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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的犯罪。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明确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其一,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各个刑种宽严相济,可以适应同不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2其二,体现了依靠专门机关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如设置了我国独创的管制刑;其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既没有残害肉体的身体刑,也没有贬低犯罪人人格的名誉刑;其四,我国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世界刑罚体系改革的潮流。现代刑罚朝着由严峻走向宽和的方向发展,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保留了管制这一开放型的刑罚方法,对死刑的适用也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反映了世界刑罚体系改革的趋势。第二节主刑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特有的一个刑种。其特点是:从服刑地点、改造方式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被关押,仍在原单位或者原住地工作、劳动、生活,由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群众对其进行管束或者监督,在社会上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未被剥夺,只是受到一定限制。可见,管制的性质主要属于自由刑,但也包含有资格刑的因素。(二)管制适用的对象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不需关押的犯罪分子。(三)管制的期限《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这是因为羁押实行关押,剥夺人身自由;而管制是不予关押,仅限制人身自由。(四)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五项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待遇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需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附加判处,其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六)管制的执行和解除根据《刑法》第38条和第40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3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围绕着管制刑的存废,在刑法理论界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问题:你认为在我国要不要保留管制刑?我们认为,管制刑的保留和完善及其适用和执行,对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发挥刑罚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首先,保留和完善管制刑,以开放式的限制部分自由代替封闭式的监禁,顺应了当代世界刑罚缓和的发展趋势,是对自由刑的一种改革,是我国刑罚文明先进的标志之一。其次,管制的适用和执行,可以减少被监禁的犯罪分子人数,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威力,节省国库开支,减轻国家负担,体现刑罚经济原则。再次,管制的适用和执行,避免了因收监执行而给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自由刑执行场所的交叉感染,给犯罪分子家庭造成的某些困难),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罪该判处管制的,“升格”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这是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其次,执行工作到位,管束和监督具体措施应当落到实处。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在较短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属于短期自由刑的范畴。二是将犯罪分子就近关押起来进行劳动改造。(二)拘役的适用对象拘役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拘役是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拘役的条文有261条,约占分则条文的75%。在分则的十章当中每一章都有适用拘役的条文,其中以第三章、第六章居多,分别为70条、76条。(三)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拘役的执行1.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看守所执行。2.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回家天数计入刑期。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4三、有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具有伸缩幅度大、适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的特点。它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适应多种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有期徒刑既可以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了。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任何一种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都规定了有期徒刑这一刑种。可见,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可适用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但主要是对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适用;而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刑期不同。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点高、幅度大、期限长;而拘役的刑期起点低、幅度小、期限短;(3)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就近在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执行;(4)执行期间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劳动;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且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二)有期徒刑的刑期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刑法》第50条规定的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能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三)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所谓“其他执行场所执行”,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狱法》第15条规定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二是《监狱法》第74条规定的“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三是《监狱法》第76条规定的“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5四、无期徒刑(一)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的刑罚,具有较大的威慑力。适用无期徒刑,不仅有利于打击、控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而且可以贯彻少杀的政策,减少死刑的适用。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不够判处死刑、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而有期徒刑既可以适用于罪刑较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期限不同。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而有期徒刑是剥夺一定时期的自由。(3)严厉程度不同。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而有期徒刑介于无期徒刑与拘役之间,它轻于无期徒刑而重于拘役。(4)先行羁押可否折抵刑期不同。对于无期徒刑来讲,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而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5)法律后果不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一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期为3年以下时,有可能适用缓刑。(二)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和执行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不够判处死刑、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凡规定有死刑的条文,大都把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性的法定刑;二是把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法定刑。(三)无期徒刑的执行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期徒刑就其含义而言,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则可以减刑、假释,从而获得自由,重返社会,走向自新之路。(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法律后果1.应当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不能适用缓刑;3.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4.适用假释,除有特殊情况,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此外,如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假释。6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和死刑存废的争论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也称“生命刑”。死刑是最重的主刑,因此,又被称为“极刑”。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在我国奴隶社会最早的五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方法中,死刑(大辟)就是主要的刑罚方法。封建社会,虽然对死刑有所替代,但死刑的适用还是非常普遍,而且,执行死刑的方法也非常残酷:有弃市(当众处死之刑)、腰斩(以斧钺砍断受刑人之腰)、枭(xiao)首(悬首于高处以示众)、车裂(即所谓“五马分尸”)、定杀(抛入水中淹死)、坑(活埋)、凌迟(先分割肢体,然后再割其喉管)等骇人听闻的执行方法。在资产阶级革命斗争中,一些先进的资产阶级政治家、法学家对死刑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1764
本文标题: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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