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毕业论文题目:风险社会中关于刑法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构想学院: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姓名:学号: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评阅人签字:年月日摘要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而设立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与刑罚不同的是,刑罚具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而保安处分是对非刑罚所能改善者而增设的特殊处分,用以弥补刑罚特殊预防之不足。保安处分以人身危险性为条件和适用基础,同时人身危险性也是保安处分制度的基石和理论前提。作为刑法过渡桥梁的保安处分制度,在面对风险社会问题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键词:保安处分人身危险性风险社会3AbstractSecurityMeasures,setupspecialprecautionsforthepurposeofthedangerousnessofthepersonfortheapplicationonthebasisofparticularpersonmeetsthestatutoryrequirementsadoptedbythespecialcrimepreventionmeasures.Andpenalties,thepenaltyhasthedualpurposeofgeneralpreventionandspecialprevention,securitysanctionscanimprovethenon-penaltyandadditionalspecialactiontocompensateforthepenaltyforlackofprevention.SecurityMeasurestoDangerousnessconditionsandapplicationoffoundation,thecornerstoneofthedangerousnessofthepersonisalsoaSecurityMeasureSystemandtheoreticalpremises.SecurityMeasureSystemasabridgeofCriminalLaw,playsanirreplaceableroleinthefaceoftherisksociety.Keywords:SecurityMeasuresDangerousnessRiskSociety4目录前言………………………………………………………………………………5一、保安处分制度的概述…………………………………………………………5(一)保安处分制度的涵义……………………………………………………5(二)保安处分制度的刑罚依据………………………………………………6(三)保安处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8二、保安处分制度的运用………………………………………………………10(一)保安处分制度的种类……………………………………………………10(二)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对象………………………………………………14(三)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原则………………………………………………15三、当今中国是否有必要设立保安处分制度……………………………………16(一)保安处分制度的在中国适用的反对意见………………………………16(二)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的设立的必要性………………………………17(三)对中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构想……………………………………18结束语………………………………………………………………………………19注释…………………………………………………………………………………20参考文献……………………………………………………………………………215前言德国社会学家贝克首先提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来解释20世纪中期以后以工业化和高科技创造大量财富。社会结构快速风化和不稳定因素的不断增加,导致在这样的社会里,新的需要越来越多,新的问题不断涌现。那些一夜失败者或者为了一夜成功者走上犯罪的道路也越来越多,多数对社会的不公平者报复社会之行动也越加明显。在我国由于长期的政治经济因素的原因导致这一风险社会的现象出现较晚。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工业化和社会化脚步的加快,这一现象在最近几年已经频繁出现。如2010年6月1日上午,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庭审过程中,发生严重枪击事件。一个当事人持枪扫射,导致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名受伤,嫌凶当场自杀事件;2010年5月12日8时左右,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幼儿园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凶手砍伤18名学生,导致9人死亡,其中包括7名儿童和2名成人,并由此引发了一连串校园死伤事件,以此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在食品安全领域这些危害社会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的具有代表性的全国性事件也在告诫我们风险社会的到来。在各个社会经济领域的事件表明我们的社会中风险正在逐步增大,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社会事件也在呈上升趋势。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现有刑法制度将面临的重大挑战。对只关注当事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理论是否能应对风险社会中的新的犯罪行为提出了疑问。对于永州枪击案件行为人当场自杀这一类型的“自杀式犯罪”,将失去刑法的预防、教育和指引作用。也即对自杀式犯罪的行为人,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将失去法的效力,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而与此相反保安处分制度可将其平时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周围环境科以保安处分,将其教育指引,以防范将要出现的犯罪。从而,我认为引进或者启用一种更为有效的控制目前社会风险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对于以维持稳定为硬任务的当前社会更是有必要的。同时,也是对当前社会维稳手段进行法制化的新需要,以此达到维稳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防止在我国出现尚未规定保安处分制度,但却以维稳之口行保安处分之实的社会现象。从而保安处分制度在当今中国的社会下也显现出了新的希望,使其成为刑法改革的新方向。—、保安处分制度的概述(—)保安处分制度的涵义保安处分进入刑法领域,打破了以往刑罚体系的处罚模式,也打破了科以刑罚的定罪模式,是近代刑法发展应对近代风险社会出现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对刑法的发展6做出了里程碑意义的贡献。有些德日学者认为保安处分制度与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并驾齐驱,构成近代刑罚上的“三驾马车”。共同通向刑法人权化、法治化的道路,起到有效的预防犯罪,改造罪犯、教育罪犯的作用。但是关于保安处分的含义各国学者任然存在一些分歧,但概而说之主要有:1.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刑法学派,结合社会防卫论、社会责任论和目的刑论提出,保安处分是指以预防为主的处分,防止犯罪(初犯)或再犯罪为目的;对虽未实施犯罪,但具有将要实施犯罪的显著征兆者,采取单纯预防性的措施;对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者的社会危险性采取预防措施。2.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认为,“保安处分系法律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特种危险之有责行为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等方法行为之特别预防处置”。[1]3.近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之父德国学者克莱因主张,在刑罚之外,对行为者的犯罪危险性加以评量,其危险性不属于恶害性质时,可科以保安处分。与刑罚不同的是刑罚具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但保安处分是对非刑罚所能改善者而增设的特殊处分,用以弥补刑罚特殊预防的不足。对行为者加以教育,指引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减少其初犯和再犯的可能性从而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4.日本学者中山研一主张:“所谓保安处分,指着眼于行为人的危险性,与此相适应,意图保全社会,并以本人的改善、治疗为目的的国家的处分。”[2]5.我认为,保安处分是指以个别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刑罚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刑事措施。首先,对科以保安处分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尚未实施犯罪,但由实施犯罪的显著征兆,即随时可能危害社会。其次,必须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人所采取,比如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怪癖者、吸毒成瘾者或在某些行为上有惯常举措者方可科以保安处分。最后,必须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如采取警察罚、行政罚等措施可以稍加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出入特定的地区或场所,但主要措施得集中于对行为人的教育和改造。(二)保安处分制度的刑罚依据——人身危险性保安处分的实质是通过针对性的措施预防犯罪或再犯罪其着眼点非犯罪事实行为本身,而在于犯罪人所以它至始至终都是与消除人的犯罪危险性相联系的在保安处分理论中。危险性的概念是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其重要性可与传统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相比。在保安处分理论看来,犯罪危险性受先天遗传和后天生活的自然、社会环境各种因素的制约处在不断地变动之中,所以保安处分的任务就是根据其变动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倾向于犯罪的各种因素,以达到危险性减弱或者消灭的目的。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排害性的处置。7因此,在适用上,保安处分具有以下特点:预先性。即在犯罪发生前进行预防。表现在对未犯但可能犯罪者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预防拘禁性质的隔离排害措施;对某些已犯者,如惯犯、习癖犯等或者服刑完毕后不能继续犯罪者,在服刑完毕后采取预防改善性质的保安措施,如脱离特定环境,禁止从事某种职业等。主体性。即根据行为者的犯罪危险性适用保安处分。表现在以犯罪危险性的有无作为是否适用保安处分的主要条件,根据危险性的质、量决定保安处分的对应质、量。改善性。即用保安处分消除其他犯罪危险性,促成重新社会化。表现在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罪刑关系,使保安处分与消除犯罪危险性的需要相适应刑罚自由刑的主要内容从传统的拘禁、劳役转变为综合性的治疗改善。伸缩性。即根据危险性的变动情况,变转、终止或延长保安处分,使保安处分在的限度内灵活地适用这种伸缩性有效改善和预防犯罪人。主要表现是保安处分领域广泛采用的不定期原则。这些特质无论在内容或是形式上都远远背离了传统刑法及其观念,使保安处分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现代刑法的前沿。它的诞生至少在以下领域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在原因论上,更彻底地否定了意志自由论,推进了科学研究犯罪的历史进程;在责任论上,突破了以伦理非难解释责任实质的传统责任论,为全方位的刑事对策,包括对无责任能力者侵害行为的处理,奠定了理论依据;在目的论上,改变了传统刑法的盲目性,明确了刑法的最终目的就是预防消灭犯罪。从而使刑事措施的目的与手段在防卫社会与消除犯罪危险性两方面内在一致地统一起来,使特殊预防成为适用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价值论上,突破了等价报应观念和罪刑等价原则,使刑事措施在目的论地指导下其价值评价紧扣在是否有效预防犯罪上;在方法论上,突破了传统刑罚的死板、僵硬,使针对性地改善成为刑事措施的主要方法。这种弹性的方法避免了刑罚的“浪费”。此外,更重要的是保安处分在时空上彻底地革命了传统刑法。使刑事措施由传统地事后处置发展为事前预防,由对“理性人具有意志自由和选择行为能力的人的处置”转变为对实在人的预防。这些转变极大地丰富了现代刑法的内容,并地提高了现代刑法的能动性。因此,保安处分在百余年的时间里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成为本世纪最有代表性的刑法制度。保安处分的刑罚依据之所在——人身危险性,即保安处分制度正当性之所在,自然而然也成为保安处分得以存在的基础。这是保安处分制度的核心概念,其地位相当于传统刑法的犯罪构成。关于如何界定保安处分制度中人身危险性,国内外学者存在以下几种意见:8意大利学者加罗伐洛在《危险状态的标准》中指出,危险状态,即人身危险性,是指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格拉马蒂卡,社会防卫主义理论领军人物之一,曾指出人身危险性是指人对社会生活准则的反抗个性。目前我国学者对人身危险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对社会造成侵害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第三种观点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综上所述,我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对其现有的或将有的行为可能造成将来有犯罪可能性的一种防范于未然的危险状态。犯罪可能性,包括累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但是,这种犯罪可能性又往往
本文标题:保安处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345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