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篇)
1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篇)附件XVII生产、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化学物质、混合物和制品的限制物质组或混合物中的物质名称限制条件1.多氯三联苯(PCTs)以下情况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作为物质使用-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设备用油,物质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高于50mg/kg(0.005%)。2.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CAS编号:75-01-4EC编号:200-831-0不得作为推进剂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含有该物质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喷射器不得投放市场。3.根据67/548/EEC和1999/45/EC,被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1.不能在以下场合下使用:-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戏法和魔术-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2.不符合第1段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除非由于财政原因,用于以下用途的产品若含有着色剂、香料或两者兼具时不得投放市场:-具有强烈危害且被标识为R65或H304,以及-可用于销售给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中的燃料,以及-以不多于15升容量的包装投放市场4.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第3段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不可触及的地方。”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CAS编号:126-72-7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亚麻制品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5.苯CAS编号:71-43-2EC编号:200-753-7851.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苯的浓度高与5mg/kg(0.0005%);2.玩具或玩具零件不符合第1条要求,不得投放市场;3.以下情况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物质本身-当物质或混合物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24.但第3条不适用于以下场合:a)98/70/EC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b)用于工业生产工序的物质或混合物,其苯的排放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6.石棉纤维:a)青石棉CAS编号:12001-28-4b)铁石棉CAS编号:12172-73-5c)直闪石CAS编号:77536-67-5d)阳起石CAS编号:77536-66-4e)透闪石CAS编号:77536-68-6f)温石棉CAS编号:12001-29-5CAS编号:132207-32-0(温石棉有两个CAS编号)1.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种纤维的制品出售使用。但是,成员政府可以对用于电解设备的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第f点)的出售和使用豁免,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2.2005年1月前,允许第1条所提及的已安装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政府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从2005年1月1日本法规生效时起,成员政府应禁止在其境上引进温石棉的新用途。3.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符合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签。7.3-吖丙啶基-磷化氢的氧化物CAS编号:545-55-1EC编号:208-892-5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亚麻制品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8.聚溴二苯;聚溴化二苯(PBB)CAS编号:59536-65-1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亚麻制品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9.a)肥皂树粉及其含皂草苷的衍生物b)绿花嚏根草和黑嚏根草根茎粉c)蒜藜芦和黑藜芦根茎粉d)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CAS编号:92-87-5EC编号:202-199-1e)邻-硝基苯甲醛CAS编号:552-89-6f)木材粉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物体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第1、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10.a)硫化铵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物体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3CAS编号:12135-76-1EC编号:235-223-4b)硫氢化铵CAS编号:12124-99-1EC编号:235-184-3c)多硫化铵CAS编号:9080-17-5EC编号:232-989-1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第1、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a)溴乙酸甲酯CAS编号:96-32-2EC编号:202-499-2b)溴乙酸乙酯CAS编号:105-36-2EC编号:203-290-9c)溴乙酸丙酯CAS编号:35223-80-4d)溴乙酸丁酯CAS编号:18991-98-5EC编号:242-729-9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物体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第1、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12.2-萘胺及其盐类CAS编号:91-59-8EC编号:202-080-413.对二氨基联苯及其盐类CAS编号:92-87-5EC编号:202-199-114.4-硝基联苯CAS编号:92-93-3EC编号:202-204-715.4-氨基联苯;苯基苯胺及其盐类CAS编号:92-67-1EC编号:202-177-1对于12-15条限制,当含苯浓度大于或等于0.1%(以重量计)的物质或混合物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16.铅的碳化物a)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CAS编号:598-63-0EC编号:209-943-4除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外,不可用作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成员政府若欲在其境上允许此类用途,依照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b)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CAS编号:1319-46-6EC编号:215-290-617.铅的硫化物a)PbSO4(1:1)CAS编号:7446-14-2EC编号:231-198-9b)PbxSO4CAS编号:15739-80-7EC编号:239-831-0除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外,不可用于用作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成员政府若欲在其境上允许此类用途,依照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8.汞化合物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以下用途: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上的污着:-船壳-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或器具-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b)木材防腐储存c)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d)用于处理工业用水,无论何种用途。18a.汞CAS编号:7349-97-6EC编号:231-106-71.下列含汞物品不得投放市场:a)体温计b)向公众销售的其他测量装置(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温度计及其他热测量器具)2.第1条不适用于在2009年4月3日前投放欧盟的器具。但成员国可以限制或禁止该类装置投放市场。3.第1条不适用于:a)在2007年10月3日满50年的测量装置b)截止至2009年10月3日,除第1条a点外的气压计5.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人员使用的测量工具,在2014年4月10日后不得投放市场:(a)气压计;(b)湿度计;(c)压力计;(d)血压计;5(e)体积描记器用应变仪;(f)张力计;(g)温度计和其他非电子温度测量设备。(a)~(g)的限制也适用于以未灌入汞的形式投放市场的测量仪器(但是将会被灌入汞)。6.第5点的限制不适用于:(a)用于以下用途的血压计:(i)2012年10月10日前用于流行病研究的血压计;(ii)临床验证研究的无汞血压计的参考标准。(b)至2017年10月10日,专门用于需依据标准使用水银温度计的测试;(c)用于校准铂电阻温度计的汞三相点电池。7.2014年4月10日后,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不得投放市场:(a)汞比重瓶;(b)用于测定软化温度的计量装置。8.第5~7点不适用于:(a)截至2007年10月3日,已超过50年的测量仪器;(b)公众展览中陈列的为文化和历史用途设计的测量仪器。19.砷化合物当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以下用途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1.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在下列物品上形成污垢:-船壳-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鱼、贝类水产养殖场的器具或设施-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2.用于工业水处理,无论何种用途。3.木材防腐储藏,而且,经过该物质处理过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4.第3条不适用以下情况:a)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混合物:这些物质仅可用于以真空或加压浸注木材的工业设施,且浸泡溶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并根据98/8/EC第5(1)章节获得授权。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b)关于a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木材,若其结构的整体性为人和牲畜的安全所需,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投放市场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办公大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桥梁及架桥工程;6-在淡水及淡咸水区域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码头;-作为隔声板;-作为雪崩的控制装置;-作为高速公路安全栏和路障;-作为圆形去皮针叶树牲畜栅栏柱;-土壤保持的构筑物;-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作为地下铁的枕木c)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上市销售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单独标注:“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批准的相关部门处理。d)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用于装船运中的水-除(b)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5.于2007年9月30日前在欧盟使用的经砷化合物处理的木材,或根据第4条投放市场的木材,可维持原状继续使用直至其使用寿命结束。6.于2007年9月30日前在欧盟使用的经C型CCA处理的木材,或根据第4条投放市场的木材:-可根据4(b),(c)和(d)所列条件使用或重复利用,-可根据4(b),(c)和(d)所列条件市场。7.欧盟成员国可准许已在使用中的其他类型的CCA溶液在2007年9月30日前用作木材处理:-可根据4(b),(c)和(d)所列条件使用或重复利用,-可根据4(b),(c)和(d)所列条件投放市场。20.有机锡化合物1.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2.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剂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a)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7b)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c)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3.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处理工业用水。4.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a)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例如三丁基锡化合物(TBT)和三苯基锡化合物(TPT)在2010年7月1日后不得在任何物品或物品的部件中使用超过0.1%(以锡的重量计)。b)不符合(a)点规定的物品在2010年7月1日后不得投放市场,此日期前已在欧盟市场使用的产品除外。5.二丁基锡化合物(DBT):a)二丁基锡化合物(DBT)在2012年1月1日之后不得在面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和物品(或物品的部
本文标题: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659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