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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处理事故照片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及现状(一)国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情况人类历史上有文字记载的第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1899年一名妇女海伦·布丽丝在美国纽约市被汽车辗轧死亡。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先后在20世纪70年代初进入了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峰值。从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已基本越过了事故多发的高峰时期,先后进入了事故发生相对减少的稳定发展阶段。部分国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发展情况年国家197019811983198519871990199219941995原联邦德国1914311674117328400796379061062798149700法国11936124281167710447985510289908385338412意大利1300280727685713066436621743465786600荷兰31751807175614381485————英国789260695618534251085373———美国52627491014258443795—44529———日本16765871995209261934711227114511064910679韩国—————12325116401008710323欧洲部分国家1999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国家死亡人数较1998年增加国家死亡人数较1998年增加奥地利1079+12.0%瑞典551+3.8%比利时1397-6.9%瑞士583-2.3%芬兰431+7.8%土耳其5723-5.9%法国8029-4.8%英国3564-0.5%德国7749-0.6%阿尔巴尼亚274-11.0%希腊2058-7.5%保加利亚1047+4.4%冰岛413-9.8%克罗地亚662+2.5%卢森堡51-10.5%捷克1455+7.0%荷兰1090+2.3%爱沙尼亚232-18.3%挪威304-13.6%匈牙利1306-4.7%葡萄牙1737-6.9%西班牙5260-11.6%(二)我国的交通事故发展情况由于汽车在我国出现较晚,并且早期的道路交通发展十分缓慢,因此,在20世纪上半叶,我国交通事故的发案量较小,以我国最早有相关统计资料的1951年为例,当时全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922起,死亡852人,受伤5159人,与同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是十分低的。•进入80年代以后,我国汽车工业及道路交通运输得到了迅猛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00万—200万辆的速度递增。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达到9695万辆。•旅客年周转量7696亿人公里,货物年周转量7100亿吨公里。•道路等级和通车里程也增加迅速,尤其是高速公路在短短的十余年时间里从无到有,2003年年底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2.98万公里,跃居为世界第二。然而,这一时期我国的交通事故发案量迅速飙升,目前已发展到了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的严峻局面。•1999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412860起,死亡83529人,受伤286080人,直接经济损失21.2亿多元;•2000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616971起,死亡93853人、受伤418721人,直接经济损失26.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9.4%、12.4%、46.4%和25.7%;•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突破10万人,达到了10.6万人;•2003年全国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目前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的第一位。•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比上年下降15.9%。自2000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9万人以下,共造成89455人死亡,比上年下降9.4%。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5159228525159—137.64195247026754026—101.811953874412007255—153.65195484679175762—102.46195592499555463—94.1819561133211266364—95.9119571498012196789—96.75195826938300913259—174.33195937126490119038—232.61196033634576218637—257.46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续一)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6122358443614355—184.83196221238390814879—157.58196318212264810789—101.34196418157225310490—81.60196520967238211949—79.53196627367346617639—102.18196729264572818517—172.481968————1969————197055437965437128—227.63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续二)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71699751133152119—229.191972774651184958738—205.21197371192132155382737666779196.45197481672155996649844704449198.51197591606168627177651363635183.861976101878194418190855673377156.621977112222204278477962953015145.451978107251190967747156412909120.201979117848218568085553742835119.621980116692218188082449602939104.47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续三)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8111467922499795465083737695.85198210377722164713854859479685.35198310775823944739575835839284.35198411888625251798657336394442.9919852023944090613682915869642562.3919862951365006318578524018000061.1219872981475343918739927938938050.3719882760715481417059830861366946.0519892580305044115900233598452838.2619902502974927115507236354811433.38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续四)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912648175329216201942835974932.1519922282785872914426466482963630.1919932423436350814225199907012127.24199425353766362148817133382722324.26199527184371494159308152265562422.48199628768573655174447171768516520.41199730421773861190128184615845317.50199834612978067222721192951401517.30199941286083529286080212401808915.45200061697193853418721266890399415.64万车死亡率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机动车拥有量(以车辆计)的比值。•以1995年为例,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一般在5人/万辆以下,其中法国为3.5人/万辆,美国为2.1人/万辆,日本为1.6人/万辆,而发展中国家的万车死亡率普遍比发达国家高出数倍,如韩国为12.2人/万辆,土耳其11.3人/万辆,阿尔及利亚最高达18.68人/万辆。•虽然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较低,但是1995年我国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仍然高达22.48人/万辆,2003年则降到了10.8人/万辆。二交通事故的分类1、按事故形态分类(一)碰撞事故事故双方接触,并以接触部位的相互冲击力造成损害的事故。主要特征:事故双方相互作用时间短暂,作用力大,事故损害后果严重。按照双方接触方向的不同又可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斜向碰撞(二)辗压事故事故车辆轮胎对高度较低的对象的冲击并推碾压轧造成损害的事故。在发生辗压前多先发生车辆对被辗压对象的碰撞或刮擦,使被碾压对象被碰撞或刮擦倒地后再发生碾压。(三)刮擦事故刮擦事故多发生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表现为事故双方相互接触,并因接触部位的相互摩擦、勾刮现象造成损害后果。刮擦事故又可分为:–会车刮擦–超车刮擦–静点刮擦(四)翻车事故翻车事故是指事故车辆的车身沿纵、横向倾翻或滚动,并与地面或其他物体发生撞击、摩擦造成损害的事故。翻车又可分为:–因碰撞翻车–因刮擦翻车–平地翻车–斜路翻车(五)坠落事故车辆由高处跌落至低处,车身撞击地面造成损害的事故。(六)爆炸事故指车辆或车辆装运的易爆炸物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爆炸情况,单纯的车辆轮胎爆破不属于爆炸事故。(七)失火事故指车辆或车辆装运的易燃物品,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燃烧的情况。2、按事故损害后果分类(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轻伤1至2人;•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200元。(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其中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又称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数据的采集与管理一、交通事故数据的采集(一)交通事故数据的分类交通事故数据是指在事故统计分析过程中所取得和使用的交通事故基本资料。交通事故数据分为两类:•交通事故原始数据又称交通事故信息,它是交通事故的第一手资料,是每起交通事故的如实记录,它既记录了每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又反映了与该起事故有关的交通诸元素(包括事故当事人、事故车辆、出事地段的道路与环境条件,以及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天气情况等)的状况及相互关系。•汇总数据即对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众多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归纳和整理后,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交通事故总体情况,是一种较低层次的事故统计资料。(二)交通事故原始数据的采集1.交通事故原始数据采集的范围根据公安部2004年5月颁布的《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填报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的方式。对下列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原始数据采集,并录入交通事故信息系统进行统计和分析:•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轻伤的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2.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的内容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是一种为了方便交通事故档案的计算机管理而设计制作的交通事故信息计算机数据录入表格,它详细记录了交通事故的类型、现象、原因、当事人、车辆、现场道路及交通的基本情况等。二、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是
本文标题:第8章 交通事故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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