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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质量验收中的两个问题1.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返工处理后的验收2.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的注意事项1.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返工处理后的验收1.1处理规定1.1.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1.1.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1.1.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1.1.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1.1.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1.2处理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5.0.7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共规定了五种情况,前三种是能通过正常验收的。第四种是特殊情况的处理,虽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但经过加固补强等措施能保证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协商,根据协商文件进行验收,是让步接受或有条件验收。第五种情况是不能验收。通常这样的事故是发生在检验批。当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通常应该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过程中发现,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要进行分析,找出是哪个或哪几个项目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包括主控检验批的项目、一般项目有哪些条款不符合标准规定,影响到结构的安全。造成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很多,有操作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不善方面的,还有材料等质量方面的。因此,一旦发现工程质量任一项不符合规定时,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分析原因,并按有关技术管理规定,通过有关方面共同商量,制定补救方案,及时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再确定其质量是否可通过验收。1.2.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返工重做包括全部或局部推倒重来及更换设备、器具等的处理,处理或更换后,应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如某住宅楼一层砌砖,验收时发现砖的强度等级为MU5,达不到设计要求的MU10,推倒后重新使用MU10砖砌筑,其砖砌体工程的质量,应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重新验收质量时,要对该项目工程按规定,重新抽样、选点、检查和验收,重新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1.2.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这种情况多是某项质量指标不够,多数是指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因故缺少试块的情况,以及试块试验报告缺少某项有关主要内容,也包括对试块或试验结果报告有怀疑时,经有资质的检测结构,对工程进行检验测试。其测试结果证明,该检验批的工程质量能够达到原设计要求的。这种情况应按正常程序情况给予验收。1.2.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一样,多是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规范的要求,多数也是指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是因故缺少试块的情况,以及试块试验报告有缺陷,不能有效证明该项工程的质量情况,或是对该试验报告有怀疑时,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这种数据距达到设计要求的差距有限,不是差距太大。经过原设计单位进行验算,认为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不进行加固补强。如原设计计算混凝土强度为27MPa,而选用了C30级混凝土,经检测的结果是29MPa,虽未达到C30级的要求,但仍能大于27MPa是安全的。又如某五层砖混结构,一、二、三层用M10砂浆砌筑,四、五层为M5砂浆砌筑。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其三层砂浆强度仅达到7.4MPa,没达到设计要求,按规定应不能验收,但经过原设计单位验算,砌体强度尚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不返工和加固。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认可证明,由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设计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设计责任就是设计单位负责,出具认可证明,也在其质量责任范围内,可进行验收。以上三种情况都应视为是符合规范规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只是管理上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使资料证明不了工程实体质量,经过补办一定的检测手续,证明质量是达到了设计要求,给予通过验收是符合规范规定的。1.2.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这种情况多数是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如同第二、三种情况,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由其设计单位经过验算,也认为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过验算和事故分析,找出了事故原因,分清了质量责任,同时,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协商,统一进行加固补强,并协商好,加固费用的来源,加固后的验收等事宜,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技术方案,通常由原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虽然改变了个别建筑构件的外形尺寸,或留下永久性缺陷,包括改变工程的用途在内,应按协商文件验收,也是有条件的验收,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或赔偿等。这种情况实际是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合格规定,应算在不合格工程的范围。但在《条例》的第24条、第32条等条都对不合格工程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些条款,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包括加固补强),最后能达到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也是可以通过验收的。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不能出了质量事故的工程都推倒报废。只要能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仍作为特殊情况进行验收。是一个给出路的做法,不能列入违反《条例》的范围内。但加固后必须达到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例如,有一些工程出现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过验算满足不了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需要进行加固补强,但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这是指经过补强加大截面,增大了体积,设置了支撑,加设了牛腿等,使原设计的外形尺寸有了变化。如墙体强度严重不足,采用双面加钢筋网灌喷豆石混凝土补强,加厚了墙体,缩小了房间的使用面积等。造成永久性缺陷是指通过加固补强后,只是解决了结构性能问题,而其本质并未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均属造成永久性缺陷。收入某工程地下室发生渗漏水,采用从内部增加放水层堵漏,满足了使用要求,但却使那部分墙体长期处于潮湿甚至水饱和状态;又如某工程的空心楼板的型号用错,以小代大,虽采取在板缝中加筋和在上边加铺钢筋网等措施,使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但总是留下永久性缺陷。以上两种情况,其工程质量不能正常验收,因上述情况,该工程的质量虽不能正常验收,但由于其尚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对这样的工程质量,可按协商验收。在工业生产中称为让步接受,就是某产品虽有个别质量指标达不到产品合同的要求,但在其使用中,其影响是有限的,可考虑这项质量指标降低要求,但产品的价格也应响应的调整。1.2.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但确实是有的。这种情况;通常是在制订加固技术方案之前,就知道加固补强措施效果不会太好,或是加固费用太高不值得加固处理,或是加固后仍达不到保证安全、功能的情况。这种情况就应该坚决拆掉,不要再花大的代价来加固补强。这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贯彻执行。这样规定使整个规范的管理交圈了,同时严格了规范的贯彻执行。使得房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做的更细了,更有可操作性了。1.2.6做好原始记录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不仅应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还应纳入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中。对协商验收的有关资料,要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并将资料归纳在竣工资料中,一边在工程使用、管理、维修及改建、扩建时作为参考依据等。2.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的注意事项2.1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2.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2.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2.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主要资料3.1竣工验收签到表3.2竣工验收会议纪要3.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3.4竣工验收备案表3.5竣工验收备案证
本文标题:第二讲 质量验收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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