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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本章概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是随着西方近现代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冲击与渗透,逐步在形式上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几乎完全搬用和照抄了近现代西方法律规范和条文,在法律理论上也似乎接受和继承了孙中山及西方国家的民主内容,但是在法制实践及价值系统上,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统治,使法制显现出浓烈的传统封建主义糟粕乃至残酷的法西斯主义专制,其法制在价值形态上抛弃了现代法律精神,而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回归和复辟。学习要求了解国民政府“六法”的制定、主要内容与特点;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与诉讼程序;分析这一法制在维护国民政府统治中的作用,以及这一法制的本质;从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法制的完备性。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四、南京民政府的司法制度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机关与法律体系1、立法机关开始是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的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立的立法原则,不得改变中央政治会议所交议的事项。行政院和省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2、六法和《六法全书》、不成文法、蒋介石的手谕、命令(二)立法特点1、标榜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增加欺骗性。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3、采用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4、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以作为审判权的依据。(三)立法活动概况1、第一阶段:(1927-1936)“法统”形成时期,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2、第二阶段:(1937-1945)“法统”确立时期,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3、第三阶段:(1946-1949)“法统”维持和崩溃时期,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一)《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训政纲领》:1928年,将一切重大原则、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给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只有实施、执行权,以“训政”为借口,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2、《训政时期约法》(1)背景:1931年(2)主要内容: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以党治国”,国民党代行统治权,对人民的自由做了一些规定。(3)评价:使用时间最长,(二)《五五宪草》(文字形式的民主)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2、主要内容:总统个人集权、独裁、反民主3、评价: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三)《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背景:抗战胜利后2、结构:14章,总纲、人民的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3、主要内容:“民有民治民享”,民主共和国、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平均地权等,维护四大家族利益。4、评价:内容完整,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一)刑法1、制定:《中华民国刑法》,1928、1935年两部还有特别刑法。2、1928年刑法内容及特点:(1)国民党政府统治地位;(2)维护对外关系的规定,“妨害国交罪”;(3)关于维护私人财产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4)维护宗法家庭方面的规定。3、1935年新刑法(1)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稳定,并对“共谋者”从重打击;(2)维护“国交”方面的规定;(3)关于维护私人财产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4)维护封建法律传统——宗法家庭方面的规定(5)确立的保安处分的原则;(6)“罪刑法定主义”原则。4、特别刑法(二)民法与商事法规1、制定: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1年间颁行。《总则》、《债》、《物》、《继承》、《亲属》五编,1225条。还有单行的商事法规有《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2、内容:(1)划分权利主体与客体;流质契约案(2)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3)婚姻制度与财产关系,注意结婚的规定;(4)继承及其限定与抛弃,继承的顺序、单纯继承、限定继承、抛弃继承(5)物与物权、债和债的种类。3、民事立法的主要特点⑴在立法原则上采用社会本位,即在民法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人本位,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限制,确立无过错赔偿责任。⑵在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⑶在具体民法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但该民法没有真正解决民生问题,没有推行耕者有其田、节制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4、评价:大量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术语;保留了封建残留——婚姻家庭制度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三)行政法1、立法概况:内容多,主要有国民党政府组织法、有关行政官员选任及考核的行政法规、涉及到内政的行政法规、涉及到军政的行政法规等,范围非常广泛。2、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1)三级三审制:七君子抗日案、沈崇受辱案(2)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采用合议制,地方法院除了重大案件外,一般采用独任审判制(3)审检合署制2、特种刑事法庭: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法会审”,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二)诉讼审判制度1、三级三审制2、审判公开原则3、陪审与辩护制度4、审检合署制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一)主要的特务机构1、“中统”——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2、“军统”——国民党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二)特务机构的主要活动秘密恐怖活动、主要针对共产党、酷刑1935年《刑事诉讼法》1935年《民事诉讼法》《六法全书》1928年《司法院组织法》1928年《最高法院组织法》返回七君子抗日案1936年5月31日,沈均儒、邹韬奋等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团结御辱、一致抗日的号召,在上海成立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积极宣传组织抗日救亡运动,要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红军和谈,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1936年11月23日,南京政府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支援上海日本纱厂工人罢工、扰乱社会治安,危害民国为借口,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英、法租界捕房,将沈均儒、邹韬奋、李公仆、沙千里、史良、章乃器、王造时等七人非法秘密逮捕,分别押送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第三分院。七君子被移送法院当天,当局就企图将他们转解苏州高等法院审判,在辩护律师的反对下,当日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庭开庭。法官被迫驳回捕房律师和公安局特务的请求,裁定责付律师保释,改期再讯。25日和27日,高二、高三两个分院,又签发重新逮捕拘票,将沈均儒等秘密逮捕移送到上海市公安局羁押。史良于12月30日自动到苏州高等法院投案自首。苏州高院经几次秘密审讯后,检查处于1937年4月4日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对沈均儒等人正式提出“公诉”,罗织被告阻饶“平赤”之国策,作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张,组织和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团体等十大“罪状”。起诉书公布后,激起全国人民的义愤,上海一些爱国律师联合组成辩护团,为“七君子”辩护。6月11日法院开庭,经过三小时的庭讯,决定次日续审。辩护律师以审判官拒不重视、采用有利“被告”的证据,与检察官串通一气为理由,申请审判官回避,审判中断。“七君子”入狱后,国内学者、名流、抗日将领、各界人士以及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纷纷来电进行营救。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十六人还发起了“爱国入狱运动,联合具状要求以爱国罪入狱羁押。在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和压力下,南京政府不得不授意苏州高等法院于7月31日对沈均儒等停止羁押,具保释放。此案以沈均儒等胜利出狱而实际告终,但直至1939年1月26日,才由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宣布撤回这一案例的起诉,在法院程序上宣告了结。[沈崇受辱案]1946年12月24日晚,北京大学先修班女生沈崇去平安电影院看完电影回家,路过东单的一条胡同时,被美军驻北平海军陆战队两名士兵挟持到东单操场。美兵皮尔逊在另一名美兵帮助下,对沈崇连续施行奸污。事件发生后,激起全国人民对美军暴行的极大愤怒,纷纷要求严惩凶犯。在人民的强烈要求下,国民党当局一方面在1946年12月28日提出一个备忘录,要求惩凶、赔款、道歉及保证以后不再发生同类事件,以此缓和人民的愤怒情绪;另一方面又把此事说成纯系法律问题,不顾人民的抗议,于1947年1月,将主犯皮尔逊交美国海军当局单方面处理。并宣称只要通过美方的军法审判即可解决。同年8月,美国海军部宣布,皮尔逊无罪释放。流质契约案该案发生于1927年。山西省武乡县某甲向某丙借大洋若干,某乙为中人,约定借期为两个月,立约据给丙收执。在约据内写明:致期如不能还清本利,有自己(甲)方院一处,地四亩,许钱主承管,作为死业,不准回赎。等到两月之后,经丙催告,甲正巧在外地染病,以致过期不能将本利清偿。于是按照约定,丙和乙将甲的房屋,田地一并占据。不久,甲从外地回来,要求清偿本利,抽赎产业,丙严为拒绝。甲便到武乡县起诉,该县地方审判厅内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契约既经当事人两方合意,而且不违反强行法规,当然应照契约所定内容,严格执行。另一种认为,该契约是在房院地亩之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届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拍卖担保物以充偿,不能取得所有权。这两种说法哪个正确,武乡县知事不敢擅专,于是向山西高等审判厅请示。山西高等审判厅认为,约据所载至期如本利不到,有自己(甲)方院一处,地四亩,许钱主承管,作为死业,不准回赎等语,该部分似属流质契约,不能有效,但该高审厅也未敢就此确定,遂再询大理院意见。1927年8月22日大理院给山西高等审判厅的批示仅有几字:所称情形,应以贵厅意见为是。思考题:一、简答题1、简述《六法全书》。2、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哪些宪法及宪法性文件?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及其关系法内容特点。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特色。二、名词解释1、六法全书2、《训政纲领》3、“五五宪草”4、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5、《训政时期约法》
本文标题:第14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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