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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烟草专卖局:为了及时协调、指导重大案件的侦破,深入推进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根据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网办通﹙2008﹚1号《关于修改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原标准进行修改,具体如下:一、制售假烟网络的定义制售假烟网络是指非法生产、购进、运输、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联系紧密,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制售假烟违法犯罪团伙。二、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类型1.生产、销售(含运输)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网络案件;2.非法经营烟叶、烟丝、卷烟辅料、烟机等烟草专卖品的网络案件。三、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不少于3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2.窝点数量。非法生产、购进、储存、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及两个以上(含)环节,或者任一环节的经营场所不少于3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2辆。3.人员数量。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2个。此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23日《关于地州市局上报省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有关规定》中有关制售假烟网络的定义、地州市局上报省局的假烟网络案件的标准同时废止。国家局标准(打网办通[2006]4号文件)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不少于5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20个;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10人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5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3辆;3、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人省局标准(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不少于3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10个;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5人;4、判处有期徒刑不少于2人。(二)烟机、原辅材料网络案件标准烟机、原辅材料供应网络是指为生产假烟提供烟机、原辅材料的网络化犯罪团伙。1、涉案金额不少于3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向制假窝点供应烟机、原辅材料的违法金额;2、向3个以上卷烟制假窝点供应烟机、原辅材料;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5人;4、判处有期徒刑不少于2人。市局标准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不少于5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5个;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1人;
本文标题:烟草网络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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