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纲目科序号中文名学名别名备注(*1为外来种;*2仅供观赏)兽纲食肉目犬科1貉Nyctereutesprocyonoides2银狐Vulpesvulpesfulva银黑狐*13北极狐Alopexlagopus蓝狐*1鼬科4水貂Musteavison*1灵猫科5果子狸Pagumalarvata花面狸、白鼻狗、花面棕榈猫偶蹄目猪科6野猪Susscrofa×S.s.domestica仅限杂交种鹿科7梅花鹿Cervusnippon8马鹿Cervuselaphus塔里木亚种除外啮齿目松鼠科9花鼠Eutamiassibiricus仓鼠科10仓鼠Cricetuscricetus金丝熊*1鼠科11麝鼠Ondatrazibethica水耗子*1毛丝鼠科12毛丝鼠Chinchillalaniger绒鼠*1豚鼠科13豚鼠Caviaporcella荷兰猪、荷兰鼠*1河狸鼠科14海狸鼠Myocastorcoypus草狸獭*1鸟纲鸵形目非洲鸵鸟科15非洲鸵鸟Struthiocamelus鸵鸟*1美洲鸵鸟科16大美洲鸵Rheaamericana美洲鸵鸟*1鹤鸵目鸸鹋科17鸸鹋Dromaiusnovaehollandiae澳洲鸵鸟*1雁形目鸭科18疣鼻栖鸭Cairinamoschata野鸳鸯、番鸭、南美鸭*119绿头鸭Anasplatyrhynchos野鸭鸡形目雉科20环颈雉Phasianuscolchicus七彩山鸡、野鸡、雉鸡21火鸡Meleagrisgallopavo*122珠鸡Numidameleagris珍珠鸡*123石鸡Alectorischukar美国鹧鸪24蓝孔雀Pavocristatus印度孔雀、杂交孔雀*1鸟纲鸡形目雉科25蓝胸鹑Coturnixchinensis桂花雀、小鹌鹑26鹌鹑Coturnixjaponica鹦形目凤头鹦鹉科27鸡尾鹦鹉Nymphicushollandicus玄凤、红耳鹦鹉*1、*2鹦鹉科28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undulatus娇凤、彩凤、阿苏儿*1、*229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fischeri棕头牡丹鹦鹉、红牡丹鹦鹉、费希氏情侣鹦鹉*1、*230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roseicollis小鹦哥、桃脸、蔷薇鹦哥、桃脸情侣鹦鹉*1、*231黄领牡丹鹦鹉Agapornispersonatus黑头牡丹鹦鹉、黄领黑牡丹、黄襟黑牡丹鹦鹉、伪装情侣鹦鹉*1、*2雀形目梅花雀科32白腰文鸟Lonchurastriata十姐妹、禾谷、算命鸟、白背文鸟、尖尾文鸟*233黑喉草雀Poephliacincta牧师鸟、巴森雀*1、*234七彩文鸟Chloebiagouldiae五彩文鸟、胡锦鸟、胡锦雀、五彩芙蓉*1、*235橙颊梅花雀Estrildomelpoda红颊雀*1、*236红梅花雀Amandavaamandava梅花雀、红雀、珍珠鸟、红珍珠*237禾雀Paddaoryzivora灰文鸟、爪哇禾雀、文鸟、灰芙蓉、爪哇稻米雀*238栗耳草雀Taeniopygiacastanotis锦华鸟、锦华雀*1、*2燕雀科39金丝雀Serinuscanaria白玉鸟、卡纳利岛丝雀、芙蓉鸟、玉鸟、白玉、白燕*1、*2爬行纲龟鳖目淡水龟科40巴西龟Trachemysscripta*141鳄龟Macroclemystemminckii大鳄鱼龟、蛇鳄龟、驼峰龟*1鳖科42中华鳖Pelodiscussinensis甲鱼、水鱼、团鱼、王八、元鱼鳄目鳄科43尼罗鳄Crocodylusniloticus*144湾鳄Crocodylusporosus*145暹罗鳄Crocodylussiamensis*1两栖纲无尾目蛙科46中国林蛙Ranachensinensis哈士蟆47黑龙江林蛙Ranaamurensis哈士蟆48猪蛙Ranagrylio*1两栖纲无尾目蛙科49虎纹蛙Ranarugulosa蛛形纲蝎目钳蝎科50蝎子Buthusmartensi全虫昆虫纲膜翅目蚁科51双齿多刺蚁Polyrhachisdives52大黑木工蚁Camponotusjaponicus53黄猄蚁Oecophyllasmaragdina多足纲整形目蜈蚣科54蜈蚣Scolopendrasubspinipes天龙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国家林业局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和驯养繁殖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予以首批公布了《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针对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和驯养繁殖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现予以首批公布(见附件:《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对上述物种的驯养繁殖,须依法具有驯养繁殖资格,并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通知》要求,规范管理,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走私来源的野生动物借驯养繁殖之名混入市场。对上述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还应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还应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列名中的外来物种,在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各个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其逃逸到野外,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除上述列名物种外,对因科学研究、动植物观赏、医药卫生等特殊需要进行驯养繁殖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重视支持和规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工作,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研究制定和逐步实行经营利用限额管理制度,推行统一标记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此通知
本文标题: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443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