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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崔忠武案例1:黄岩江口中学初一女生,留下一封遗书离家出走,称班主任曾经体罚过她,三天以后发现她的尸体。她跳河自尽。法院审理认为,身为教师对学生实施打骂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及人格尊严的权利,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其是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所在的学校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学校分期赔偿该学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8382.68元。经过两审获赔13万。案例2:永嘉县一所中学因为女生头发不符合规范进入考场考试,监考老师不让其进入考场,该女生就自己离开学校,4小时以后在河里发现该女生尸体。该教师因为缺乏对学生行为必要的警觉性和未履行告知家长义务,未转移监护权。被判刑,学校也给予赔偿。习近平:对教师侵害学生行为必须零容忍(2014年9月9日,习近平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上述案例所反映的问题中小学教师职业已经越来越充满法律风险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法律风险,依法执教,防范风险教师职业法律风险的类别教师:一、侵权行为二、违规行为(违反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要求)三、失职行为(不尽责)学校:一、学校设施隐患二、安全管理瑕疵或者错位三、教师在工作中引发的法律责任一、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的概念1、概念:行为人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2、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哪些特殊的权益1、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2、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4、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5、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过失)相关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1:打学生老师用小手指般粗细的竹条子打紫了谢浩的双腿案列2:侮辱学生引发严重后果2012年。一个重点中学的女教师,因为本班级的一个学习一直不错的较内向的女生陆玲玲连续3次月考没有考好,影响了班级的排名,就把她交到了办公室,本想找她好好聊聊,帮助她分析下没有考好的原因,可是,这个时候她的正在闹离婚的爱人来电话非要和她抢孩子的抚养权,两个人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吵完后的女教师气愤之极无处发泄,看到站在一边掉眼泪的陆玲玲没好气的说;你哭什么哭,考那样还有脸哭,整个班级都让你拖了后腿,我要是你就死了得了。。。。。。。这位女教师万万没有想到,她的一句泄愤的气话,照成后果是陆玲玲跳楼自杀身亡,而她为此也承担了较重的法律责任。案例3:教师让学生代行体罚某校五年级四班名学生在自习课上无故说话,干扰班级的自习秩序,同时也违反了学校纪律。放学后,班主任老师让在自习课上乱说话的学生留下,让两人一组,互相打对方嘴巴。并且要求学生不准向外人说,如果谁说出去还要被打嘴巴。事后部分学生家长告到教委。经教委调查,情况属实,教委对当事人及校领导都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班主任老师行政警告处分。案例4:教师让学生自罚某校某班上午第四节课上数学课,有几名学生在做数学练习题时屡做屡错,并不是学生不会做,而是由于马虎不认真所致,为了提醒学生注意,数学教师王某便提出了一个要求:学生每做错一道题,就打自己一个耳光。当场两名做错题的男生象征性地打了自己耳光,一名女生出于自尊没有打自己,受到教师的批评。中午回家后,这名女生喝盐水自杀,幸亏及时抢救才未酿成大祸。上述案例中,教师虽未直接打学生耳光,但却向学生下达自己打耳光的命令,所以仍然属于体罚行为,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都受到侵害。案例5:罚站曹某系某学校一名数学教师,年秋,在一次数学课上,他让一名叫李威的同学回答一道数学题,李威没有答上来,于是曹老师便命令李威同学在黑板前面站一节课的时间作为惩罚。下课铃声响了,曹老师拿起教案就往外走,这时被罚的李威同学不满地说:“曹老师,我站到什么时候才算完呢?”曹老师转过身来,气愤地说:“你一直站到死才算完。”说完转身就走,这时,李威的脸刷地红起来,随即猛地向曹老师扑去,将曹老师扑倒在地上,这时同学们上前,拉住李威,又及时将曹老师拉起来,一场师生间的纠纷总算没有闹大。事后,这件事由校长出面,将学生及家长领到曹老师家,李威给曹老师赔礼认错,同时,曹老师也表示这件事不光怨李威,自己的责任也不小,以后自己一定注意。事情就这样了结了。提示:“罚站”虽不同于教师直接责打学生,但也属于体罚的一种,对于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发展都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案例6:“劳动改造”某校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比较散漫,上课常常迟到。一天早晨,她来到学校时,第一节课已经上了分钟,由于老师正在上课,她没敢敲门进教室。正好被出来巡视的政教主任马某遇见。于是马某对李某予以严厉的批评,要求李某写检讨,并罚她打扫教学楼前面的卫生,结果李某整整打扫了一上午卫生、并在打扫卫生中不慎将脚扭伤。李某的爸爸知道后,来到学校闯进办公室大骂政教主任并动手打了马某,使马某头部受伤并导致轻微脑震荡。提示:有些教师把劳动作为惩罚违纪学生的教育手段,称其为“劳动改造”,这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变相体罚会造成同体罚一样的不良后果,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同样会造成侵害。二、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教师违反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要求造成的事故,例如:在上实验课时,教师未告知学生实验的步骤,就让学生做实验,结果发生不良后果;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擅自向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经济处罚;违规收取礼金;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等。三、失职行为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例如:教师看见学生在课间打架,就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这里强调“制止”的有效性,如果制止措施达不到制止的效果而发生事故,学校仍应承担责任。“杨不管”事件2008年6月,发生在课堂上的一次意外事件,使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教师杨经贵成为继“范跑跑”之后,人们茶余饭后的又一谈资。杨经贵因为在上课时没有及时制止学生的纷争和推搡行为,致使学生杨涛意外丧命。事件发生后,不少人将杨经贵与前段时间的“范跑跑”相提并论,戏称其为“杨不管”。长丰县教育部门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决定:杨经贵调离教师岗位,并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万其虎吴店中学时任校长职务,并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教师制止学生在考试中捣乱,遭学生及家长殴打,致左眼几近失明四、学校的法律风险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学校设施隐患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例2008年4月,某市中心学校围墙倒塌案,事故原因:学校修筑围墙,因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没有建筑质证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后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但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2008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安全管理瑕疵或缺位1.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8.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消防安全案例:2006年6月6某市第三高中发生火灾。由于起火房屋为土木结构旧房,过火较快,扑救工作难度较大,至次日3时大火才被扑灭,从火场中救出100多名学生。大火将住在该校同一宿舍内的6名男生烧死,烧毁面积约500平方米的学生宿舍10间。起火原因是住在下铺的一名同学夜间点蜡烛看书,睡着后点燃床铺引发火灾。消防管理是校园安全的首要问题。由于人员大量集中,校园里用电、用火频繁,因此,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尤其重要。然而,近几年由于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教师、学生缺乏必要的防火、灭火和火灾自救知识,一些学校消防管理机制不健全,极易引发火灾。饮食卫生安全案例2004年9月22日,对于三河市第二中学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天下午六点多钟,结束军训的学生来到学校第二食堂吃晚饭。大约半个小时后,几十名学生纷纷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有
本文标题: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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