以办理查账,其它时间不提供查账。年度经营报告发布15天后召开合伙人大会。日常合伙企业的经营信息向所有合伙人封闭,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质决定的,经营情况需要适当保密。第十九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十条入伙、退伙入伙:在任何时候只要认同合伙章程,办理必要手续就能入伙。对于新入伙合伙人的选择以及是否决定对方可以入伙。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合伙人决定,并授权执行合伙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相关文件包括:合伙人变更决定书,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出资确认书。在册合伙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追加资金,追加资金时按追加时每份企业净值追加。但不得分享追加资金以前的合伙收益。合伙人追加资金由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合伙人决定是否同意追加,并授权执行合伙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合伙企业向新合伙人提供入伙凭证。有新合伙人入伙或者老合伙人追加资金,或者合伙人退伙发生后,执行合伙人需在经营报告中通知所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合伙人入伙最低出资份额为5万份(每份一元),之后加入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最低出资份额为30万份(每份价格为当时企业的每份净值),存续期内不得低于这个金额。以后每次追加资金,一次金额为10万份的整数倍。入伙细则:入伙包括合伙企业成立之初的原始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企业成立之后新增合伙人入伙两种类型。本合伙企业在初始合伙成立时,每份企业对应人民币一元,合伙人最低合伙份数30万份,合伙人愿意,可以在30万份基础上以10万份的整数倍增加。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新增的合伙人入伙仍旧以30万份为最低份数,同时可以以10万份的整数倍增加入伙份额。由于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每份的净值会随着经营做波动,新合伙人的具体出资额为份数乘以入伙时的每份净值。新增合伙人入伙的时间为每个月最后一个交易周收盘后到次一个交易周开盘前,合伙企业的净值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具体办理:新合伙人在入伙的时候先签订合伙合同,然后将资金打入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在收到合伙人汇来的资金后,合伙企业负责在工商局办理合伙登记,登记完成后新增合伙人的入伙即完成,合伙企业向新合伙人邮寄相关凭据。退伙:在加入合伙企业一年后可以退伙,退伙时间是在每年发布当年的经营报告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其它时间不办理退伙。退伙时合伙人需要提前15天向执行合伙人提出退伙申请,以便执行合伙人做出相关的必要安排。退伙时企业净值的计算以当年年报所披露的净值计算。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和税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对未完全赎回的账户要求不得低于30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第二十三条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算人主要职责: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执行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和本合伙企业章程,在公平、效率原则下制定合伙企业的具体业务运行规则。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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