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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之撤销程序pclass=bh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第一章引言pclass=bh发布日期:1993-4-1pclass=bh执行日期:1993-4-1第一章引言1.设置撤销程序的目的授予专利权并不意味着程序的终结,因为任何人,特别是那些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授予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的专利权请求专利局全部或者部分地予以撤销。专利局经审查认为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以下简称撤销的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和公告。这就是对专利权的撤销程序。(法41、法42)撤销程序是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该程序置于专利权授予之后,其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机会评价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协助专利局纠正其错误的授权,以保护公众的利益。此外,该程序置于专利权授予之后还可以阻止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利用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来拖延专利权的授予,使专利权的授予加速,有利于专利权尽早地确定。撤销程序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尤其重要,因为这两种专利申请只经过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就授予其专利权的缘故。此外,经过撤销程序后维持的专利权的稳定性提高,不仅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行转让和实施许可,而且可以使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数量减少。这样,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也相对减轻。综上所述,撤销程序是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对专利局、人民法院、专利权人和公众都有好处。为上述的目的,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上述的“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新颖性、独创性)规定的。专利局受理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以下简称撤销请求)后,将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对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作出决定。显然,只要撤销的理由成立,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将被撤销或者被进一步限制。2.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是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以下简称撤销请求人),包括专利权人。就是说,任何专利权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他自己的专利权。撤销请求可以由单个人提出,也可以由若干人联合提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撤销请求人不能直接向专利局提交撤销请求,应当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说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3.撤销请求的审查部门按审查的性质划分,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的部门有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部门和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部门(以下分别简称撤销初审部门和撤销实审部门)。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分别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部门负责;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撒销请求的实质审查由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部门负责。对外观设计专利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部门负责。4.撤销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由此可知,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效力是一样的。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对在撤销专利权之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法50.4)如果依照上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法50.4)第二章撤销请求1.撤销请求的期限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为撤销请求的期限。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记载在专利局定期出版的三种专利公报上。撤销请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不当的理由耽误该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不能请求恢复。撤销请求人也不能请求延长该期限。(法41、细则7.4及细则7.3)2.撤销请求费请求撤销专利权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四)、第八十三条以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缴纳撤销请求费。撤销请求费的数额在专利局公告的专利收费标准中规定(细则82.2)3.撤销请求书3.1形式要求向专利局提交的撤销请求书应当符合以下各项要求:(1)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法41)(2)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以中文填写(细则92.1及4.1)(3)一式两份。(细则56.1)3.2撤销请求书的各项内容撤销请求书包括下列内容:(1)撤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其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所在的国家;(2)请求撤销的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专利号、专利权人和发明创造名称;(3)请求撤销专利权的范围(以下简称撤销的范围)和请求撤销专利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撤销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撤销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工作证号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签名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印章;(6)与撤销求书一并提交的有关文件总目录,说明文件的名称及数量。应当注意,如果撤销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分开的话,撤销请求书中引用的有关文件应当编号,并写明每份文件相关的页数、行数和涉及的撤销的范围(例如撤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或者部分)。另外,撤销请求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签名应当使用全名,不得使用缩写名。姓应当放在名的前面。除签名外,还应当有打字的或者印刷字体的姓名,以便辨认。3.3撤销的理由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请求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撤销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请求撤销专利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可以提出撤销的理由是指:(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除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专利性条件的理由外,其余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撤销专利权的依据。撤销请求人在撤销请求书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说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例如,撤销请求人可以根据一个或者数个能为公众得到的文件,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条件为理由,请求专利局全部或者部分地撤销该专利权。此外,撤销请求人不得在撤销请求书中陈述与撤销的理由无关的事实和意见。第三章撤销请求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准备1.撤销请的初步审查专利局收到撤销请求书和撤销请求费后,撤销初审部门应当立即对撤销请求书进行初步审查。1.1初步审查内容对撤销请求书的初步审查内容如下:(1)撤销请求书是否在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六个月内提交;(法41)(2)撤销请求费是否在上述第(1)项所说的期限内缴足;(细则85)(3)撤销请求书是否使用了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以中文正确地填写,并提交了一式两份;(细则92及56)(4)撤销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理由。1.2撤销请求书缺陷的补正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撤销请求书(撤销请求费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缴足的)有缺陷的,撤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撤销请求人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通常为两个月)内补正的缺陷有:(1)撤销请求书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2)撤销请求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3)撤销请求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的;(4)撤销请求书涉及的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而且专利局要求附送中文译文的。1.3撤销请求初步审查结果通知书1.3.1撤销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撤销请求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撤销请求人,该撤销请求视为未提出:(1)撤销请求费未在撤销请求的期限内缴足的;(细则85)(2)撤销请求书有缺陷,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的。(细则57.1)1.3.2撤销请求不予受理撤销请求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撤销请求人,该撤销请求不予受理:(1)撤销请求是在撤销请求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法41)(2)撤销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专利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细则57.2)1.3.3撤销请求准予受理撤销请求经初步审查的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已经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撤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撤销请求人,该撤销请求准予受理。2.撤销请求实质审查的准备2.1通知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和修改文件撤销请求受理后,撤销初审部门应当将所有撤销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通知他在收到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局对撤销请求的审查。专利权人陈述意见时,应当对所有撤销请求书提出的撤销的理由在同一意见陈述书上作出答复。该意见陈述书应当对所有的撤销请求人者适用。需要的话,专利权人在答复撤销请求时,可以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原申请分开的范围。这种修改可以采用替换页的方式,但修改的部分应当予以说明,特别是当这种修改不很明显的情况下尤其必要。此外,专利权人还可以提出证据以支持所作出的修改。特别需要指出,专利权人对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必须与撤销的理由有关,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得趁机改动。为了节约时间,对专利说明书的修改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修改确定之后再进行。2.2转送文件2.2.1转送专利权人对撤销请求书的书面答复撤销初审部门在收到专利权人于指定期限内对撤销请求的书面答复之后,应当将书面答复〔包括意见陈述书和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如果有的话)〕的副本通知所有撤销请求人在指定期限(通常为两个月)内答复。2.2.2转送撤销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书面答复的意见撤销初审部门在收到撤销请求人于指定期限内对专利权人书面答复和意见之后,应当将该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作为信息通知。2.2.3转送撤销请求文件和专利案卷撤销初审部门在收到撤销请求人于指定期限内对专利权人书面答复的意见之后,应当将该意见连同撤销请求书、专利权人对撤销请求书的书面答复以及请求撤销的专利的案卷一并转送相应的撤销实审部门。第四章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1.审查机构对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由撤销实审部门成立的审查组负责。具体地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撤销请求由专利局的实质审查部门成立的审查组负责;外观设计的撤销请求由专利局的外观设计初步审查部门成立的审查组负责。1.1审查级的组成和各成员的任务审查组由组长、主审查员和副审查员三人组成。组长由审查室主任或者由其指定的有经验的审查员担任,负责组织审查组,主持讨论审查意见并审核审查决定。主审查员负责撤销请求的实质,包括审查撤销的理由,起草审查意见,转发送有关文件,作出审查决定。副审查员协助组长和主审查员工作。1.2审查组的工作程序撤销实审部门收到撤销初审部门转送来的所有有关撤销请求的文件之后,由审查室主任根据撤销案件所属的技术领域指定审查组组长,再由组长组织审查组,确定主审查员和副审查员。审查组成立之后,组长将有关案卷交主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通常,审查由主审查员独自完成,但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审查决定作出后应当先由副审查员提出意见,再经组长审核后发出,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组成员对审查意见和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时,组长应当确定日期召集组员讨论,经讨论意见仍不能统一时,可以采用表决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出现三种意见时,组长的意见将是决定性的。不同的意见应当完整地记录下来,由主审查员整理归入撤销案卷,不通知专利权人和撤销请求人,也不予以公开和提供公众查阅。2.审查范围由于对撤销请求的审查应当对一项专利能否维持作出决定,该决定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因此,审查不应当只限制在由撤销请求人提出的撤销的理由之内。就是说,撤销程序一经启动,审查组不仅要考虑撤销请求人提出的理由,而且可以自行引入各种撤销的理由,它们可
本文标题:审查指南之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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