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法的概念及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特征: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3.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与道德:相同点A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B内容相互渗透C建立在统一经济基础之上并随之变化D追求目标一致。区别A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B表现形式(法律有文字,道德没有)C体系结构D推行力量不同(法律是国家强制推行)E制裁方式。法与政策:关系:法律制度实施以政策为指导,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稳定程度。法与经济: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服务经济。法与宗教:政教合一,政教分离。法与文化:体现在政府机关。法与政治:体现在权利上。2、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组织、个人不论在哪),属地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结合1和2)2、空间效力:法律适用的领域范围(航空器,领事馆)3、时间效力:法的追溯力4、法的实效:权利得到享用,义务得到执行3、安全生产方针及其内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①安全与生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②要把保证安全放在企业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③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原因:①它是由党和国家性质决定的;②它是由发展生产的经济规律决定的;③它是由重视人的安全需要决定的;④它是由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的;⑤它是由目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决定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①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变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②理顺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③积极采取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④坚持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⑤不断进行安全管理改革,积极推进安全管理现代化;⑥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①总则;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③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⑤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⑥法律责任;⑦附则。安全生产法的特点:①重在治理,遵从预防为主的观念,在预防上下功夫,规定了许多制度、机制等;②突出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③强化监督安全生产法是一个多层次的监督,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的监督。同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④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立法的目的:在于对劳动关系双方行为的正当与否作出实体意义上的判断,进而保护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并通过程序性规则防止这些利益被不正当利益所侵害。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利;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义务;7.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义务;8.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7、中介服务:1、安全评价: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系统评价①对过去状态评价②预测系统的危险性③对正在运行系统的安全评价。2、安全认证:中介机构。3、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8、安全生产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的目的是为生产、建设、科研、设计、施工服务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性。标准化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规则的活动。标准化的方针是统一、协调、简化和择优。9、安全生产许可:1、适用范围: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2、颁发单位:(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①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②其他:各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煤矿①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②其他:各省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建筑施工①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②其他: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4)民用爆破行业:所有企业,国务院国防科技主管部门(一级管理)10、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一般条件有哪些?解:(1)管理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资金条件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人员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4)设备设施及技术条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5)预防条件: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6)程序条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11、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企业生活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工作立即中断的一切事故。12、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哪些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方式:①协商方式a直接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b间接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②仲裁方式a直接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间接仲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的,也可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③a直接诉讼既不协商也不仲裁的b间接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任务:①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②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③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安全生产。15、《安全生产法》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如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6、1910年正式颁布了《大清矿务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矿业法。17、国民政府1930年颁布了《中华民国矿业法》,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护“三大规程”。18、《安全生产法》是专门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恶性生产事故频发态势而制定的专门法律。19、《安全生产法》立法意义(1)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3)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了应尽的义务,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安全,(4)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5)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6)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7)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8)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关注安全,(9)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20、2000年11月颁布,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21、伤亡事故赔偿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伤害程度原则,(3)一次性给付赔偿原则,(4)多重赔付同时实施的原则。22、伤亡事故责任等级:一级职工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二级职工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三级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四级职工在事故中负完全责任23、伤亡事故赔偿计算办法伤残赔偿金P残=S平*N赔*K残*K责工亡赔偿金P死=20*K责*S平24、伤亡事故赔偿的期限(1)伤残赔偿金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2)工亡赔偿金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3)职工在生产安全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并按常规判断生还可能性不大的,先按工商赔偿金预付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宣告后30内支付另外50%的工亡赔偿金。25、伤亡赔偿责任的划分与认定1)生产安全事故受害者是指与事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在生产中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伤亡赔偿责任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伤害赔偿责任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企业破产时,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伤亡赔偿费用。3)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单位向受害者或受害者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是规定的伤亡事故赔偿标准的1.5倍;生产经营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由事故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的标准是成人伤亡事故赔偿标准的1.5倍。4)伤亡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伤亡赔偿权利,事故单位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a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b在生产中突发急性疾病致残或死亡,经证实与生产无关的。c在生产中故意自残或自杀的。2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行政主体。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120万t/年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t/年以上的露天矿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t/年以上120万t/年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t/年以下的露天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t/年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2)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3)煤矿安全设计的竣工验收,主要标准是○1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设计要求,通过工程质量认证;○2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具备生产条件;○3矿井通风、防水、防火、防瓦斯、防毒、
本文标题:安全法学复习资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514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