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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大纲一、课程名称:民法学civillaw二、课程编号:04020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119学时8学分五、考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无七、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八、课程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1、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九、说明: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民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事先进方法。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授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一),讲授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二),讲授第六至第十编。此外,其他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学大纲。十、基本教学内容:2民法学(一)第一编民法概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概述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本章重点、难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词源1、通常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三、民法和民法学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概念。2、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第二节民法的构成要素一、民法的构成要素二、民法规则三、民法原则四、民法概念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民法学是以罗马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二、罗马法编纂及其影响三、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四、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五、我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二、制定法三、习惯四、判例五、法理3第五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的定义2、财产应具备的条件。3、财产关系的分类。4、财产关系的法律特征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定义2、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3、人身关系的特点。第六节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法律调整方法二、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特点: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4、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第七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适用范围定义二、对人的适用范围三、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复习思考题]1、民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是什么?2、简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3、什么是民法的渊源?4、民法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介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要求学生弄清并掌握上述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表现。[本章重点、难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自愿原则诚信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第二节民法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信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复习思考题]1、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2、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及该原则的现实意义。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民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它概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其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以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了解,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根据,弄清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类型。[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5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3、物4、有价证券5、智力成果6、行为7、权利8、非物质利益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的概念2、民事义务的分类二、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2、民事责任的特征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4、民事责任的分类: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复习思考题]1、名词解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2、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简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含义4、论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6第二编民事主体第四章自然人[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重点介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弄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制度的各种规定。[本章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第一节导言一、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与公民有区别二、公民与自然人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属于公法范畴。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特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2、胎儿利益的保护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亡之分。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含义: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及设立监护的目的1、监护的概念72、监护设置的目的二、监护人的设立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的终止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含义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3、效力4、失踪宣告的撤销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含义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3、宣告死亡的效力4、宣告死亡的撤销[复习思考题]1、名词解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简答住所的含义3、简答监护人的职责4、简答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第五章法人[教学目的与要求]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本章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的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以及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等。重点理解和掌握法人的能力制度。[本章重点、难点]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责任第一节法人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8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二节法人的本质一、关于法人的本质的主要理论1、法人拟制说2、法人否认说3、法人实在说二、对法人本质理论的的评析第三节法人的类型一、传统民法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概念2、法人设立的原则3、法人设立的方式4、法人设立的要件二、法人资格的取得社会组织具备设立条件,经过必须的法定登记程序即取得法人资格。第五节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登记一、法人变更的概念9二、法人变更的类型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1、法人终止的概念2、法人终止的程序3、法人的解散4、法人的清算四、法人的登记1、法人登记的意义2、法人登记的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七节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法人机关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1、经营活动说2、法人名义说3、执行职务说(通说)三、法人的有限责任所谓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四、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五、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1、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3、代表机关4、监察机关5、法定代表人[复习思考题]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意义何在?这种划分能否完全概括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法人类型?2、比较法人的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能力制度。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应包括哪些?1、试分析设立中的法人与清算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2、思考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力。10第六章非法人组织[教学目的与要求]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传统民法认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仅具有诉讼能力。但近几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它们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应打破传统民法的二分法的结构,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本章介绍了非法人组织的几种主要类型,重点掌握合伙的内容。[本章重点、难点]合伙的概念合伙组织合伙能力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二节合伙组织一、合伙概述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合伙的成立3、合伙的法律地位4、合伙的种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隐名合伙和一般合伙、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二、合伙的能力和责任1、合伙的能力:合伙能力的财产基础是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成立时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在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获得的财产。合伙能力的行使,有全体合伙人行使、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聘请第三人行使三种方式。2、合伙的责任:合伙是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被称之为连带的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即全体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就合伙人的内部,各合伙人之间是按份承担合伙的债务。三、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1、合伙的变更2、合伙的终止3、合伙的清算[复习思考题]1、判断某个社会组织体能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2、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由有哪些?3、试分析合伙财产的构成以及性质。4、比较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这三种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11第三编民事法律事实第七章民事法律事实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民事法侓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本文标题: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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