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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10年10月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1—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简称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第二章组织第三条设立课题管理委员会和课题管理办公室作为课题的领导组织和日常管理机构。第四条课题管理委员会由山东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领导和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领导任负责人,由相关业务负责人、专业人员任委员会委员。课题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批课题规划及选题指南。2.审批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2—3.领导课题管理办公室工作。第五条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信息管理处,由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修订本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和规定。2.负责制定年度的课题选题指南。3.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4.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的研究进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部署中期检查、撤销课题及减少或追加课题研究费用。5.指导、批复所设课题的成果评审和推广应用工作。6.负责组织课题的成果汇总汇编和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第六条课题管理办公室根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课题选题指南”(附件一),组织申报和立项工作,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第七条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的科研选题,要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应用问题为主攻方向,集中破解当前教育考试改革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选题过程中注重专业理论和本职工作相结合,鼓励技术创新,重点支持有学术价值、理论水平高、值得应用推广的课题。第八条申报单位和个人可依据本管理办法中的“课题选题指南”直接选择研究课题,也可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自拟研究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3—课题。第九条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重点课题要紧紧围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课题研究能够站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事业改革、发展的前沿,有重大研究价值,理论要有深度、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其应用研究要能解决实际问题,要有很强的应用价值和可操作性;规划课题要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能深入探讨教育招生考试领域的重要问题,对推动业务发展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第四章申报第十条山东省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自学考试办公室,各有关高(中)等学校及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自学考试办公室,各社会证书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中的“课题选题指南”,在有利于促进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课题申报工作。第十一条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课题负责人必须是上述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2.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考试机构的负责人)。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由两名副高级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4—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书面推荐。3.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第一负责人(即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4.以往承担的课题未按规定结题或者不严格遵守课题管理办法者,不得继续申报新课题。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课题申报书”(附件二)一式3份,由所在单位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课题管理办公室,并同时上报规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内容包括:课题名称、单位、申请人、职称、职务、成果形式、联系电话等。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上报的申报书(邮寄者需电话询问到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应直接送交;未送交者以未到达处理。),一律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对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本单位对承担课题的态度及科研条件等签署意见。第十四条课题申报范围一般限于选题要求之内。申报范围超出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五章评审第十五条课题评审工作在课题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课题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第十六条课题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课题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课题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5—审查的课题,由课题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第十七条评审要求:1.课题评审坚持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2.课题评审中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前瞻性课题研究。3.对申报相同内容的课题,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择优确定一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者,可优先立项。4.对科研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本人申报或与本人有关的课题时应该回避。5.为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第十八条评审过程:1.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由专家组根据评审要求审阅“课题申报书”,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2.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3.所有提名立项课题,由课题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4.经过评审立项的课题,由课题管理办公室正式发函通知课题负责人,认定课题立项,并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对申报人提出自行解决研究经费的课题,在审批立项时适当放宽标准,甚至不占用立项指标。第二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审时不予立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6—1.没有研究性内容的常规性工作和任务。2.课题研究缺乏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3.研究设计缺乏合理性,目标不明确,研究方法不科学。4.不具备课题研究条件,预期难以完成研究任务。5.承担以往省教育招生考试科研规划研究课题未完成者。6.以往规划中已经立项并已研究过的课题,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的突破的。7.以往课题研究经费使用中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第六章课题经费第二十一条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每年从其事业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课题资助费用,其中10%作为课题评审管理经费和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第二十二条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将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的单位。在课题立项后一个月内,按照课题经费的4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课题经费的40%;结题申请批准后,拨付课题经费的20%。经费按照单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其单位财务部门代管、监督,由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第二十三条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课题负责人按申报表中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或相关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依托学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7—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课题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相关费用。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5.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课题开题、专题研讨、成果评审等小型会议费用。6.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7.劳务费:指经课题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课题评审专家参加会议评审时,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用。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9.管理费:指课题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课题的费用,不得超出总经费的5%。10.其它: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第二十四条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追回所拨款额。经同意因故停止的课题,资助经费余额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8—要退回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于在经费开支中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除撤销课题、追回经费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课题申报单位对课题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力度作为课题立项、检查、验收和评奖的依据。第七章课题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课题管理办公室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建立网上课题申报、专家立项评审、成果评审和结题验收于一体的课题管理系统,促进管理科学化。第二十七条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的管理与支持,在人、财、物、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课题负责人全面领导、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课题管理办公室将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各单位课题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及时将“课题开题报告”(附件三)报课题管理办公室。课题管理室根据课题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过程监督和中期检查。第二十九条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9—各课题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并按时完成“课题中期检查表”(附件四),上报课题管理办公室。1.中期检查由课题管理办公室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课题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是否合格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课题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不按计划进行的,中期检查不予通过。3.课题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未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第三十条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交流会、研讨会、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第三十一条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课题负责人认真填写“课题变更申请表”(附件五),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2.改变课题名称。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4.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5.改变最终成果形式。6.变更课题管理单位。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管理办法—10—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课题管理办公室将撤销课题:1.课题立项批准后三个月内,未进行开题。2.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5.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6.剽窃他人成果。7.两次评审未获通过。8.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第三十三条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向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申报新的课题。第八章成果评审和验收结题第三十四条列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予以结题验收。第三十五条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工作
本文标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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