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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陈雪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欺诈意图信托撤销内容提要: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诈其现在或未来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实际意图或没有合理对价支撑以及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属于可撤销的信托,这种信托可撤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委托人之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制定法对此种信托之主、客观要件,可撤销性之证明,撤销权之行使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种信托可撤销法律制度在我国信托法和破产法中存在严重缺漏,因此,本文通过借鉴英美法中相关法律制度之设计,提出如何构建我国欺诈性移转信托可撤销法律制度。一、欺诈性移转信托:制定法的规定如果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诈其现在或未来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实际意图或没有合理对价支撑以及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则属于可撤销的信托。如果债务人移转其财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诈害债权人,则构成欺诈。如果这种欺诈性移转采取信托形式,则该信托属于可撤销的信托。这种信托中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可以表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给其妻子孩子时,可能会有规避全体债权人的意图;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给某一位债权人的妻子孩子时可能有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偏爱该债权人的意图。当然,十分常见的是:当债务人意识到不可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会将其全部或其重要的剩余财产以信托方式处分给其近亲属以逃避债务,这样,债务人在主观上就存在诈害其债权人的意图。只要债务人以诈害债权人之意图而设立的信托,均构成欺诈性移转信托。毫无疑问,如果债务人无偿移转财产或通过信托方式移转财产以阻止或妨碍实际或潜在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普通法即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欺诈。早在十六世纪,英国议会就通过立法宣布此种行为为欺诈行为并对行为人课以刑事和民事责任。英国1571年的《欺诈移转法》规定,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的移转行为有挫败、阻止、拖延、诈害债权人的意图的,这种移转行为可以被撤销,除非受让人或其他人在交易中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未注意到移转人之欺诈意图。1925年英国议会废除了《欺诈移转法》,在对此法从语义上作重大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25年财产法》,废除了《欺诈移转法》中所规定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欺诈性移转行为的可撤销性以及相关规定仍被保留。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72条规定:“发生于该法实施之前或之后的任何移转财产行为,只要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委托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存在诈害债权人的意图,移转行为均可撤销,除非此条有相反的规定;此条并不影响解除继承权限制的不动产转让的行使或现行破产法的实施;此条不能扩充适用于支付相当对价资产或财产利益以及善意或善意支付对价和在移转时善意且不知诈害债权人之意图的善意受让人。”由于英国《1925年财产法》是对英国1571年的《欺诈移转法》的继承和发展,根据《欺诈移转法》的规定,欺诈性移转行为是指任何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如赠与、让与、交易、抵押、设定他物权、使用或限制使用等行为,因此,欺诈性移转行为包括通过信托方式所进行的任何类型的移转。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72条之规定主要是防止债权人免受欺诈之危害。“此条所确立的原则是人们在慷慨解囊前应保持公正,在实施赠与前须清偿债务。”[1]此条被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和第424条所吸收。如果债务人被认定破产,根据英国《1914年破产法》第42条之规定,债务人在破产之前某一特定时期所进行的财产移转均可撤销。此规定旨在防止债务人之财产落人其家庭成员或其合伙人之手以逃避其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保障破产资产在所有的债权人之间得以公平分配。此条被《1986年破产法》第339条至342条所替代,而且《1986年破产法》第339条和第340条规定了欺诈性移转交易或低价交易,第423条和第424条规定了阻止债权实现“意图”的交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于1919年、1948年和1983年分别制定了《统一欺诈转移法》,《统一欺诈交易法》和《破产法典》,这几部法律均规定了欺诈性移转。《统一欺诈移转法》和《统一欺诈交易法》均规定具有实际欺诈意图的财产转让行为可经由撤销使之归于无效也即使债务人具有欺诈、阻止或拖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2]这两部法律均承认推定欺诈,只要依据法律认为财产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就可以不管债务人在转让时的真实意图而仅仅依据转让时存在的一些事实推定债务人具有欺诈的意图,从而可以撤销该转让行为。也就是说,对债务人的一些财产转让行为,只要能够推定有欺诈意图的存在就可以被撤销。《破产法典》第548条也规定了实际的欺诈移转和推定的欺诈移转。根据《破产法典》第548条之规定,以欺诈性转让为目的所设立的信托属于可撤销信托,可以被破产受托人撤销。法律赋予欺诈性移转信托之可撤销性主要是为了阻止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通过信托方式减少破产财产,从而保护委托人之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二、欺诈性移转信托之构成要件及其可撤销性证明:主、客观要件与可撤销性证明提出撤销信托之诉的当事人应当证明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以信托方式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欺诈性移转信托之主观要件:挫败、阻止、妨碍和拖延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意图在英国,欺诈性移转信托撤销之诉提起时,当事人应证明委托人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自知实施处分行为后即会丧失清偿能力,同时证明委托人有挫败、阻止、妨碍和拖延其债权人的意图。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委托人收到了相当合理之对价,同时,受益人不知道委托人有欺诈债权人之意图。法院在每一个特定案件中都要查明委托人是否存在阻止、妨碍和拖延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意图。在Freemanv.Pope(1870)5ChApp538一案中,大法官HatherleyLC精辟地论述道:“如果某人欠有债务,将正好可以偿还债务的基金抽取一部分另作安排,结果导致一些债权人的债权无从获得清偿,法官有义务指示陪审团来推断委托人是否有阻止或拖延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意图,而且此种情形属于法律调整范围。”[3]法院对欺诈性移转的判断需要考量各种各样的因素。[4]在美国,根据《破产法典》第548条之规定,欺诈性移转发生在债务人破产前一年之内,并涉及妨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的意图,无论当时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该欺诈性移转均可以被撤销。如果此种移转作出时没有合理的对价或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因该移转行为而丧失清偿能力,那么,这种移转也可以被撤销。而且美国《统一欺诈性移转法》规定,欺诈性移转必须要有“实际的阻止、拖延或欺诈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务人之债权人的意图”。[5]该法还列举了许多“欺诈征象”以确定是否有这样的“实际的阻止、拖延或欺诈债务人之债权人的意图”。[6](二)欺诈性移转信托之客观要件:债务人之欺诈性移转或低价交易作为信托委托人的债务人之欺诈性移转信托主要包括秘密地实施处分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以及将其全部资产置于信托之下而设立的信托,即使债务人仍保留了对信托财产一定期限的占有权或信托文件赋予了其对信托财产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也复如此。[7]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339条和第341条规定,对于以低价交易的信托可因委托人后来破产而被撤销。即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构成破产法规定的低价交易,并且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破产的,委托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根据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339条的规定,“低价交易”不仅是指通常意义上的低价买卖,还包括:将财产赠予他人;通过一项所谓的交易将财产移转给他人,同时未收受任何对价;与他人达成一项交易,并且相互支付了对价,但委托人获得的对价,按照货币价值来说,明显低于他所支付的对价。“低价交易”的概念既是确定是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阻止债权人意图之基础也是破产规定所适用的基础。它既包括以信托方式所实施的赠与,也包括直接的赠与。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之本质是设立欺诈债权人之低价交易之要件,具体包括:向他人赠送礼物或者规定以不收取对价为条件与其他人进行交易;与其他人进行交易作为婚姻的对价;与其他人进行交易为换取货币价值或者所取得的货币价值明显低于他所提供的作为对价的货物之货币价值。根据此条之规定,如果能够充分证明财产所有权人存在有其他目的,例如为家庭、朋友或商业合伙之利益,那么,此条就不能适用。[8]即使低价交易采取信托的形式,这种交易之目的也不存在任何特权。[9]如果交易中存在着不只一种目的,那么,是否要确定其中占主导地位的目的呢?对此,有“主导地位目的说”(dominantpurpose)和“实际目的说”(substantialpurpose)。[10]尽管英国学者们对此存在分歧,但是在InlandRevenueComrsv.Hashmi(2002)WTLR1027[11]一案中,上诉法院采用了实际目的标准而非占主导地位标准。然而,在此案中大法官ArdenLJ强调有必要区分目的与结果,她的主要观点如下:“第423条并不要求查明目的是否是主导地位目的,只要法律规定的目的能够被恰当地描述为一个目的而非仅仅是一个结果就足已,……通常,阻止债权人的动机与保护家庭成员的动机同时并存,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财产移转人也很难说明在其心中究竟何种目的占据主导地位。”在目的与结果混合的情况下,其总结道:“作为目的,必须是一种真正的实际目的;将对价交易的附属物或仅能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明交易结果的事情……以及对说明实施对价交易的债务人的目的并无意义的因素作为目的是不充分的。”[12]根据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341条的规定,委托人以低价交易设立信托后,在破产法规定的时间内破产的,经委托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决定撤销信托。委托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是在提出破产申请之日的前5年内实施的。在这5年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后2年内破产的,不论委托人设立信托时能否清偿其全部债务,委托人的债权人均有权撤销信托;二是委托人设立信托2年后5年内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仍有权撤销信托,但以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已资不抵债,或因设立信托导致委托人资不抵债为限。反之,委托人如果能证明他在设立信托时,无需动用信托财产就可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其债权人不能撤销信托。上述情况,只限于低价交易,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如果取得了对价,并且对价是充分且相当的,那么,即使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宣告破产,其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撤销信托,因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不属于低价交易的行为,其取得了相当的对价,在设立信托时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三)欺诈性移转信托可撤销性之证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于主张处分行为之可撤销性是严肃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加以推断,处分行为之欺诈意图必须由具有说服的力的事实来证明,而且由欺诈意图之主张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可撤销信托之证明责任需要由提出委托人实施了欺诈性移转行为之主张者承担,而委托人提出例外之抗辩的,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有学者主张在推定欺诈的情形下,举证责任要倒置。[13]英国法没有像美国法那样区分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在英国,欺诈性移转信托所称的欺诈意图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是需要考虑所有的案件情况来确定的事实问题,它的证明需要通过直接证据或从相关情形中推定或基于委托人对其处分行为所期望发生的自然结果来予以推定。一种重要的情形是移转是否自愿或支付相当对价。尽管仅有自愿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委托人之欺诈意图,但是缺乏对价在确定是否存在欺诈意图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
本文标题: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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