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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2011年11月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其危害机动车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颗粒物等,它们达到一定浓度时,都会危害人体健康。一氧化碳与人体血液中血红素的亲合力是氧气的210倍,而血红素担负着向人体器官和组织输送氧气的重任。血红素和一氧化碳结合生成一氧化碳血红素即丧失了输送氧气的功能,从而使人体器官和组织的供氧量不足,对心脏病和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特别有害。氮氧化物可以和空气中的水分、氨以及其他化合物反应,生成含硝酸的细微颗粒物,影响呼吸和呼吸系统,损害肺组织。在天气炎热和阳光充足的条件下,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发生化学反应,在近地面形成臭氧。碳氢化合物能够引起一系列的健康问题,甚至是潜在的致癌物。此外,在强烈阳光照射下且存在较高浓度氮氧化物时,与碳氢化合物会发生反应,在近地面生成臭氧,有可能导致光化学烟雾污染。颗粒物根据其直径大小不同,有TSP、PM10、PM2.5和PM1之分,后三者也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尤其是后二者能进入肺脏的最深部,进入人体的血液,并在人体内积聚,引起或加重哮喘病,急性呼吸系统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或呼吸疼痛,以及慢性支气管炎,对老年人和儿童的危害尤为明显。是该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时候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源•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需要如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手段:提高控制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途径:鼓励新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划定禁行和限行区域;检验和治理。环保检验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是全面掌握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的依据是制定、调整控制标准和实行标志管理的依据是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的依据是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政策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实行总量控制的依据制定和实施环检机构技术规范是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目的的保证保证检验方法的统一性保证检验结果的一致性保证全省机动车排气检验数据的集中监管规范的作用明确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审查核准要求规范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的内容规范机构规范场所规范设备(方法)规范服务规范管理规范审查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环检机构的审查核准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的监督管理。引用标准:均为我省实施检验方法一致的设备要求、测量方法术语和定义: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基本要求1、环检机构应是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环检机构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省环保厅的审查核准才能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工作。2、环检机构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3、环检机构分为A、B两类。A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机动车环保检验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构;B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机动车环保检验基本服务能力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构的机构。(1)A类环检机构可以设立多个检验场所,其中至少有一个检验场所的检验能力应覆盖规定检验的全部车辆类型,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A类环检机构一次投资建设三个以上检验场所,需提交检验运营方案。(2)B类环检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验场所,须安装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4、A、B类环检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检验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1、检验场所应根据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验场所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验。检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2、检验场所一般由检测车间、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3、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车间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车间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车间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4、检验场所应有检验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收费告示牌中应对各类机动车分别列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值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可参照表1)。检验场所的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5、检验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6、检测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7、检测设备和车辆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8、检测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9、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检测,并且关闭检测电源。10、检验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11、A类检验机构的检验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能反映检测线检测现状的图像显示装置和检测信息文字显示屏幕,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检测设备要求1、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铭牌应是永久性的固定标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型号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检测设备均应符合相应检测标准的设备要求。使用的检测设备应有与我省实施的检测方法名称一致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2、检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打印、自动传输数据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3、整套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一致性、重复性误差应小于10%(与标准比对系统的比对检测结果),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4、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5、应具备网络数据检测同步传输功能,每个检验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省机动车环检数据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机动车数据管理中心相联,可以在省、市环检数据管理中心与检验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验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6、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7、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8、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传输网络技术标准,各环检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通讯系统。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应委托专业性强、可靠性好、运行稳定、服务完善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数据的正常传输。9、省环保厅设立省级机动车环检中心数据库,各市机动车环检数据管理中心建立与省级数据库一致的本辖区数据库,各环检机构分别设立独立的子数据库。各条检测线的检测信息上传至本环检机构子数据库,并实时上传至省、市中心数据库。在省、市中心数据库与环检机构子数据库之间网络出现故障时,要保证数据存储在环检机构子数据库中,并在恢复后重新上传。10、环检机构计算机联网应具备的功能(1)存储──存储(手工输入的)或查询(数据库中存在的)车辆信息,存储检测结果以及检测现场摄制图像等。检测结果、图像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的保存时间应在2年以上。(2)数据处理──处理检测数据,打印检测报告单和环保标志。(3)传输──接收各检测线检测设备输出的信息与数据;向各检测线传送下发各类通知;向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信息与数据;接收上级(省、市数据中心)传输下达的通知或指令,并自动下达到相应的检测线或进行相应的操作。(4)安全保护和安全操作──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和联网设计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应当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防止更改检验报告。(5)管理──具备环检机构的日常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操作人员管理、检测设备管理、检测报告及标志管理11、省、市数据中心网络应具备的功能(1)存储──存储所有环检机构传输上来的原始检测结果和初级统计结果。(2)处理、计算和统计──省级数据中心接收各环检机构上传的检测数据自动判定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同步下发合格标志编码或检测报告编码,市级数据中心同步掌握合格车辆和标志编码、检测报告下发情况、辖区内机动车相关信息。市级数据中心根据相关信息为政府制订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控制和管理政策、车辆淘汰决策、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等提供依据。(3)网络远程监控──通过对测试时间、车辆信息和检测数据的分析处理,寻找检测中的非正常现象。发现疑点时系统应向数据中心和检测线同时显示警告,并要求事发环检机构作出解释,提出处理纠正意见。否则,网络将终止其操作标志发放或打印报告。(4)配合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与过程数据监控需同时进行,视频监控应包括检测工位和计算机操作工位。(5)与M站(维修)联网──留有与M站(维修)联网的网络接口,条件成熟时,形成I/M整体网络。省、市数据中心在通过网络掌控环检机构的同时,也能够掌控所辖范围内车辆维修情况。(6)智能化专家系统──根据数据的分析统计结果,总结全省及各市机动车排放的特点和规律,向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7)无线网络接口──具备无线网络接口,方便车辆抽测时可通过手持终端与省、市数据中心网络联系。12、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省、市机动车环检数据库应有方便的使用操作界面,应具备检索、计算、排序、查询、生成统计报表等功能。每年(或季度)对各类机动车的检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发布车辆检测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主要的统计内容:检测的车辆数目;各类标志发放情况;首次检测不合格车辆数量及百分比;根据车型年份对某时间段的车辆的检测合格情况作统计;第一次维修保养后参加复检的车辆数量及百分比;复检合格的车辆数量及百分比;经过维修,最终未通过检测的车辆数量;首次达标率;最终达标率。13、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不得改变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和检测结果,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网络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升级性,当检测方法、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改造。与检验相关的人员要求环检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环检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省环保厅组织的专业培训。2、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3、环检机构负责人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其环检机构的管理工作。4技术负责人(1)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环检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组织实施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2)熟悉环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环检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3)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环检机构质量负责人(1)负责组织运行环检机构质量体系,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处理检测工
本文标题: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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