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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背景] 某地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施工招标。依据相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制)编制。招标人共收到了16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 (1)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经济专家3人。 (2)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封装进行检查,发现2份申请文件的封装、1份申请文件封套盖章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这3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只要在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前送达的申请文件均为有效。这样,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由于其外封装和标识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有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1家申请人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还有1家申请人为联合体申请人,其中联合体1个成员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4)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初步审查事项,发现有一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超出了有效期,于是要求这家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的原件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该申请人将其刚申办下来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给了审查委员会核查,审查委员会确认合格。 (5) 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确认了通过以上第2、第3两步的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通过了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问题] (1) 招标人组织的上述资格审查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 如果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确定7名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是否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为什么?应该怎样做?(1) 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不正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装和标识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应当向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同时书面要求给予相关资格预审申请人给予必要的说明,以保证所审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确实是资格预审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进行检查,但未经过必要的核实、澄清或者说明工作直接判定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不妥。 (2) 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第2和第4步的做法不正确。 第1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不符合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确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人代表。 第2步中对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评审为有效申请文件的结论不正确,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的规定; 第4步中查对原件的目的仅在于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判定原申请文件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有效与否,而不是判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是否有效。 (3) 招标人不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名申请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名申请人参加投标,因为这些做法不符合评审活动中的择优原则,限制了申请人之间平等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 如果招标人仅需要确定7名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进一步的排序方法,以便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排序,进而推荐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本案中,招标人不能再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或方法,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工程施工招标联合体资格条件 [背景] 某建设工程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①本次招标的资质要求是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有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A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具有多个同类工程业绩;B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较少。A、B公司都想参加此次投标,但A公司目前资金比较紧张,而B公司则担心由于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投标中处于劣势,因此,两公司协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问题] (1) 什么是联合体投标?A、B怎样组成联合体投标?如果中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2) 法律对联合体有何规定?A、B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是如何确定的? [参考答案] (1)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并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A、B双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如果A、B联合体中标的,双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规定是: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我国法律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是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依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相同专业施工的二级资质单位和三级资质单位联合后,联合体在该专业的资质等级为三级,从而A、B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确定为三级。投标文件的受理条件检查 [背景]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门口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开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在开口处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不予受理”。投标人A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投标人B采用档案袋封装的投标文件,一共有5个档案袋,上面没有标记正本、副本字样;投标人C没有带投标保证金支票;投标人D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问后1分钟送到;其他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本项目一共有6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在对上述四份投标文件接收时,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1) A、B、C、D的投标均可以受理,因为仅有6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如果均不受理,则最多有两个投标人投标,直接造成本次招标失败,浪费了人力物力,不符合节俭经济的原则; (2) D的投标不可以受理,其他的均可以受理,其中c虽然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让该投标人在开标后再提交,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 [问题] (1) 分析以上两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 (2) 招标人应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处理上述投标文件?为什么?[参考答案] (1) 本案中的两种意见均不正确。第一种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并不正确。投标人A、B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D的投标文件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1分钟,如果受理,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C的投标文件可以受理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其认为A、B的投标文件可以受理,以及可以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投标保证金的意见并不正确,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而其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的观点,实际上许可了该投标人二次递交投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的规定,对其他按时投标的投标人不公平。 (2) 招标人可以受理A、B、D之外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应允许其进行重新封装或标识。只要投标人A、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接收。C的投标文件可以直接接收,无需查对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等,因为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三种应当拒收的情形外,本案中其他判断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应当属于评标委员会职责范畴。投标文件接收与唱标 [背景] 某工程货物采购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了投标人A、B、C提交的三份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1分钟,投标人D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接收了这四份投标文件,并按以下程序组织了开标: (1) 宣布收到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2) 介绍有关嘉宾、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名单; (3) 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均符合要求; (4) 组织唱标,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次序,唱标人依次唱出了投标人A、B、C、D的报价、投标保证金的合格与否、供货期等内容,并记录在案,其中投标人B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宣布其投标为废标; (5) 主持人依次询问投标人A、B、C、D无异议后,要求其在唱标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6) 宣布注意事项,开标结束。 [问题] (1) 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什么? (2) 指出招标人开标组织中存在哪些问题,给出正确做法。 (1) 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确认拟开标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受理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2) 本案中,招标人在开标组织过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 投标人D递交投标文件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属于依法应予拒收的情形。招标人对其进行了受理并纳入了开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的规定。 2) 第4步中,对投标保证金唱出了合格与否,并宣布B的投标为废标属于招标人的越权行为。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在受理投标文件时,需要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受理条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D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超出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应拒收。然后组织A、B、C三个投标人参加的开标会议。唱标时,招标人应采用不加评判的语言进行唱标,对投标保证金,仅能唱出递交与否,不能唱合格与否。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析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A、B、C、D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这样仅剩B、C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认为有效投标少于三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 (1) 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本文标题:招投标评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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