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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2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第四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二章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3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综合4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在受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根据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5(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三)评价得分60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通报评价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每年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第十六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6(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八)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八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第十九条各地市所属海关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7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联合发文,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鼓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1〕17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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