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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检查指导原则释义培训目录第一部分《规范》的释义第二部分《规范》相关的罚则第三部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四部分《规范》的答疑一、《规范》条款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条款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依据。本条是《规范》的实施定位,明确了《规范》管理的主体是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目的: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基本目的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本目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条款释义】本条明确了《规范》的基本内涵和企业实施《规范》的基本方法。基本原则——实施《规范》既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前提,也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企业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的最低管理标准。基本方法——正确贯彻实施本《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的目标,在关键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切实发挥质量管理的监督、控制作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前确认过程监控收货验收验证、监控、检查设备验证保养票据管理售后管理过程监控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条款释义】《规范》根据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质量管理措施。对于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严格质量管理;对于经营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放宽质量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条款释义】“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是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基本守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前提下,正确贯彻实施《规范》,确保企业各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符合规范的要求。(2)申请现场核查的企业,首先应当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在现场核查过程中,要根据企业所提供资料据实核查,对与资料内容严重不相符,或者发现资质证明造假、票据及凭证造假、数据记录造假等虚假欺骗行为,应当终止现场核查,直接作出核查不通过的结论。第二章职责和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条款释义】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责任定位及具体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中“企业负责人”项所载明的人员,是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2)应当保证质量管理的必要条件;(3)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第二章职责和制度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条款释义】(1)规定了企业质量负责人在企业组织机构中的层级定位及主要职权。(2)质量管理裁决权是指对企业内部发生的涉及质量管理的事权的最终决定权,此权利是本规范授予的权利。(3)质量负责人岗位应当保证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以起到监督制约业务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作用。第二章职责和制度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或者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条款释义】本条款明确规定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具体管理职责,其对本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具体职责进行梳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规定出的十二项内容。本条对职责的表述大致分为“负责”和“组织”,其中“负责”的职责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完成;“组织”的职责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二章职责和制度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的规定;(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规定);(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出库记录规定);(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记录规定);(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规定);(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规定);(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记录和档案规定);(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规定);(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第二章职责和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的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条款释义】明确了所有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内容。(1)质量管理制度是企业根据规范要求和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质量规则(2)质量管理制度在企业管理中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是规范的首要支持性文件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提出了额外建立制度的要求,以落实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北京市规定的自查报告内容】年度自查报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许可事项变更情况,贮存、运输变化情况,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变化情况,委托、被委托贮存、配送变化情况;(二)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情况;(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年度运行情况;(四)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情况;(五)年度主要产品经营情况。年度自查报告中(一)至(四)项内容作为企业基本信息供公众查询。第二章职责和制度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条款释义】根据《条例》规定,所有企业都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其他经营企业鼓励建立。记录可以采用纸质,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的电子记录。对记录的时限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植入类医疗器械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二章职责和制度第二章职责和制度【条款释义】企业能够建立的记录:记录是企业开展质量工作的真实反映,是连接各环节工作的纽带,也是文件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严禁伪造记录、擅自删除经营数据。质量记录不合格器械处理记录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记录验收记录养护记录储运温湿度监测记录运输记录销售记录出库复核记录采购记录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条款释义】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理解并掌握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做到依法决策经营、保证企业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医疗器械经营质量。从业禁止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相关条款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条款释义】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建立原则及具体要求。组织机构的建立必须与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相适应,确保企业管理结构能满足质量管理的需求。《规范》仅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对于第一类、第二类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资质不做要求。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培训的人员。(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职业资格的人员。【条款释义】企业相关质量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的资格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对从事诊断试剂、植介入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经营企业,其人员资格有相应特殊要求,经营其他医疗器械的企业不做具体要求。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条款释义】医疗器械经营显著区别于药品的特点之一就是医疗器械存在售后服务环节,尤其对医疗设备经营。本条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具备售后服务条件及售后服务人员的任职条件。1、企业规模较小或不具备售后服务条件,可通过合同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但企业要承担联系、反馈、监督的责任。2、企业规模较大或具备售后服务条件,可自行提供售后服务。但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保存售后培训记录,并取得本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条款释义】培训方
本文标题:(课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检查指导原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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