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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键词:世界体系;变革思想;沃勒斯坦;阿瑞吉目录引言.........................................1(一)选题依据及意义............................11.国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12.国内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2(三)文本的结构及主要内容......................3(四)文本的研究方法............................3一、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正当性......................4(一)调解制度符合立法精神......................4(二)调解制度存在适用土壤......................4二、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发展现状..............5(一)立法实践..................................5(二)司法实践..................................6三、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8(一)调解实施范围在立法中没有得到明确限定.......8(二)调解和审判相结合不利于审理的公正性.........8(三)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81、减少罚金行为................................92、掩盖违法行政行为............................93、可能导致更多的行政纠纷......................94、现有行政制度对司法独立的阻碍...............10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10(一)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原则与界定..........101.合法原则....................................102.有限原则....................................113.自愿原则....................................11(二)行政诉讼使用调解制度的限度分析............111.增强调解与判决的平衡性......................112.行政诉讼适用调解限度........................12(三)行政诉讼调解所适用的范围.................131.可适用范围..................................132.不可适用范围................................14(四)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程序分析...............141.调解模式....................................142.程序运行....................................143.适用的权利救济..............................15结语.........................................1参考文献..........................................1后记.........................................1引言(一)选题依据及意义《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进行了修订和实施,这次修订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修订。从旧《行政诉讼法》来看,行政诉讼案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的不适用调解的。但是新《行政诉讼法》对其进行了修订,采用了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是在处理行政赔偿、补偿等特殊类型的案件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调解。这一次修订契合了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复杂多变的情况,对这一类案件的合理处理更加有理。调解作为我国一项古老的制度,对于争议和纠纷的解决一直起着较大的作用。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制度的初衷,旨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利。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因此案件必然会进入审判程序,这导致诉前程序难以启动,也限制了法官在这类案件中的有效发挥,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负担,而且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这类案件从结果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以原告撤诉为结局,其实从本质上来看,原告的撤诉和调解别无二致,但是不同的是,调解一般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实践中的原告撤诉往往是迫于各方面的非自愿的撤诉。这就造成了一种制度和实践的错配,背离了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因此,笔者以为,不如直接将调解制度纳入到行政诉讼制度的体系当中,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制度,可以使用调解的,就走调解程序。不可以适用调解的,或者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的,就走审判程序。这样也有利于减少诉讼的环节,减少出现反复起诉、反复上诉、不断上访等情况。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更契合了案件的性质,便于实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使案件能够根据其性质进行合理的分流,能够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各项诉讼需求;第二,调解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实现了对行政职权的监督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和社会主义的进步发展。(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1.国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国外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要比中国早很多,这是因为,行政诉讼这一制度从中世纪时期就出现在欧洲大陆上,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出现在20世纪的中华民国时期。这也导致,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从整体上就被国外领先,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自然也就稍晚于国外。国外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美国、日本、德国等。这些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①美国是法治国家中调解制度运用的最好的一个,通过立法,美国鼓励和支持通过和解解决争端。联邦《协商规定规章法》以及《行政争议解决法》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做出了立法上的规范,而且,即使现有的一些法律确立出一个具体的快速的争端解决机制,法官也可以采用其来解决争端。美国立法机关一方面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另一方面考虑到行政调解诉讼案件的审查难以做到精细化,因此适当的提高了其准入标准,只有符合相关标准,这一案件才能够进入到行政诉讼体系。美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具体过程如下:在调解程序正式启动前,当事人双方各自从调解员名录中选择一名调解员,之后双方共同选择第三名调解员,这三者共同组成本案的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委员会组成之后,诉讼双方各自向委员会提交自己的证据,并且陈述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诉求。调解委员会一般会择期审理,在询问双方意见之后,根据其意见制定调解协议的草本,并征取双方对于调解协议的的意见。②在德国的法律体系中,往往对对调解和和解不做区分。但在我国传统意义上来看,调解是由中立第三方来主持双方,在友好互惠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达成一致;而和解是在没有中立第三方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自行达成一致。在德国的行政诉讼当中,调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有着具体地严格地构成要件。例如,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审判庭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法官有权就案件部分或全部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或者指定的法官面前达成和解协议,法官也可以根据和解书以裁判。”其特色鲜明的地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调解的时间上来看,当事人双方可以自己选择时间调解,也可以由法官开庭主持时询问是否调解。其次,从调解的选择上来看,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也可以由法官主持调解,但主持调解要在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最后,也是德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经过法院开庭进行调解的调解协议,不同于合同之性质,其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这些鲜明的特点,也使德国法制体系中的调解制度得以繁荣发展,③日本的法律体系受到德国的影响很大,在和解与调解的问题上,日本同德国一样,并没有做出详细的区分。但值得分析的是,在日本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对调解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会适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行政诉讼。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中规定“在本法中没有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根据这一点并且结合日本司法实践上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大量适用,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虽然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实际上是默认的,而且在司法上也是普遍使用的。从立法上来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在很多方面具有共通之处,而且,行政诉讼本身也脱胎于民事诉讼,这一点对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发展,也有较大的借鉴意义。2.国内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目前,国内学者对行政诉讼法的研究越来越细,对行政诉讼调解也十分感兴趣,目前在学界对行政诉讼调解存在几种观点:学者刘经伟(2014)对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实证考察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中指出,我国现阶段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这一背景下,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在行政诉讼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多种利益与行政权利相冲突,致使多种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出现。在行政诉讼中适当引入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时达成共识。在长期实践与考察发现,针对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合法性与当事人自愿等原则,采用社会多方力量,协调处理案件,从而达到当事人和解、原告撤诉等目的,这是现阶段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结案方式。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我国现阶段,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这一法律主要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撤诉问题相关规定。现阶段,行政诉讼调解已经突破了行政诉讼范围,从性质方面分析,行政诉讼调解进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工作机制。而民事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具有十分完成的体系与发展经验,能够有效包括现有行政诉讼调解的特征,能够被正式引入行政诉讼之中。学者俞靖垚(2017)对行政诉讼调解适用一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中,主要以《行政诉讼法》第60条作为研究与分析对象,学者在研究中说明,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现阶段社会已经步入改革的深水领域,社会在转型期间,矛盾逐渐突出,并呈现出复杂化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我国行政诉讼领域面临者多种问题与了困境。为摆脱困境,在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与调整,调整后的行政诉讼法路扩大了调节范围,将原有的50条法律增加至60条。全新的法律条文使得行政诉讼调解所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也正是由于此次修改,使得学界以及司法界加强了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学者主要分为五部分研究,首先介绍行政诉讼法的产生背景,继而探析我国在行政诉讼法领域,长期坚持调解的原因。再次分析了行政诉讼审理能够被适用调解的范围由于具体适用程序,最后对行政诉讼法的转型与发展进行总体论述。学者高峰(2014)对行政诉讼适用调解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中学者阐述,调解制度是我国化解矛盾与纠纷的重要机制,同时也是成功的关键经验,但除了行政赔偿诉讼之外,调解制度始终被排除在行政诉讼体制之外。现阶段,现代行政法理论不断发展,同时社会在不断变革与发展,在行政诉讼中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方案,成为人们追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学者主要以行政法理论的变迁与内在特征等内容作为出发点,并结合现有司法实践中调解与化解纠纷的实际案例以及调解制度情况,从而阐述出行政诉讼使用调解的正当性,从而解决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可行性问题。并针对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调解原则与制度以及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提出发展设想。学者刘春晓(2014)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扩大问题内容进行了研究,学者在研究中指出,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诉讼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调解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指由法院主持审查,并针对行政诉讼中具有争议的内容,最终解决纠纷。调解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有利维护行政诉讼原告的权益,有利于加强行政诉讼被告履行行政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适用调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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