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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法律部门归属之我见妇女法在我国产生的时间较晚,我国学者对妇女法的研究也比较少,相对而言对妇女法的重视程度比较低,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封建传统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回顾我国古代的妇女,她们的权益长期被漠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古代礼法文化中,信奉“男尊女卑,乃天道之常”,另外,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使妇女被禁锢在家中料理家务,致使广大妇女完全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在经济上,女性丧失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只能借助婚姻或者血缘的关系依附于男子;文化上由于“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主流观念,使妇女学习文化知识的权利被剥夺;社会地位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婚姻上没有任何权利,结婚和离婚都不能自己做主。总之,我国古代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都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传统封建思想的余毒至今都没有被清理干净,妇女权益被剥夺、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国于1992年实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05年经过一次修改,使得妇女权益在法律上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大部分条款在别的部门法中已有所规定,如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已在《宪法》、《民法通则》、《劳动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有所规定,因此,其是否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很大的争议,所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一系列的理论问题都产生了出来,例如,妇女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部门归属等,这些问题都引起了学者们广泛的争论。在这里,我就这些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一、妇女法的概念就妇女法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可以分为广义的妇女法与狭义的妇女法。狭义的妇女法特指上述提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在整个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妇女法,不仅包括狭义的妇女法,还包括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范。例如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以及各种经济法规、教育法规、卫生法规和众多的地方性法规中,都分别包含了一些关于保护妇女的条款,这些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妇女法的范畴。个人认为界定妇女法的概念,应以狭义的妇女法为出发点来进行考虑,以避免妇女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含混不清,防止不当扩大妇女法的范围。因此从狭义的妇女法的特征来看,其包含于我国法律部门体系,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一般特征。从妇女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制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主要目的在于:(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地位得到了全面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也逐步走向完善。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妇女的发展在整体上仍滞后于男性,宪法和法律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在执行中还存在明显不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仍时有发生,妇女的特殊权益还亟待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通过制定一部专门以妇女为对象的法律加以规范。(2)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在我国,妇女约占总人口的一半,是建设国家的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族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广大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繁荣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与此同时,广大妇女还承担了照顾老人、子女以及人类自身生产等义务。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以前,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之中,对妇女权益保障缺乏一个系统、全面的规定。制定一部专门以妇女为对象的基本法,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的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不仅可以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更高的水平。综合来看,妇女法立法的最终目的在于全面、系统的保障妇女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这就决定了妇女法必然是一部保护法,是一部着重强调妇女权益、对妇女实施倾斜保护,以防目前与男性相比明显处于弱势的女性的权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不到保障。因此,综上所述,我认为妇女法的概念应该被界定为:妇女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妇女与他人相互作用的领域里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确认和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以实现性别公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妇女法的调整对象从上文妇女法的概念中可以得知,妇女法的调整对象是妇女与他人相互作用的领域里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本人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是大多数学者们已经达成的共识,妇女法也是法律,其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因此其调整对象也是社会关系。其次,妇女法要想作为一部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必须具有独特性,而不能仅仅是其他法律的简单重复,纵观妇女法,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妇女法的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只适用于单一的女性公民。再次,从妇女法规范的内容来看,其主要保障了我国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涵盖了妇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调整了妇女可能在社会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可以得出,妇女法的调整对象是妇女与他人相互作用的领域里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三、妇女法的法律部门归属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考虑妇女法应该被划分到哪一个法律部门的前提是明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我国目前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律。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或是最重要的标准,但是仅仅以此为标准还是不够的,因此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首先,综合考虑上述两条划分标准,可以发现,《妇女权益保障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方面更为接近。目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被划入社会法的范畴,因此,妇女法也应归入社会法。其次,就社会法的性质而言,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联系到妇女法来说,妇女法规范的内容既有公法领域的,又有私法领域的,因此,妇女法既不能归入宪法、诉讼法等公法,也不能归入民商法、经济法等私法,因此其只能归入既有公法性质,又有私法性质的社会法。就社会法的主旨而言,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其可以涵盖妇女法的主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妇女所依法享有的作为社会中的基本成员所必须具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益等,因此,就我国现有的法律部门而言,妇女法应归属于社会法。参考文献:林建军,《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李明舜,《妇女法理论研究中的两个问题》,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巫昌祯、邓丽,《妇女权益保障法100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5年版袁锦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本文标题:妇女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法律部门归属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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