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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危险施工部分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4、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6、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7、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8、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9、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10、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并由施工单位报当地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2、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3、专项施工方案应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整顿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4、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5、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施工现场设置得大危险源公示牌,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且必须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7、施工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演练资料形成书面记录存入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危险辨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行动方案;保护措施与程序;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培训与演练等。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1、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工程施工台帐,每周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2、监理单位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及整改情况予以确认。3、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沟通信息,确保重大危险工程施工的信息畅通。4、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全市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本文标题:危险源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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