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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以《供货合同》为基础,就甲方从乙方采购的材料、零件、单元或商品(以下简称订货产品)有关乙方质量保证签订如下协议。第一节目的第一条目的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全部订货产品,必须符合甲方的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满足品质要求的订货产品。第二节质量要求第二条(质量要求规定)1、乙方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甲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甲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乙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甲方企业技术标准包括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甲方验收乙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甲方抽样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封样样板为准。2、有关订货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乙方制造订货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确认,质量要求等变更时必须确认。(1)由甲方做成,正式交给乙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汉甲方委托乙方做成之图纸、规格书、样品等,以下称采购标准)。(2)由乙方做成,甲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标准)。3、乙方向甲方交货的产品,必须符合甲方向乙方订货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等)1、乙方应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已制定的法律、条例等规定。2、乙方从甲方正式接收的采购标准,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前项安全规定等时,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协商。第三节质量保证第四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1、为了确保订货产品满足甲方质量要求,乙方应通过对订货产品的开发、设计、物资采购、制造、检查、保管、运输等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立经济且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2、乙方应指定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及经营的负责人,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负责人变更时等同处理。第五条(生产质量保证文件的配备)乙方应制订与订货产品有关的、具体标明制造过程过程的管理项目、特性、标准等内容的管理工程图,以及明确标明操作顺序、方法、条件、注意事项及使用设备、工夹具、计量测量仪器等内容的操作指导书,并据此向操作人员贯彻指导操作内容。第六条(质量保证体系的确认、检查)1、为了明确乙方订货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在第十五条规定的初次产品检查之前向甲方提交与订货产品有关的必要书面资料。2、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善乙方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活动时,经与乙方协商后,可要求乙方进行相应改善。第七条(采购物资的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制造订货产品所使用的零件、材料等物资完全符合该订货产品的质量要求,且具有良好的品质。2、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在向甲方交货时,向甲方提交其供应商的质量证明。3、乙方用于制造订货产品使用的物资,如由甲方提供(包括有偿或无偿),或向由甲方指定第三方采购,其制造订货产品的品质全部由乙方保证。第八条(设备、模具、工夹具等的配备及管理)1、乙方应配备制造订购物品时所需的设备、模具、工夹具、测量仪器、试验设备等(以下总称为制造设备)。为保持质量保证通常所需的精确度,乙方应定期对其进行维护管理。2、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将制造订货产品所需制造设备,以及其精确度管理的事宜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第九条(乙方外协厂的管理)1、乙方可以采购标准为基准,将订货产品的制造部分业务委托或承包给第三方(以下称“乙方外协厂”),但不得将全部业务外包。乙方赠送委托或承包给乙方外协厂时,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认可。2、乙方外协厂制造的订货产品,乙方应承担其不满足甲方质量要求的全部责任。3、在甲方以及使用订货产品的用户之中,甲方指定人或其代理人有必要对订货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活动进行确认时,乙方应切实联络其外协厂,同时协助他们顺利进入乙方外协厂进行现场检查。4、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善乙方外协厂订货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活动时,经与乙方协商后,可通过乙方要求乙方外协厂进行相应改善。5、若乙方只进行第三方产品代理经营活动,乙方应对订货产品质量向甲方负全部责任。第十条(订购物品的外形等)1、为了防止订购物品的质量劣化,乙方在向甲方交货时,应对其外形、包装及运输方式等采取必要且充分的防护措施。2、必要时,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决定乙方向甲方交货时的订购物品外形、数量、包装方法、规格即运输方式等。乙方如需要变更以上内容时,须事先得到甲方的承认。第四节质量确认及记录第十一条(制造过程检查、成品检查)为确保订货产品满足甲方质量要求,乙方在订货产品制造过程中或出货时,应实施必要的件处理。但当甲方要求时,乙方应于甲方协商后制订该检查标准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第十二条(检查报告的提交、质量记录的管理)1、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关订购物品出货检查等内容的检查报告,其详细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2、乙方关于订货产品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应在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内妥善保管。应甲方要求时,应允许甲方阅览或向甲方提交其副本。第十三条(批量可追溯性管理)为了达到订货产品便于批量追踪的目的,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进行切实的管理。第五节检查的实施第十四条(验收检查)1、以乙方交付的产品全部满足交付质量要求为前提,甲方GB2828抽样方案实施验收检查。2、甲方在接收乙方产品时,如无必需的出厂检测报告,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3、验收检查不合格时,甲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替换产品或按甲方指示进行处理。4、非首次验收合格时(第一次验收检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批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进行不良原因分析及改进实施记录的见证性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使用。第十五条(样品检查)1、乙方在首次向甲方交货、或根据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设计、制造条件等变更后初次向甲方交货时,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制造该订货产品的样品。并将该样品及实施检查的结果数据提交甲方。2、乙方在正式供货前,应向甲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甲方在收到乙方样品后,根据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方法对样品实施检查、试验(以下简称“样品检查”),并将结果通知乙方。3、样品检查不合格时,执行第十四条第3款、第4款规定。第十六条(限度样本封样)1、根据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不能以数值等明确,需要通过感官检查判断的检查项目,甲乙双方经协商后,有双方共同进行限度样本封样,并取得对方认可。2、限度样本应由甲乙双方分别保管,在使用、保管时应注意不能失去其特性。3、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限定样本的有效期限,并按实际需要及时更新或废除。第六节变更、异常时的管理第十七条(设计、制造条件的变更联络)1、乙方因自身原因而发生与订货产品有关的与以下各项事由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并取得甲方认可。(1)设计变更:向甲方开始交货后,订货产品发生设计变更(包括材料变更)时;(2)制造、更新、修改模具:制造订货产品新造模具时,或对使用中的模具进行改造、修理等时;(3)制造方法变更:订货产品的制造方法(工程、进攻、操作、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4)制造场所、乙方外协厂变更:制造订货产品的乙方工厂或乙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从外协厂向乙方工厂转移时同样);(5)物资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发生变更时。2、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变更与订货产品有关的第1款各项规定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协商变更。3、乙方在实施与订货产品有关的第1款中的第1、2、3项的变更时,应甲方要求,应将管理工程图的最新版本即前提必要的书面资料提交甲方。第十八条(质量异常的联络)1、乙方因与订货产品有关的设计或制造过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产生其他质量异常时,乙方应立即书面联络甲方。2、甲方在发现与订货产品有关的,在交货验收、制造过程中以及在市场流通中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其他的质量异常时,甲方应立即书面联络乙方。第十九条(原因调查及防止再发生等对策)1、发现第十八条规定的质量异常时,乙方应立即调查原因,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结果,同时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必要措施,其内容等应在取得甲方认可后实施。2、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根据需要所实施的第十八条规定的质量异常原因的调查以及实施对策等。第七节环境管理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甲乙双方应通过在其企业经营的活动中努力开展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废弃物、降低材料损耗以及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活动,推进以减轻对地球环境的负荷为目的的环境保护活动。另外,乙方应充分理解甲方的环境方针宗旨,在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处理废弃物时,考虑环境问题,并防止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一条(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1、乙方应确保订货产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环保、健康,特别是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现行规定相符合。禁用的及有害的物品必须事先向甲方书面详细说明。2、甲方执行欧盟ROHS指令案,涉及该指令案的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性物质的管理)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提供的产品不属于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化学物质中的禁止性物质,以及不含有禁止性物质,而且在订货产品生产过程中未使用禁止性物质。2、如果乙方交货的产品属于禁止性化学物质列表中的管理物质(以下称“管理物质”),或含有管理物质,或订货产品的生产中使用了管理物质时,在向甲方交货之前,乙方应书面将该情况通知给甲方。3、乙方知道已交货的产品属于禁止性物质、或含有禁止性物质、或订货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禁止性物质时,应立即通知甲方。第二十三条(环境责任)乙方违反本节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八节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总体责任)乙方应对交付的产品质量,包括合同双方协定的必要的检验及测试承担全部责任。入根据现有技术水准应考虑到,而乙方却未能考虑到的后果、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第二十四条(甲方进货检查)1、甲方在对乙方交货的产品进行验收时发现不良问题,可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检测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索赔金额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其中因不良问题退货每批次扣款500元、让步接收每批次按2000元扣款。2、乙方交货的产品因质量缺陷需返工或报废的,由乙方负责返工或更换;如需甲方返工,则乙方愿意按实际发生的不良品数付给甲方返工工时费,返工工时费的数额按每人每小时30元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3、甲方根据乙方产品的质量状况,依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不定期地对进货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国家法定检测资格的机构)检测。抽样地点在甲方仓库或乙方生产现场,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如抽查结果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交货的产品被判为不合格的,应在五天内自行运回,如因故需暂时存放,乙方应按每天100元/批向甲方缴纳场地占用费;第二十五条(现场不良品的处理)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良品,乙方负责无偿更换,并承担处理费用和人工费用。如果造成其它相关产品的损坏、报废,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2、乙方产品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经甲方调查,认定乙方没有采取措施来预防问题的发生或有意将不良品混入甲方生产现场,乙方应按该批货款20倍赔偿甲方。该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按甲方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严重时乙方愿意承担乙方单方面取消供货合同责任。3、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乙方所供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电器、电子件不良数量≥20,其它件不良数量≥100),乙方应立即给甲方更换,并向甲方赔偿5000元/批。4、由于乙方的不良品造成甲方停产、欠产等损失,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停产按1000元/每分钟计算;欠产按实际欠产数量的货值加上用户索赔金额。第二十六条(市场反馈不良品的处理)1、如因乙方不良品导致甲方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费用和实际材料耗损费用。2、乙方交货的产品出现故障造成甲方的用户(使用乙方产品生产的产品的使用者或所有者)产品退换或索赔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交货价、运输费、给用户的赔偿金即甲方的名誉损失)。第二十七条(第三方责任的处理)对于由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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