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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稽查案例分析武汉市中韬华益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国联系电话:13720222121027-82630440QQ邮箱:709573717@qq.com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五项费用可以纳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1.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的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最新税收政策解读4.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1.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2.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1.混合性投资的条件(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新税收政策解读2.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2.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3.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最新税收政策解读4.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1、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2、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1.提高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2.改变监管方式:由先审核后付汇,改为在付汇前备案。3.简化监管流程:由原来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付汇证明,改为境内支付人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八、《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管理指引》1.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股权转让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任何偷逃税或避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真实有效。2.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关注的风险点为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转让所得计算的准确性和税款入库的及时性。最新税收政策解读3.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辅导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按照如下方法自行调整,也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直接核定应纳税额。1)市场法2)收益法3)成本法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投资方向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并承担项目风险和损益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征收营业税。投资方在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整治等工作的过程中,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直接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并未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对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取得的设计费和施工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税率为11%。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十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从2013年4月1日起,1.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2.经济适用房并入住宅类并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可加收滞纳金并可进行处罚。4.土地成本原则上按占地面积分摊。5.有规划、计容、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分摊土地成本。最新税收政策解读6.“红线”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成本,否则不能计入成本。7.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成本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金额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8.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可申请二次清算,但不得再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税收政策解读9.对达到《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五条规定的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是否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均可按规定进行税务稽查。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十四、《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一)开发项目位于武汉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不得高于25%(均包括本值,下同);(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政策性搬迁业务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2012年10月1日前,财税[2007]61号文,国税函[2009]118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2013年11号公告政策性搬迁业务涉税问题主要政策变化:重置固定资产不允许重复扣除;对政策性搬迁进行定义并列举范围;规范了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的范围;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需要清算政策性搬迁业务涉税问题二、营业税武地税函[2012]79号武地税发〔2013〕39号鄂地税发[2013]97号国税函[2007]969号政策性搬迁业务涉税问题三、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鄂地税发[2010]176号武地税发〔2013〕39号鄂地税发[2013]97号政策性搬迁业务涉税问题四、会计处理财企[2005]123号财会[2009]8号政策性搬迁业务涉税问题五、案例:2011年10月,甲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20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原价120万元,已计提折旧80万元)取得变卖收入15元,处置存货(成本9万元)取得收入11.7万元。2012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20万元,2013年发生职工安置费30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200万元,2013年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扣除范围:三种口径1.会计口径:财企[2007]194号文2.高新技术认定口径: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3.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口径:国税发[2008]116号文,财税[2010]81号文,财税[2013]13号文,财税[2013]70号文,鄂地税发[2013]32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二、需要注意的问题1.研发项目如何立项2.耗用原材料如何界定3.外聘人员如何界定4.委托研发如何扣除5.会议费、差旅费是否可以扣除6.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支付境外费用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1.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收入,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支付境外费用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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