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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GMP培训石药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2010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七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1.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2.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3.管理职责明确;4.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6.确认、验证的实施;7.严格按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9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10.按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四)应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能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二)应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四)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五)取样、检查、检验应有记录,偏差应经过调查并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第十四条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五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第十八条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二节关键人员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药品按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10确保完成自检;•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八)保存记录;(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质量受权人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二)主要职责:1.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2.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上述第1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第三节培训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第二十七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第二十八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第四节人员卫生第二十九条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第三十条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三十二条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第三十三条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第三十四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第三十五条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第三十六条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第三十七条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三十九条应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第四十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第四十一条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四十二条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第四十四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第四十五条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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