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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的理解*绿色准用标签:表明本次校准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可在至下次校准日期前使用。*红色禁止使用标签:校准结果有一项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或因故障暂时停用。*红绿限用标签:表明仪经确认虽有个别量程超出允许差范围,但不影响使用要求,按规定仅可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准予使用标签:该仪表只进行安装前一次进行校准,准予使用。在故障或损坏使予以更换,更换前执行校准检查。第九十四条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新增条款*根据计量管理基本原则,强调不得使用失效失准的设备仪器。第九十五条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新增条款*针对新增的自动或电子设备提出了相关的管理要求。-水是最广泛使用的物质/原辅料-用于生产、加工、配制、清洁和质量检验-具有独特的化学性质-能溶解,吸收,吸附,悬浮各种化合物和污染物-在制药业,必须分级管理和使用-水是一经需要则立即使用*无法在使用前按批检验并放行,因此必须保证在其需要时既符合质量标准。-关注点*微生物污染(生产、储存、配送)第九十六条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一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等二个条款进行编写。*规范制药用水质量标准的基本原则,明确生产用水选择的依据为《中国药典》。*98版第七十一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测、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第九十七条水处理设备及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新增条款*将98版规范第三十四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对原条款仅规定制药用水系统防止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扩展到制药用水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包括物理和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同时基于验证状态维护的理念,明确制药用水系统运行不能超出其设计能力的要求。第九十九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完善条款*将98版规范第三十四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一百零一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基本延续原条款关于系统防止微生物滋生和污染防范措施的要求,并对防止污染的措施提出了建议要求。*80℃以上易产生铁锈红,而且国外没有80℃以上或4℃以下的例子。采用欧盟的规定。第一百条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一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等二个条款进行编写。*增加了对原水水质监测的要求。*原水是指企业自制饮用水的水源。第一百零一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到达警戒限度、纠编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完善条款*将98版规范第三十四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一百零一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在工艺用水的管理当中引入了“警戒限度”、“纠编限度”的概念,系统地结合了质量回顾和编差控制的理念。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警戒限度: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正常范围,但未达到纠编限度,需要引起警觉,可能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纠编限度: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可接受标准,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物料与产品》修订的原则*GMP的目的就是防止物料与产品的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淆:*物料与产品是GMP的控制对象:*物料与产品管理是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的有机接口。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生产所有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完善条款*1、根据目前部分物料的质量标准的现状,在修订时,考虑GMP与药品相关法规的关联性,将原“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它有关标准”变更为“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注:响应的质量标准既注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省级标准、企业标准、药品标准、药包材标准、食品标准。2、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包括胶囊上的印字油墨)3、将“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修改为“进口原辅料应符合国家局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4、进口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进口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相关的管理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三条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混淆和差错。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三十八条对物料管理的流程控制条款,对物料管理关键环节提出文件化要求。*明确物料管理关键环节操作还应建立质量记录,便于质量追溯。DSCO1550第一百零三条:1、管理的要求:建立并执行操作流程,并记录.2、管理流程: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全过程).3、管理的目的:四防: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第一百零四条: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纳.完善条款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一条有关供应商管理的条款,根据对供应商管理控制要求,修订时在原条款基础上,明确质量管理部是确定供应商的主要责任部门,同时增加对进行供应商质量评估的要求.第一百零四条: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管理要求:1、对全部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注:质量评估:对质量进行评价和衡量,必要时进行现场质量审计.物料供应商的现场质量审计是指采购企业对供应商(生产商或经销商,尤其是生产商)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价,也即是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对照标准,做出好坏优劣的判断,最终写出现场质量审计报告.2、审批部门:可以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质量负责人批准.3、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采购.第一百零五条:1、物料和产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证物料和产品的质量2、物料和产品的运输过程控制应包括:运输工具、装载方式、装载数量、温度控制、运输时限、运输注意事项、偏差处理等.3、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是物料运输管理的重点和难点.(1)运输低温冷藏药品必须使用冷藏运输车或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保持冷链运输,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冷藏运输车或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进行确认,以确保其质量.(2)运输中药提取药,空心胶囊等对温度比较敏感的物料企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采用温度指示卡,温度计进行监测.4、物料的运输如果由供应商负责,在质量协议中应当明确运输要求.第一百零六条1、应制定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操作规程.注:印刷包装材料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的包装材料,如印安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2、所有到货物料的检查要求:(1)检查小范围: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2)检查内容和目的:名称、数量、外包装标签内容(应符合24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包装质量、数量外包装卫生状况不佳,应当进行外包装清洁.(3)确认物料供应商及供应货品种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3、对检查的异常情况进款进行处理:必要时进行外包装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如运输温度不符合规定、标签的问题)应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4、记录:每次接收均应有记录,记录至少包括条款规定的八项内容.通常供应商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应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一致.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如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应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一致.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的物料名称不一致(外文转为中文),应记录.第一百零七条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完善条款1、待验管理:对待验物料和成品的质量状态标示、贮存位置、贮存条件按规定要求进行有效管理.2、待验的时限:公检验合格还应处于待验状态,只有按本规范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批准放行后才可以转为合格状态.3、关于状态转移:(1)状态标识的转移;(2)计算机控制状态的转移.4、需要仓库储存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也应按本条款执行.第一百零八条1、贮存方式的依据:质量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的要求、物料和产品的性质及类别、包装的密封性.具体贮存方式应从实际出发.如: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固体、液体物料如有交叉污染的风险,应分开储存2、贮存方式的规定:每一个品种应有序分批贮存.3、发放及发运的原则:应符合先进先出的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近效期先出优先.4、98版GMP第四十三条中有关净药材储存管理的要求,调整到附录五:中药制剂有关章节中.第一百零九条新增条款1、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2、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操作规程,必须包括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的内容.3、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注:相关的信息是指包括质量状态,所在货位,名称、代码、规格、批号等内容第一百一十条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可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1、应制定核对或检验的操作规程,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2、核对或检验可采取的方式:a、对供应商严格的控制,并对每一个包装的标识进行核对;b、近红远虑鉴别检测:红外检测(可以配料称量时取样)等方式.c、建议生产注射液每一包装均应进行物理或化学检测.d、按药典规定的鉴别方法取样个和鉴别检查.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增条款1、标识内容:至少标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2、标识方法:(1)对于原辅料合格、不合格和已取样质量状态标示,通常要求进行逐个包装标识.(不是最小包装)(2)对于待验的状态可以按托板或货位进行标识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1、原辅料批准放行的部门:质量管理部2、原辅料使用前提条件:(1)已经质量管部门批准放行;(2)原辅料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注:复验期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四条原辅料应按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进行复验.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四十五条有关物料贮存期限管理的条款,修订为:复验的控制对象仅是原辅料;取消原文”无效期物料不得超过三年,存放时间不过长时要求复验.”的缺乏依据的规定突出物料的贮存期限为有效期或复验期.第四十五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第一百一十五条新增条款:1、应建立配料操作规程.2、指定人员:应为经过相应的称量岗位操作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而确定的人员.3、称量操作前应核对物料的名称、代码、质量状况、数量、包装等.4、核对正确后,进行称量(固体)或计量(液体),整件物料也必须称量,不过按标示量直接记录.5、称量后,逐件好标识(名称、代码、批号、数量及质量状态).第一百一十六条1、应由他人(其他称量操作人员)原位或其它区域独立进行复核称量(再称一次);在仓储区称量配料室称完后,进入车间后应由他人再称一次,同时复核名称、质量状态等.防止物料转移过程的数量和质量的变化.2、应有复核称量记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新增条款:1、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贮存条件应有规定.应和产品的工艺要求保持一致,确保其质量不发生变化.(空气净化系统如停机,物料间推荐也送风,保持正压,控制温湿度.2、贮存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时,期颐之寿贮存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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