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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第二章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凡经试点地区、部门及行业协会(简称试点管理部门)确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第七条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三章成果评价原则第八条依法评价原则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第九条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公正原则评价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第十条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第四章评价形式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第五章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二条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评价机构提交如下评价资料。(一)应用技术成果(1)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7)用户应用证明;(8)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二)软科学研究成果(1)研究报告;(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含软件著作软);(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第六章评价程序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二)评价机构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三)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四)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由其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五)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评价机构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由评价机构作为检测、查新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六)专家评价。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七)评价负责人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八)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第十六条采用会议评价时,由评价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第十七条采用通讯评价时,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评价机构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第七章评价机构第十九条参加试点的评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二)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三)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四)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七)试点管理部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具有以下权利:(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评价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6)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二)评价机构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三)评价机构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具有以下义务:(一)评价机构只能在试点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评价机构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二)评价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合同,并按照评价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三)评价机构应当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四)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五)评价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六)评价机构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七)评价机构对其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八)评价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九)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未经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评价咨询专家第二十二条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第二十三条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第二十四条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主要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第二十五条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通过评价机构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第九章分类评价指标第二十六条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第二十七条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指标见附表1)第二十八条社会公益
本文标题: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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