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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发〔2008〕9号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处,驻青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管理,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2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调入我市市级和市内四区(含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科园)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入驻青单位且在市内四区落户的人员。第三条人员调入应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重点调入急需紧缺人才。引导人才从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严格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条件第四条人员调入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或岗位空缺,且具有经核准的增人计划。(二)企业必须具有青岛市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必须符合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调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3(一)在市内四区落户的,应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规定的相应条件和其他政策规定条件。(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调入行政机关的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35岁以下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入:(一)见习(试用)期未满的;(二)合同期未满且聘用单位不同意解聘的;(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一般性工作交流造成夫妻分居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除外);(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流动的其他情况。申报第七条人员调入必须先由接收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增人计划或人员调入意见,经核准后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流动调配登记表》或《解决夫妻分居登记表》等,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审核第八条市人事局收到接收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4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专题会议审定。第九条经审核批准调入的人员,由接收单位依据市人事局出据的商调函、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户口迁移等手续,相关材料及时备案、存档。监督第十条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人员计划管理、公务员管理、岗位管理、工资审核等业务联动监督机制,对未经批准,违规调入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公务员登记、岗位聘任、工资审批等手续,并冻结违规单位一至两年增人计划。附则第十一条各区(市)人员调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主题词:人员调入管理办法通知5青岛市人事局办公室2008年8月20日印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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