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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颖湖水面游船经营权承包协议发包方(简称甲方):禹州森林植物园管理处承包方(简称乙方):连国欣为活跃园区气氛,完善园区综合功能,甲方同意乙方承包植物园颍湖水面游船经营项目,为厘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一、承包范围及期限植物园颍湖水面游船经营权承包项目。承包期限为3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二、承包价款金额、缴交方式和履约保证金1、承包金额为3万/年,每年4月30日前乙方必须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承包款,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权。2、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1万元,用于安全管理上的监督,甲方每督查一次安全员及卫生员不到岗扣除抵押金200元,如果保证金低于50%,乙方必须向甲方补齐,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三、承包期满清算1、承包期满后,乙方后期投入的设施仍属乙方所有,并在合同期满后十五天内自行拆除清走,即清空承包场地上所有乙方设备。逾期不清空的,乙方视为自动放弃留在场地上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利,甲方有权做任何处理,费用乙方承担。2、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包的,且乙方在本合同2履约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若乙方未能取得经营权,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该经营权、场地及设施等。四、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植物园内颍湖水面,并确保乙方正常经营水面游船项目。2、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园规例规定对乙方证照、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乙方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承包合同,乙方需将该承包的场所及其设备、设施无条件完好交回甲方。(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经营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乙方严重不服从植物园管理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经营,不听规劝,不改正的。(3)乙方无特殊情况,未经甲方同意停止营业的。(4)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经甲方一年内三次(含三次)或一个月内二次(含二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仍未按要求履行整改责任的。(5)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三次以上没有及时响应并整改到位的。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保证此项目的整体安全及湖面的卫生,乙方固定水上安全人员和卫生保洁员5名以上,人员的身3份证复印件及通讯方式必须报于甲方,以便随时督查。2、经营期间,乙方可经营的业态范围为:水上观光游览(用于经营性的游船动力为电力驱动及人力驱动,划桨式或脚踏式),但不能经营水下潜艇,滚球类或激光战船等游船。同时需达到下列指标:①每年游船经营时间不少于240天,②开业后,颍湖水面投放救生艇不少于2只、小型游船不超过20只,投放水面的游船必须为符合环保要求的电动船只。3、承包期间,乙方每月使用的水、电费用按水、电表的实数和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缴交。4、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醒目公示收费标准,必须配合植物园管理,进行经营管理,服从管理、诚信经营,不乱收费,文明经营,保证公园设施完好,承包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概不负责承包期内的任何费用。5、经营期间,水面及码头内部卫生均由乙方完成,水面区域只限于经营水上游船,码头内不得经营游乐器械等,不得生明火做饭菜,不得将生活垃圾倒入湖内。乙方不得利用水体、游船或景区资源经营餐饮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6、承包期间,乙方须依法取得经营承包项目所需的资质,并自行依法办妥经营项目所需的相关证件,且所投的所有设备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若违规经营生产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建设、经营本承包项目的批准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本承包范围内涉及的周围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生产经营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所需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因乙方承包经营本项目产生的一切税费,包含但不限于税收、水电、通讯、物业等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7、乙方聘请的游船工作人员(含操作和维修等)须持证上岗,如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颖湖区域内的一切安全责任。乙方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救生艇和救生员,做到每船配备救生圈及确保游客上船时没人身着救生衣,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牌。乙方须购买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如发生意外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及其他责任,甲方不负连带责任。9、乙方不得擅自占用破坏项目周边硬地和绿地,不得随意搭建,船码头需翻新建设、装修等须先报书面材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10、乙方不得损坏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资产,若有损坏照价赔偿。11、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包、转借经营场所,不得将园区的财产设备抵押,若出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承包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2、因行政行为、政府政策等原因对游船经营生产影响只是合同无法履行,承包合同终止。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13、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无条件撤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若因乙方的原因拖延,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5责任,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天,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经营期间,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公益性活动或政府部门安排的其他活动需使用水域的,乙方须主动积极予以配合。2、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建设需要回收场地,乙方在限定期限时间内自行将场内设施拆除清走,甲方按照实际承包年限收取乙方的承包款,把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在甲方同意解除合同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合同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争议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若出现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向合同签定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年月日
本文标题:南湖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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