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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介绍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农村大队法制科鄢辉《实施办法》顺利出台,得益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得益于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而且标志着我省交通安全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一、基本情况介绍二、《实施办法》的主要作用三、《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四、重点内容介绍《实施办法》分四个方面讲新颁布的《实施办法》着眼于解决我省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了“管住重点、方便一般、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总体思路。《实施办法》既结合了我省道路交通的实际,又总结历史经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适合我省省情的一部地方法规。《实施办法》按照上位法的体例结构,分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107条。一基本情况介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率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相关同志,赴赣州、吉安等地和外省进行了调研。尔后,召开了省直部门协调会。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初审意见、委员们的审议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的建议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11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草稿进行了讨论修改。11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了法制委、法工委两委联席会议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草稿进行审议,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11月28日,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正式通过,一、重点修改情况(一)关于是否将《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合并到本办法当中的问题。法制委审议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处罚合并到本办法当中,可以对原处罚不适当的规定进行修改,避免了两个法规中处罚规定不相协调的问题,这样体例更完整,执法也统一,且安徽、浙江等许多省市均是在一个法规中规定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是认为处罚合并到办法中,显得处罚太多,且对原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并没有多少修改,建议不合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没有必要制定两个地方性法规来予以规范和管理,决定将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合并到本实施办法当中。(二)关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管理问题。由于我省尚未对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全省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城乡广大群众出行的交通工具,因此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压力。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这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率上升,甚至出现群死群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行驶速度和体积大大超过了国家有关非机动车的标准,社会反映强烈,亟需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为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管理作了两点授权性规定,一是由省政府制定登记管理办法,二是由设区的市政府采取临时管理措施。二、具体修改情况(一)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初审意见,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组建情况不同,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将草案该条中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建的”内容删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二)根据基层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补充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内容。(三)根据基层意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宜规定由建设部门负责,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更有利于及时维护,保障交通安全。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补充了第二款规定。(四)为了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为此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补充了第三款规定。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运输车和校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及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五)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机动车维修登记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的规定,是摘抄公安部的有关规章,而且抄录的登记规定内容不完整,执法主体也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将草案这两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单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承修、回收登记制度。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改装、拼装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相应删除草案第七十一条处罚规定。(六)鉴于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免检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与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且公安部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将该条第二款规定删除。(七)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初审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补充了第二款关于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标志、标识等内容的规定。(八)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初审意见和基层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将草案该条第三款中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实施前5日向社会公告”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实施的10日前向社会公告”。此外,为规范设置限速标志及解除限速标志,根据委员和基层的意见,补充了第四款规定:“公路限速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城市道路限速标志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设置限速标志的,应当设置相应的解除限速标志。”(九)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四十九条关于摩托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也有的委员认为,现实中全省都没有让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行,且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速度和不得载人,外省对这一问题也没有作规定。(十)根据委员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一项,规定了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十一)根据交通情况对城市中心区的摩托车等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的措施,是兄弟省市和我省有些市县缓解交通拥挤的成功经验,因此草案修改稿补充了第五十七条规定。(十二)为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表述相一致,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草案这几条内容的表述作了相应修改。(十三)关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草案第六十六条中“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民事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七条删除了这些内容。(十四)根据基层意见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八条补充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建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快速理赔机制的相关内容。(十五)根据基层意见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九条补充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原则性规定。(十六)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一条至第一百条的规定,基本是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的内容,但草案修改稿对该规定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由于并入的条款仅为罚款标准,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是罚款,上位法中对其他种类的处罚有规定;二是与这些罚款相对应的行为规范在上位法中有规定,本实施办法不需要全部照抄。(十七)鉴于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中,关于驾驭畜力车的违法行为,有两项罚款,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办法另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具体规定处罚”。(十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全球定位系统是分步实施,对未安装的不宜规定处罚,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八十六条将草案第七十条第四项的处罚规定删除。(十九)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中,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规定,两项处罚并不矛盾,但容易产生歧义,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九十六条补充了“本办法另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具体规定处罚”的内容。(二十)根据基层意见和省人大法制委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一百零一条对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为,处罚主体修改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二十一)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初审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一百零三条补充了罚缴分离的规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内容。(二十二)根据基层和委员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一百零五条补充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法律责任的规定。(二十三)草案修改稿第一百零六条将本实施办法开始实施的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并规定《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同时废止。二、《实施办法》的主要作用(一)通过地方立法,落实上位法规定的职责。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应当在非机动车登记、非机动车载人、(二)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和明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些规定需要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加以细化和明确。如:罚款标准、事故损害赔偿比例第67条。(三)通过地方立法,补充规定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解决的问题。如:协管员职责的明确,通行规定的补充,公路交为了今后执法统一,《办法》合并了原《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并对部分旧处罚标准作了修改.新增了“今后如发现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受的材料,或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受的装置,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等内容。开车打电话区别处罚对于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新《办法》处罚将由原来的20元提高至30元。原来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妨碍驾驶安全的,将处以50元罚款,但新《办法》对此将区分对待,明确“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需要处罚。三、《实施办法》(一)政府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1、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机动车维修单位等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2、进一步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制度,专门设定了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二)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管理。如:第49、95条第四十九条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十五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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