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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一、修订基本情况●修订工作开展情况:1、2010年11月部质监局委托陕西省交通厅质监站对《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厅质监字〔2008〕16号,简称《规定》)进行修订。2、2010年12月21日部质监局组织在西安召开有关方面专家座谈会,针对提出的《规定》修订初步想法提出指导意见。3、2010年12月29日,部下发了厅质监字〔2008〕16号委托函,陕西省交通厅质监站成立了修订小组。一、修订基本情况●修订工作开展情况:4、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月15日陕西省交通厅质监站征求调研了江苏、辽宁、广东三个省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开展新旧规定检测对比工作。5、根据调研意见和对比报告形成初稿,于2011年1月23日召开有关专家咨询会,并于1月24日至28日完善初稿。6、2011年3月8日,根据部质监局提供的相关方面意见,再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7、2011年6月8日,部质监局审查修改后的送审稿。一、修订基本情况●修订工作开展情况:8、2011年7月18日,交通运输部组织审查。9、2012年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以厅质监字〔2012〕25号发布。●修订的简况:本次共修订81处,其中正文部分20处,附件部分61处。二、修订原则●依据办法和细则。●以原规定为基础。●进一步规范工作、明确责任。●尽量量化,确保工程安全、耐久。●解决一些工作实际问题。三、正文部分(修订20处)1、第一条依据增加《实施细则》。2、第二条对规定的适用范围增加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3、第三条明确质量鉴定涉及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所含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工程等主体工程。(增加)4、第四条明确鉴定时间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5、第五条检测原则未变6、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并提出一些明确要求,严肃鉴定工作。7、第七条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工作内容中: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修改桥涵工程中钢筋外漏规定为受力钢筋;增加隧道工程中超标裂缝;考虑近年来的实际情况,重新对增测指标进行了规定。8、第八条对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要求重新进行了规定,完善:依据《办法》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及附件,进一步明确委托检测工作要求。9、第九条工程实体检测,鼓励采用先进检测设备。10、第十条实测数据变异较大、超标严重,建设单位负责专项论证。三、正文部分(修订20处)11、第十一条外观检查结果省质监机构对检查结果负责。12、第十二条内业资料审查,增加对桥梁荷载试验、桩基检测、隧道衬砌地质雷达检测等资料等进行重点抽查。强调结构安全性检测。13、第十三条明确关键指标的评定标准,衰减指标遵循评定标准。14、第十四条质量评定与鉴定报告,明确责任省质监机构。15、第十五条对《细则》第十九、二十条路基沉陷、高边坡失稳量化,并提出处量专项论证。16、第十六条重申质量问题整改建设单位负总责。三、正文部分(修订20处)17、第十七条鉴定资料由省质监机构存档。18、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现场检测安全建设单位负责和安全要求。19、第十九条再重申办法、细则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名剧括安全保障费用等。20、第二十条房建工程鉴定规定。21、第二十一条鉴定与竣工验收时隔长复测。三、正文部分(修订20处)四、附件部分(61处)1、附件一修订4处,删除原《规定》中“竣工决算审计时间和土地手续办理时间”内容,增加“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站领导”以及“填报省站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内容。2、附件二修订1处,将原《规定》鉴定工作中“拟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及有关业绩情况”修改为“拟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业绩、市场信用等级等情况,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是否有不良记录等”。3、附件三修订4处①在原《规定》竣工质量鉴定检测组织情况中增加“检测机构的资质、有关业绩、市场信用等级及本项目检测人员等情况”。②将原《规定》中竣工质量鉴定检测计算汇总弯沉备注部分,移至新规定附表01-Ni中,并修改为“以每评定单元计算实测弯沉代表值,可采用3倍标准差方法对特异数据进行一次性舍弃,舍弃特异值应注明;复测时要计算合同段内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③在04-Ni合同段路面(桥面、隧道路面)平整度检测数据汇总表备注中增加“以合同段为评定单元计算单点合格率进行评定”内容。④依据《细则》,对附表中“伸缩缝与桥面高差汇总表”和“Ni合同段伸缩缝与桥面高差检测数据汇总表”进行了删除。3、附件四修订3处①统一增加“照片编号”内容,②对路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表格按照分部工程进行了拆分;③依据《细则》,增加了交通安全设施标线和机电工程外观检查表。4、依据《细则》,附件五公路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对原《规定》进行了以下39处修订,其中新增加内容17处,修改22处:四、附件部分(1)路基工程①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曲线圆滑,无亏坡,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米扣2分;原《规定》中,扣1~2分。②增加了路基开裂的扣分标准,路基沉陷、开裂:按相应部位的标准,局部不均匀沉陷、开裂,每处扣1分;当为连续沉陷、开裂时,每500m计为1处,扣2分。③排水沟内侧及沟底应平顺,无阻水现象,外侧无脱空,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2分;原《规定》中,每处扣1分。④砌体坚实、勾缝牢固,不符合要求时,每10米扣1分。原《规定》中,每5米扣1分。⑤砼表面粗糙、模板接缝处不平顺,有漏浆现象,每构件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原《规定》中,累计扣分出超过5分。⑥梁板及接缝渗、漏水,每处缝扣1分;(增加)四、附件部分⑦桥下施工弃料应清理干净,未清理干净时扣3分。原《规定》中,扣1分。⑧八字墙、一字墙出现推移现象,每处扣1分;(增加)⑨沉降缝不垂直,上下不贯通,每项扣3分;原《规定》中,扣1分。⑩泄水孔坡度向外,无阻塞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原《规定》中,扣1~3分。砼表面的蜂窝麻面不得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扣3分;原《规定》“砼蜂窝麻面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扣3分;超过0.8%,扣4分;超过1%,扣5分;蜂窝麻面深度超过10mm且面积超过0.5%时,扣5分,否则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2)路面工程①接缝填筑不密实,污染路面,累计长度每100米扣2分;增加“污染路面”。(增加)四、附件部分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衔接不平顺,有积水或漏水现象时,每处扣2分;原《规定》中,扣1分。(3)桥梁工程基本要求:①砼表面不平顺,有漏浆现象时,每构件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原《规定》中,每构件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②砼表面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扣3分;原《规定》“砼蜂窝麻面面积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扣3分;超过0.8%,扣4分;超过1%,扣5分”。③砼表面非受力裂缝,每条扣1分,累计不超过3分;受力裂缝宽度超过规范或设计未规定时,超过0.15mm(增加),每条扣3分,项目法人应对其是否影响结构承载力进行分析论证;原《规定》中,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四、附件部分④砼结构出现空洞或钢筋外露每处扣5分,增加“砼结构出现空洞”;(增加)⑤施工临时预埋件、设施及建筑垃圾、杂物等未清除处理时扣2分。(增加)下部要求:①支座位置不准确,出现偏歪、不均匀受力、脱空及非正常变形时,每个扣1分;(增加偏歪、不均匀受力等外观质量检查内容)(增加)②锥、护坡按路基工程的支挡工程标准检查扣分,若沉陷,每处扣3分,并进行处理。原《规定》中,锥坡有变形现象,扣1分;有沉陷现象,扣2分;有砌石勾缝脱落现象,扣1分。四、附件部分上部要求:①悬臂浇筑的接缝不平顺,色泽不一致,有错台时每处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原《规定》中,扣1分,同时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砼浇注的外观检查项目“色泽不一致,有错台”。(增加)②主体钢结构外露部分的涂装和钢缆的防护防蚀层有损坏时,每处扣2分,并应及时处理;原《规定》中,扣1分。③梁板及接缝粱间湿接缝部位有渗、漏水现象,每处扣1分。(增加;梁板、接缝梁和漏水现象)。桥面系要求:①桥梁的内外轮廓线不顺适时,扣3分;原《规定》中,扣1分。②栏杆、护栏不牢固,扣2分,不直顺,扣1分;原《规定》“栏杆、护栏不牢固,扣3分,不直顺,扣2分”。四、附件部分③伸缩缝有阻塞、变形、开裂现象时,每项每处扣3分;原《规定》中,扣1分。④泄水管阻水,桥面有低凹,排水不畅时,不符合要求时扣5分。原《规定》中,扣1分。(4)隧道工程①混凝土衬砌表面密实,任一延米的隧道面积中,蜂窝麻面和气泡面积不超过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扣1分;蜂窝麻面深度超过5mm时不论面积大小,每处扣1分(增加)。原《规定》“混凝土衬砌表面,任一延米的隧道面积中,蜂窝麻面超过1%扣5分,且每超过1%加扣5分”。②施工缝不平顺有错台时,每处扣2分;原《规定》中,扣1分。四、附件部分③隧道衬砌混凝土表面出现裂缝,每条裂缝扣0.5-2分;出现受力裂缝时,钢筋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大于0.2mm的或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大于0.4mm的,每条扣2-5分,项目法人应对其是否影响结构安全组织分析论证。(增加)④洞内渗水,每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5分;洞内漏水,每处扣2分,总扣分不超10分;原《规定》“洞内渗水,每处扣1分;洞内漏水,每处扣2分”。⑤洞内排水系统阻塞,扣5分,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原《规定》中,扣2分。四、附件部分(5)交通安全设施①标线施工污染路面应及时清理,每处污染面积不超过10cm2,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分。(增加)②标线线形应流畅,与道路线形相协调,曲线圆滑,不允许出现折线,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2分。(增加)③反光标线玻璃珠应撒布均匀,附着牢固,反光均匀,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2分。(增加)④标线表面不应出现网状裂缝、断裂裂缝、起泡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增加)四、附件部分(6)机电工程①各系统基本功能齐全、运行稳定,满足设计和管理要求,每一个系统不符合要求时扣4分;(增加)②机电设施布置安装合理,方便操作、维护;各设备表面光泽一致,保护措施得当,无明显划伤、剥落、锈蚀、积水现象;部件排列整齐、有序,牢固可靠,标识正确、清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增加)四、附件部分5、依据《细则》,对附件六内业资料的扣分标准进行了9处修订。审查内容:①自检资料及中间交工验收资料,增加中间交工验收资料。②施工过程各方指出较大质量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试运营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资料。增加施工过程各方指出较大质量问题。扣分标准:①资料应真实、可靠,应有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原件),不应有伪造涂改现象,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②资料应齐全、完整,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③资料应系统、客观,反映出检查项目、频率、质量指标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四、附件部分④资料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详细、计算准确,整理应分类编排、装订整齐,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2分。⑤基本数据(原材料、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等)、检验评定数据造假,在合同段扣5分。取消“严重不真实”不好操作。内业资料审查表①自检资料及中间交工验收资料,增加中间交工验收资料。②施工过程各方指出较大质量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试运营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资料。增加施工过程各方指出较大质量问题。6、依据《细则》,附件七修订1处,在外观检查内容中增加机电工程的外观简要评述。(增加)四、附件部分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1)增加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其他公路工程项
本文标题: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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